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QQ1635180100

《通江县广电局有行政罚款处罚权吗?是否可以不开罚款单就直接收钱了事?》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5-17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在现场处罚,他们就应该知道现场处罚的相关手续,就应该有相应的收据,那怕是老百姓说的“白条子”,没有这个基本的“白条子”,就应该视为敲诈等违法行为!楼主:你既然有录音证明,你可找相关律师,贫困的可以申请司法援助请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那些不法行为一定不要迁就,坚决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执法程序: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3、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诉;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5、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发表于 2013-5-17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执法程序
    1、日常检查或接举报或投诉、检验机构检验报告或上级交办案件。
    2、进行案件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场填写《现场检查笔录》;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填写《调查笔录》;如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该负责人批准,对证物进行登记保存。
    3、有客观的违法实事,属于本部门管辖,且不适用于简易程序的,报请主管领导审批立案。
   (1)对违法行为的实事、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等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
   (2)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时,应当场填写《陈述申辩笔录》;
   (3)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并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4)对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我局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三日内确定听证人员的组成、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交《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如当事人放弃听证,在听证告知三日后,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4、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4)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楼主| 发表于 2013-5-17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心实话讲 发表于 2013-5-17 23: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行政执法程序
    1、日常检查或接举报或投诉、检验机构检验报告或上级交办案件。
    2、进行案件调查或 ...

真心讲实话:仁兄,你的上传资料非常全面实际,很受用。

但那帮混混在次日他们背后的“高人”指点下,改口了,说不是罚款,而是损失赔偿。哈哈。好玩吧!

再过一日,即17日下午6时许,把“赔偿收据”终于从遥远的通江县城,开车送到了乡上当事人手里。我马上把那个收据图像发上来,有能力的读者,帮我鉴别一下那个收费收据,是否属于伪造“巴中市财政局”的印章?这可是坐牢的大事啊。

谢谢仁兄的热心相助。

成都沧浪客(作家)真诚致谢!

 楼主| 发表于 2013-5-17 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2013年5月17日)下午6时许,邓建波先生的太太,接到了乡广播站送来的姗姗来迟的3000元收据(注意:不是罚款发票,而是赔款收据),见下图。

这份当初吓唬收取10000元,尔后讨价还价(按照乡广播站官员的说法是:“同情弱者”。呵呵。先自顾自地笑笑)和稀泥成3000元的罚款单(而今说成是赔款收据),在两天后的今天,终于落到了受害者的手里。邓太太不知所措,因为他对法律是一片茫然,于是还是找到我,问我接受不接受,我语气坚定地回答:当然接受。
DSC02110.JPG

 楼主| 发表于 2013-5-18 0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沧浪客(成都作家),与柔弱家庭在50元的地下室出租屋内合影(邓建波15岁大女因帮助拍照未在画面内)

沧浪客(成都作家),与柔弱家庭在50元的地下室出租屋内合影(邓建波15岁大女因帮助拍照未在画面内)

沧浪客(成都作家),与柔弱家庭在50元的地下室出租屋内合影(邓建波15岁大女因帮助拍照未在画面内)

发表于 2013-5-18 02:23 | 显示全部楼层
QQ1635180100 发表于 2013-5-17 23: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今日(2013年5月17日)下午6时许,邓建波先生的太太,接到了乡广播站送来的姗姗来迟的3000元收据(注意:不 ...

这收据也能用啊!罚款?赔偿?
    强烈关注,坐等辟谣!

