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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现实vs事实

绵阳黑交警——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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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崖过客1573 发表于 2013-11-4 13:06 http://bbs.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请问楼主的证据中,哪一句说到楼主不是驾驶人????
难道受伤就表示不是驾驶人了吗????难道你的伤情 ...


      你还装傻索?!本案中只有猪脑袋才会认为左腿没伤的人会是驾驶员(再看看油箱被撞成啥样了嘛!),而大腿被撞断、小腿多处受伤的却是搭乘在最后的!!!明显汽车撞击的摩托车左侧前半部分!谁应该是骑车的人,只要是正常人通过简单推理都会轻易得出结论的!继续装傻以为大家看不出来嗦???典型的掩耳盗铃!!!!!!!! 本帖最后由 随风2013 于 2013-11-5 17:44 编辑

发表于 2013-11-5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图说.jpg
图说.jpg

发表于 2013-11-6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确信楼主的脑袋已在自己制造的这起车祸中严重受损,思维变形,精神异常。

发表于 2013-11-7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姓“嘿”的家伙,你除了能自欺欺人和玩强盗逻辑之外,你还会点什么不哟???没听说过摔在地上也可以造成髋臼和骨盆骨折吗?谁告诉你一定是被车直接撞击才能造成的?不懂嗦?说你脑残你还不承认!按你画的这种碰撞角度、摩托车和人可能是这种受损和受伤情况迈???没猜错的话,你娃从小学开始数学可能都没有及过格!居然连一点逻辑关系都不懂!!简直是浪费你妈老汉的学费钱哟!!!!

发表于 2013-11-7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lawjin2002 时间:2013-06-30 16:26:00
  @三枪2013 121楼 2013-06-30 16: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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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您的意思是撞到左腿然后左腿受力的挤压把油箱压成照片上的样子吗?
  2我不是专业技术人员。但我实在无法相信腿可以放到油箱凹陷的地方驾驶摩托车。
  3还有你说的第3点,也只能说明撞可以撞到三个人任何一个人的左腿。但是都不可能撞到等同油箱高度大腿的位置。

发表于 2013-11-7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lawjin2002 来自:手机版 时间:2013-07-01 06:42:00
  你真太强了。你找个摩托车 找三个人坐上面 随便你咋个摆姿势 只要你能摆出油箱凹陷的腿型 发张照片 我马上当众给你赔不是。我也遗憾的告诉你:现实你逃避不了

发表于 2013-11-7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无极xk 时间:2013-07-06 20: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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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Z你是要搞哪样?看完整帖,你怀疑一切质疑的声音,逃避一切对你的提问。你喊交警队在这里提交证据,你以为你可以在这里开个法庭?那么多网友跟你提的问题我还比较感兴趣听下你的回答……都像你这么搞,岂不天下大乱?我看你就一利用网络闹事的主,反对你这样的混混!看了半天我的理解你不过就是想逃避赔款。那2个死者是未成年的,你的朋友吧?你怎么忍心???

发表于 2013-11-7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天崖过客1573 时间:2013-07-07 07:23:00
  再讲几点观后感:
  1、楼主思维缜密、语言老到、对法律有一定熟知度,我认为这一定、绝对、不是一位19岁青年能够做到的。是代理律师,还是别的什么人呢?

  2、事实和依据自然有法律裁定,如有不服,可以依据法定程序通过相关渠道解决。中国正在向法治社会迈进,依法办事便是唯一路由,不相信法律,不依靠规则,只在网络上的呱噪于事无补,雷政富案也好还是别的什么案件也好,即使网络在最初发掘线索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最终还是依靠侦查机关搜集证据、法院审判为准,网络的传言,在法律面前,只是传说;

  3、法院已经判定,那一定是有足够的、能够一一相互印证、形成锁链的证据的,楼主应当是相当知晓这点的人。你认为法院、交警都在偏袒另外几方,他们何苦这样做?万事都是有成本的,你口中所言“驾驶员”是不足16岁的未成年人且已经死亡,法律能够追究到他什么?人已亡,万事皆空,对于家长来说悲大莫过于此,你认为他们有没有必要如你所言去挖空心思、费尽思量、花巨大代价疏通层层关节让此案畸判、枉判?

  4、有什么案件的证据,法院,或者是检察机关、侦查机关需要面向社会公开公布呢?他们没有这个责任,也没有这个义务吧?更何况作为处理案件的当事民警个人。所以,你想看的那些,这里是一定看不到的。当然,我也想看,但也看不到;

  5、记得现在的庭审通常都是有录像资料的,也许楼主有可能通过合法渠道获取资料再看一遍,证据会在庭上呈现,而且,庭审过程中证据的确认也是经由双方确认过的啊;包括审理案卷,也一定是有确切记载的,要证据,就去查吧。

  6、如果还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你的论点,提供出来,重新审理也是法律完全支持的事;

  7、以大大的标题称某某人为“黑什么”,你有他串通其余几方的证据吗?如果有,不妨到纪检监察部门了断,何苦在此纠缠?雷政富案在网上也是完整证据的啊;如果没有,这是不是你无中生有造谣诽谤呢?是不是当事人还可以追究你的相关责任呢?

