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炳云1969年去世时,遗留竹编泥巴木屋一座,位于现蓬安县相如镇顺河街3号。1953年3月26日,该座房屋被确权给易炳云1966年国家对一部份房子实行社会主义改造。1984年落实政策,把改造部份退还给易炳云,由于父亲易炳云已去逝十五年,在父母身边尽孝外唯一继承人被告易顺光就接受了退还的这部份房屋。1988年11月,国土局进行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土地使用权人认可的是易顺光,1991年9冃9曰确认该房土地使用权面积时,认可的是易顺光,1992年4月29日,县政府土地登记发证公告土地使用权人为易顺光,并对房屋面积进行了公告。关注夲案人员且听下回续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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