 楼主| 发表于 2013-5-18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慎告纪委的个别同志:我的神经是非常正常的。所以没有聊上几句话,就动辄妄断对方神经上有问题,便显得武断而无知。一个人一辈子在一个坛子里被一种人工饲料喂大,反而容易真正出现神经性问题,至少难以避免坐井观天的眼界局限。

从基本的与人相处的道德礼貌角度来讲,在一个场合里交流,当交谈一方在谦卑、心平气和地陈述事件或表明观点的时候,你不应该突兀地面刺对方有神经问题,思维问题,或指责对方的素质教养。

谦卑与礼貌,是与人相处的最基本的方式。

人的高下,或道德水平的高低,或认知能力的短长,不是以官场地位而论。位为至尊,而一朝沦为阶下囚者,为世人唾弃,不在少数。

长期在一个坛子里染色,很容易成为郁塞混沌之物。如果能够畅游长江大海,则能得天地之自由。

一个美丽的玻璃缸子,看上去很美,进去了,则成了真正的思想的囚笼。

位尊而弃笼者,多矣!位卑而智短,只得从乡野“八大员”做起,削尖脑袋,钻进囚笼,自以为得庙堂之伟岸,则燕雀之志哉!

人各有志,何须见面论短长,打量看高低?

如果我的耳朵出现了生理性问题,上述“扯淡”,还望海涵,付之一笑。

发表于 2013-5-18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说明 通江 广播站的人没有人性。 什么钱都想   用。  

 楼主| 发表于 2013-5-18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他们的 发表于 2013-5-18 16:4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说明 通江 广播站的人没有人性。 什么钱都想   用。

那是。那是。

现在他们开始试图免责,搞了个“赔偿性”收据,而非“罚款性”发票。

不知那个“赔偿性”收据上所盖的“巴中市财政局”专用章,是不是伪造的。

有待专业人士协助鉴定。

 楼主| 发表于 2013-5-18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驳《通江县广播局涉嫌对邓建波先生乱收费3000元而迟迟不想开票据》的回复函(首发稿时间:2013年5月17日15点10分)


第一,邓建波迄今为止,甭说拿到了什么有编码的发票,就连白条也没有拿到过一张。你们沙溪站的工作人员,自己也承认了的。不信,你可以去听我几次的采访录音,在前面的跟帖中。

第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归公民个人私自享用。私人合法住所内的什物,完全属于私人自行支配。如果他人(包括公家)恣意放置什物于公民私人寓所内,而没有取得主人任何协议形式的许可,均视为不尊重私人主权的偷放。主人可以抛扔或拒绝放置。

光纤的使用,是实物进入私人住所的使用,而非虚拟线路的过往。在私人住所内的实体线路,均可认定为合法拥有私宅的主人之私有财产。既为私有财产,则可任意由主人支配。既不为私自搭接,更谈不上破坏公共设施。这是非常简单的道理,因为公共设施不存在于私人财产的划定界限之内。

邓建波的搭接,完全在其租房主人(何光尧)的法定私宅界限内,属于对其租住协议一方(房东何光尧)的合法财产使用。首先,应该认定光纤线路是在合法私宅范围内,还是合法私宅范围外,这个我将用照片的方式上传给广大的读者,让读者去辨别。如果公用财产进入私宅,而没有得到私宅主人(何光尧)的协约允许,则公用性质失效。如果主人同意,而公用商业赢利性质的工具性资产占用私宅,是否应该按月支付房租呢(与邓建波租房付费性质一样)?或者应该令事实上付出了房屋使用权的所有权人,一起享用企业赢利分红,或令其以一定时间范围内出让私宅使用权的形式,参与企业入股呢?

广播站吃干刮尽,一个子儿也不付出,还耀武扬威地说是公用财产,把可怜巴巴的建筑临时农民工邓建波先生绑架上侵犯公用设施罪的贼船?你们思考问题,怎么不喜欢动动脑筋呢?

其三,在你们行文中潜台词“公有财产”这个伪命题姑且成立的前提下,你们说,邓建波割裂4D电缆,造成80余户居民信号中断。可是距离连接处(注意:我喜欢更加准确的行文,用“连接”一词,不喜欢“文革”式语言来上纲上线)最近的私宅主人(何光尧)家都能正常看电视,而周围也没有什么人反应没有光纤信号,你们何来80余户用户的统计数据呢?说个800户,8000户不是更能够装模作样吓死别人吗?