  8、还是那句话,虚拟网络,现实社会,回到现实,方为正道。

发表于 2013-11-7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唧唧不是歪歪 时间:2013-07-09 10:33:00
  @三枪2013 199楼 2013-07-09 06: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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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来从来都不喜欢发言,看到这里实在忍不住了。LZ脑子我想说真的是被撞坏了。天崖同学所列举的证据我能看懂,也符合我的推理,看你的回答就完全是在放狗屁了,看上去好像说了一大推,结果一推理根本就是胡咧咧。前面好多人提的几个问题我认为都是关键问题,你别装傻不回答,还百般狡辩抵赖。基本认定你发此贴无非是有一张关于油箱撞瘪和有一位死者大腿受伤的事实,但这个事实更符合天崖的推理而不是你的逻辑。因为我看那油箱被撞的分析图的第一反应也认为只有坐最前面的驾驶员才可能有存活的几率。我希望你能正视现实,不要玩弄网民的智商。少些侥幸,多挽回一点自己的良知,把精力用在赔偿你两位死去的未成年朋友的父母上才是正道。

发表于 2013-11-7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理讲理,事实胜于雄辩。楼主再拿不出什么证据,胡搅蛮缠还有什么用?

发表于 2013-11-7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你上访出结果了吧?
  该不会上访的事也是你说来骗人的?
  你可以什么时候不骗人呢?

发表于 2013-11-7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崖过客1573 发表于 2013-11-6 09: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确信楼主的脑袋已在自己制造的这起车祸中严重受损,思维变形,精神异常。

就是,知道楼主脑袋受损了,不仅思维变形,精神异常,连智力也大幅降低,本来就没考上高中,只有初中水平,现在不知还够不够小学水平了,看不懂那个图,理解!

发表于 2013-11-7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图说:楼主伤情与驾驶员伤情相吻合》本来就是制作给网友看的,楼主是不是能看懂不在本人考虑范围内。
因为:1、没上过高中的楼主可能智力水平不够读懂;
2、为了继续胡搅蛮缠,楼主可能懂了也要装不懂;
3、楼主懂不懂又怎样呢,反正法院也是按这个道理判的!

发表于 2013-11-8 13: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哎,我确实是看不懂,因为那是大众的孙子编来骗他的爷爷们的,有代沟哟.......

发表于 2013-11-8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mytieniu 来自:Android客户端 时间:2013-08-29 10:54:00
  
  既然这样,就直接拿出你的证据去管得到他的部门去告噻,最好再上传两段视频之类的。

发表于 2013-11-8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itssocool 时间:2013-08-29 10:58:00
  楼主别再胡说八道了,你诬陷别人交警有什么用,赶快赔钱、道歉吧!

  你一心抵赖的样子才恶心,有本事就拿证据出来!

发表于 2013-11-8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itssocool 时间:2013-08-29 12:46:00
  雪亮的眼睛看着你卑鄙的伎俩!!!!

  楼主,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你的帐,躲不了,该赔的,总得陪!!!!

发表于 2013-11-8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lawjin2002 来自:UC浏览器 时间:2013-09-01 07:48:00
  你真的脑子有问题!我说教唆那叫假设。所有对你不利的证据对你来说都叫伪证。你逻辑真强大
  我在139楼问你的问题已经把你问死了。你只回答了第三个:摩托车是你的!
  再给你个机会回答前两个问题!
  莫说医院不给你写病例,喝鬼!第一个问题是最关键的,你回答嘛:
  3月20号凌晨一点入院,4月20号早上九点出院,你脑壳都还没治好,都还处于失忆阶段,你就急刨刨的出院了,你还真是伟大。众所周知,没恢复记忆就出院意味着脑伤没好,出院证明更意味着治疗终止,也就是说以后你脑壳再有问题就得自己掏钱。真的失忆了三个月你一个月就敢出院,请解释!
      (注:以上lawjin2002的文字中提到的139楼是指楼主在天涯论坛同名帖子的位置,大家可以查看。) 本帖最后由 嘿不随便 于 2013-11-8 16:43 编辑

发表于 2013-11-8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像楼主这么既又不要脸又不要命,无知、无畏、无德、无耻的人,也属罕见。精神病院咋就把他给放出来了呢?!

发表于 2013-11-8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lawjin2002 来自:UC浏览器 时间:2013-09-06 14:53:00
  大家可以散了,莫得争的必要了
  仅用这篇帖子你自己的话就无法自圆其说。
  脑伤失忆三个月——自己帖出只有一个月治疗的出院证明——自称提前两个月出院因为受恐吓——你提前出院居然拿不出承诺书(比如:未痊愈病人要求出院,后果自负,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你再装傻 医院不可能装傻,医院不可能不免责!
  这一切似乎你都可以搪塞,公道自在人心,祝你早日真正痊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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