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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果城嘉陵江

[群众呼声] 南充市法院最佳审判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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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7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真抓实干立杆见影,认真落实坚决清除司法腐败害群之马,
见到实效,依法治国良好发展安定和谐才有希望.

发表于 2014-2-27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来!

发表于 2014-2-27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部门的腐败分子和其他部门的的腐败分子相互勾结形成利益共同体。他们心照不宣,相互勾结,互相包庇,互相袒护,订立攻守同盟,结成铁板一块,一损俱损,一荣俱荣。

发表于 2014-3-20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依法举行公开透明听证,并对全部刑事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和预审卷上网晾晒!!!

发表于 2014-3-30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崔均把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定案,理由不充分,无任何法律依据支撑。如果说违法取证是“证据瑕疵”,还能够勉强敷衍得过去,难道诱供逼供、刑讯证人、暴力取证、隐瞒证据、篡改笔录、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等等也是“证据瑕疵”?依法,哪有那么大的“瑕疵”?难道“瑕疵”沒有法律底线约制了?伪造证据栽赃陷害也仅仅才是“瑕疵”?如此判决,还有沒有公道?

发表于 2014-3-30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些王八蛋

发表于 2014-4-6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来!

发表于 2014-4-22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来!

发表于 2014-4-23 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发表于 2014-4-24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权不是法律,而该案的办案人,权力代替了法律,所以才弄出来这样一个重大冤案来。徇私枉法的法官长期以来有上下串通制造假判决、假裁定、假通知书,和信访部门制造假上访终结材料欺下瞒上的习惯,为什么政府视而不见?坐视不理?纵其作恶祸害百姓!

发表于 2014-4-26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法院应依法为民,不应该贪法害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案件应依法彻底纠正,不能将错就错,一错到底!

发表于 2014-4-27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仪陇县马安镇南路张煜李世蓉为子张雍伸冤,在04年拿着本案案卷笔录对照南充市中院的判决和裁定,在该院院长崔均办公室里申诉人跪着一条一条地指着让崔均看: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存在13条违法证据,被哄了出来。人民群众下跪向人民法院伸冤,11年了仍坐视不理。请网友关注和呼吁公平正义!

发表于 2014-5-5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弄

发表于 2014-5-6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沒有重大冤情,谁愿意冒酷署,顶风雪,长年奔波在艰辛的途上?访民心中也明白上访希望渺茫,甚至于有失去生命的危险,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总希望遇见清官,沉冤得雪,抚平心中的创伤。没有冤,就是请,也把冤民请不到北京去!何来上访之说?

发表于 2014-5-8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2005年以来中央政法委的文件中出现了 “缠访闹访” 的词句,一分为二地看,缠访闹访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依法处理上访诉求遥遥无限期 ; 二是访民的上访遥遥无止境。只要问题解决好了,谁愿意上访?缠访是诉求长期得不到处理,闹访则是偶有几个忍不住内心的愤怒,经不起反复折腾,发出几句牢骚,冠之为闹访。

发表于 2014-5-17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解决涉法涉诉冤假错案问题是当务之急、刻不容缓的大事,切不可等闲视之,拿出实际行动来解决涉法涉诉冤假错案,还冤民的公道,绝不能停留在口头上忽悠冤民!

发表于 2014-5-18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07)119号通知书是一个货真价实的违法通知书。
    (1)、(07)119号通知书是凭空捏造出来的。07年3月27日川高法对本案举行了听证,对全案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并在2007年8月21日以川立信函(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和判决书,尚未作出判决,可最高法立案庭法官在07年8月7日,匆匆忙忙就“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印章”私下伪造出来了(07)119号通知书,终结本案法律程序,比申诉人在邮局签收到川高法通知补交齐材料和判决书的通知书还早13天!请问:该法官用什么去审查核实证据的?

发表于 2014-5-19 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2)、(07)119号通知书是私下串通伪造的。该通知书声称“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加盖的是“最高法立案庭”的印章。依法,立案庭的印章只能内部使用,不能加盖在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通知书上。任何人不得借法院的名义,背着法院用立案庭的印章下达审判文书,这是一道不可逾越的底线。却违反了,这是证据确凿的伪造!

发表于 2014-5-20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3)、(07)119号通知书声称“经审查”是谎言。到底“查” 沒有查?本案只要一打开案卷笔录,公安捏造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一条一条地,清清楚楚地跃然在笔录之上,前面已在 “-、公安办案人刑讯逼供强迫证人作证违法伪造证”中作了详细的陈述。 既然“查”了,为何视而不见?崔均等人为了把假案做成铁案,“不惜代价和请客”,为什么又看见了?受托伪造通知书终结法律程序,为什么又办到了?这是打着 “最高审判权”的旗号,干着营私舞弊的勾当!造法律文书,以此堵住复查大门。

发表于 2014-5-21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政法委在07年由欧泽高书记签发了对本案复查重审的文件。  
  
     4、四川省高级法院在程序 、执法和履行职责上存在瑕疵。该院根据四川省政法委的文件,
于07年3 月27日启动了再审程序,在本院会议室里对本案举行了听证会,当时参加的人有:该院高向阳庭长、陈庭长 和一位法官,律师雷亚林、强春燕,申诉人张煜、李世蓉 。听完申诉人的举证发言和律师的发言后。高庭长、陈庭长和参会法官均表示:叫申诉人回家等候判决,收下了申诉人的《举证材料》两份。又在07年8日21日以川立信函(07)412号和483 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判决书和材料。该通知书申诉人收到的时 间是07年8月21日,以邮戳时间为准。现已七年有余,尚未作出任何答复!如果法律沒有对听证后的案件七年余也可以不作出任何答复的规定,那么就应当恢复07年3月27日听证后的正常审理程序,重新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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