试问,这个统计数据的来源渠道,可以公布吗?

其四,依然在你们行文中潜台词“公用财产”这个伪命题姑且成立的前提下来讨论。你们说,营业部收取了3000元的光纤损害赔偿款,用于光缆的熔接、线路的恢复等各项费用,请问:一厘米左右的切接痕迹的修复,真要那么大动干戈吗?要知道你们最初敲诈的是10000元啊,不信吗?你好好去听我前面帖子中链接的采访录音吧。你们自己人都承认了的。1万,够你们吃一顿饭吗?怎么不说10万呢?干脆说个100万,更豪气冲天吧?

我问过光纤线缆专业人士,工时、材料费,打死也就80元,你们也太心狠了吧。都是沙溪人,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如果你认为,3000元的熔接修复等所谓的各项费用是合情合理的,符合当下市场行情,请具体报价,不要笼统含糊地打包。具体报价,应该包括材料的名目、数量以及每种名目单价及合计,也把你们哥儿俩吃饭喝酒享乐(你们副站长自己说的,我有谈话录音)的发票单上传上来吧。

一开始你们口口声声说罚款,待到我这个“不关串”(沙溪方言,意为:不入流,不能与所有人思想行为一致)的人物一出场,你们就开口说成是损失赔偿了,怎么你们口气的变化比天气变化要100倍快呢?

本公民静静地等待你们的回音。如果这个回音不能等到,或者你们故意绕弯子瞎扯淡,数日后我就要回我的省城寓所了,我会原原本本地把这个案子上报到省府。

好自为之。

2013年5月17日下午3点10分首发

 楼主| 发表于 2013-5-19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私人住宅里的设施,不是公用财产,应该属于私人财产。
线缆在私人住宅里的阳台内部,谈不上破坏公用。广播站要求赔偿,纯属无稽之谈,敲诈勒索。
现在房东已经提出:既然认为是公用财产,希望广播站尽快前来协商租赁事宜,签订租房协议,且补请前期所欠用于营业赢利的房租款。 本帖最后由 QQ1635180100 于 2013-5-19 23:04 编辑

私人住宅里的设施,不是公有财产,应该属于私人财产。

私人住宅里的设施,不是公有财产,应该属于私人财产。

 楼主| 发表于 2013-5-19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私人住宅里的设施,不是公用财产,应该属于私人财产。

私人住宅里的设施,不是公用财产,应该属于私人财产。

私人住宅里的设施,不是公用财产,应该属于私人财产。

 楼主| 发表于 2013-5-19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年5月15日21点左右,沙溪镇警官接到我的110报警电话后,赶到事发现场,对唐突地交纳3000元现金的情况,做了相关的调查了解。

沙溪镇警官接到我的110报警电话后,赶到事发现场,

沙溪镇警官接到我的110报警电话后,赶到事发现场,

 楼主| 发表于 2013-5-21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年5月17日下午6时许,邓建波先生的太太,接到了乡广播站送来的姗姗来迟的3000元收据(注意:不是罚款发票,而是赔款收据)

2013年5月17日下午6时许,邓建波先生的太太,接到了乡广播站送来的姗姗来迟的3000元收据(注意:不是罚款发 ...

2013年5月17日下午6时许,邓建波先生的太太,接到了乡广播站送来的姗姗来迟的3000元收据(注意:不是罚款发 ...

发表于 2013-5-21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广电主干一般才是光纤传输信号,分支好多都是闭路线,根本就不值钱也不存在啥子熔接的说法,就是一个头子接起。

又不是执法机构,广电有什么权利罚款?他就是一个垄断企业而已,就知道欺负这些弱小的群众。给他几爷子雄起,要让这些人渣知道P民不是好惹的,一看图片上那副嘴脸就不是什么好鸟。

发表于 2013-5-21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广电,混蛋

 楼主| 发表于 2013-5-21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公民社会的神州乡野闹剧》

事件背景:

通江县沙溪乡,暂住人口邓建波,42岁,租住该乡街道一地下室民房,月租50元。膝下三子,最大15岁,生活艰辛,靠在本街道做建筑临时工为生。因近些日该乡广播站搞光纤升级(换机顶盒)之故,致使光纤线路所传输的信号中断或不畅。邓建波因不能正常观看电视,于是2013年5月15日中午12时许在该民房寓所内光纤经过的地方重新搭接线缆,以求信号畅通,后被广播站人员发现。15日下午5时许,广播站一行数人找到邓建波,义正词严地上纲上线,说邓建波破坏国家线缆,已经触犯国家法律,必须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恐吓其缴纳国家罚款10000元方可了事。邓几乎没有读过什么书,文化层次很浅,更未见过什么世面,老实巴交,胆小如鼠,见“官”如上断头台,只好乖乖认罚,央求大人开恩“少罚点,自己养几个娃儿没几个钱”。广播站“官员”高抬贵手,经过一番打心理战术的讨价还价,终于在15日下午7时许,东家借西家拼,凑成3000元,双方成交。“官”员们大有斩获后扬长而去,邓惧“官”的心理也总算落下了一块悬吊吊的石头。

问题的实质在于:这个所谓的触犯国家法律的罚款,罚款单位没有出示任何罚款的相关法律文书,亦未开具任何形式的罚款发票或收据,就连白条都未曾留存给当事人一张。不知这罚款的3000元,是流向了国库呢,还是进了这个广播站的小金库,还是几个耀武扬威的“打前战”的豺狼私分了出自于社会底层的弱势农民工朋友的血汗民财?

“神州乡野闹剧”的上演:

今日(2013年5月17日)下午6时许,邓建波先生的太太,接到了乡广播站送来的姗姗来迟的3000元票据。上面没有标注此前所谓的行政处罚性罚款,而是一张写着“赔款”字样的普通收据而已。

这份当初吓唬收取10000元,尔后讨价还价“和稀泥”成3000元的罚款,从开初绝不打任何条子以“私了”完事,到后来经过两天的维权,改头换面的伪劣“罚款单”,终于从遥远的县城专车运送到邓太太手中,其间之艰辛,难以言表。邓太太不知所措,因为他对法律是一片茫然,于是依旧找到我,问我接不接受这个票据,我语气坚定地说:当然接受。

紧随邓太太身后,传来一个粗壮的声音:李栋柏是不是住这儿?

我正在起居室的床榻上敲电脑,对呼唤我名字的声音,毫无兴趣,尽管我内心还有一点好奇。因为我知道,这个地方,几乎没有人能叫出我的名字。我从省城回到这个偏远的老家,才短短几日,而且平均五年才回来一次,所以,对于我自己,这个地方完全可以忽略掉我的存在。

叫嚷数声,我好奇地透过未掩完的卧室门,看见一个穿白色上衣的男子站立在我的家门口。母亲亲自为他开了门,原来是昨日交锋过的乡广播站的所谓吴副站长,身旁也是昨天在广播站办公室见识过的同样嚣张的那位黑夜女性,四十岁左右,是我前晚第一时间电话采访过的参与处罚的工作人员唐莉。

看到外人临门,想必有事相告。经过昨天的交锋,县纪委也已经介入此事的调查了,是不是他们自觉心虚腿软,上门求情,按当地的土语叫“下葩蛋”了呢?

对于任何人的谦卑或悔悟,我都习惯性地谦卑以待。

“请进!”我半坐在卧榻上,淡定自若。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3-5-21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街道的乡邻,广电你们扪心自问,作为一个垄断企业,你们有良心吗? 一个弱势的家庭,你们忍心吗?不考虑啥子,也要考虑一下你的后人,也为他们积一点德,恶有恶报,善有善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发表于 2013-5-21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鱼肉乡里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