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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现实vs事实

绵阳黑交警——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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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11-8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咒骂.jpg

发表于 2013-11-8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楼主自己心里是明明白白知道这个案子翻不了的,因为本来就是他自己想搅浑水摸鱼。
  摸不到鱼不能怨政府啊,要怪就怪自己打猫儿心肠没起好吧!

发表于 2013-11-9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党中央的反腐力度必然进一步加大,我对昭雪冤案充满信心!!!!,何伟,迟早你会被绳之以法的!!!等着吧!!!!!!!

发表于 2013-11-9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大白天的,你自己意淫就意淫,也不必要跑到楼里叫唤给大家听吧!!!!

  现在除了你,大家每一个人都好好的,你说什么精神恍惚的胡话呢???

  还是等你有了什么可喜可贺的消息的时候再到这里来说吧,大家都很忙的,没空看你发神经。

发表于 2013-11-9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象楼主这样原本就偏执狭隘,再加上摔一跤,脑袋受损,又得不到正确治疗,唉……不死即疯,迟早的事!




发表于 2013-11-9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其人.JPG

发表于 2013-11-9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还是把你“上访”的“成果”展示给大家吧!!1你是被人家一眼识破是无理取闹、胡搅蛮缠的主,被赶出来了吧,或者是,你明明知道自己没有理,根本就没胆量也不可能去“上访”,只好发挥你的特长,耍耍嘴皮编点故事说给大家听的?咋这么长时间了没有动静呢?!

发表于 2013-11-9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时糊涂起贪念
  想要“避祸”走险滩
  无赖伎俩被识破
  怒火中烧出诳言
  躲过初一十五难
  害命赔钱理自然
  还劝楼主循道义
  孽海无涯回头岸

发表于 2013-11-9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的人如同农夫暖醒的毒蛇,不仅不知感恩,还会反咬一口,这种人,便是当下热词中的“垃圾人”,避而远之方为上策!
  几月来同楼主的交道令人印象深刻,楼主死缠烂打的功力实属万人莫及,仿佛一坨那什么消化排遗物,你用灰盖,它粘灰上,你用扫帚扫,它粘扫帚上,你用水冲,它遍地流淌,到哪里,就用它独特浓郁的气息影响众人的嗅觉。
  但是,谁让楼主偏而运气太好遇上了我这种喜欢折腾的人呢,对于楼主的面目,一揭为快,不透不休!

发表于 2013-11-9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们纪委、检察院的大门敞开着,楼主不去那里呢?
        就我所知道的情况,当事民警、办案法院根本不涉及什么违法违纪问题。楼主其实是晓得这一点的,所以才不想去,也没理由去纪检部门,而是选择在网络这种可以掩盖真实身份的地方不负责任地胡说八道,以为这样就可以发泄他做鸡鸣狗盗之事被人逮着的恼羞成怒,以为这样就可以误导大众向办案单位施压从而改变审判结果!
        错!错!错!一错再错!

发表于 2013-11-11 08: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姓嘿的,有句话听说过没有:不是不报,时侯未到!我都不急你急个啥?何伟的下场你我都会看得见的,等着吧.........

发表于 2013-11-11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相信楼主会死在我前边的……直到死的时候,也看不见他意淫中的场景

发表于 2013-11-11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信访结果出来的时候告诉大家一声哈;
  在出结果之前你就不要刷屏了,免得浪费大家感情。

发表于 2013-11-11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itssocool 时间:2013-11-04 12:41:00


  欢迎大家瞻仰张旭渊,他拿不出证据,还觉得人家法院的证据不是官方的!

  再次请问,既然法院没有官方证据,那楼主为什么还要到法院去呢?既然法院没有官方证据,法院又是用什么判案的呢?

  还想请问,法院不算官方,难道只有楼主才算官方?既然楼主是官方。楼主,这事你说了算,就按你说的办!!!我们没有意见你就不要再在网上吆喝,说这些乱七八糟没来由的话了三!

发表于 2013-11-11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好男人2189 时间:2013-09-09 00:11:00   
    省到点哈
  个人心知肚明

发表于 2013-11-11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楼主,交警行政复议的大门一直敞开着,纪委监察局的大门也一直敞开着,检察院反贪局的大门还是一直敞开着,为何不去呢?你不相信绵阳,可以到省上啊,可以到京城啊,为何不去呢?
  人家交警一大队早在7月4日(158楼)就告诉你了:“我大队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人对当事警官何伟主办的该起交通事故案件进行了调查核实,结论是该起交通事故案件的办理完全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程序合法、证据真实有效。
  建议楼主及广大网友,在遇到类似案件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均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通过正常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正当权益。”,楼主把人家的话当做耳旁风,现在又要想叫人家“重视”,如何重视?!!

  楼主还是不要太有被害妄想吧!

发表于 2013-11-11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itssocool 时间:2013-09-28 00:13:00   
    楼主,你穿好几件马甲,大家都习惯了,只不过大家很受不了你把遮羞布扯掉,彻底地暴露丑恶面目的样子啊~~~~~拜托,你还是给自己留点廉耻吧!

  赶快赔钱吧,别以为你可以躲一辈子!!!!!

发表于 2013-11-11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复核没有用,起诉也没有用?原因,唯一原因,就是楼主你没有你没驾车的证据!!!!!!!!

发表于 2013-11-11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一直很高兴一审和二审法院都采信了我所说的这些“胡编乱造”的证据,而且我相信、并且欢迎楼主脏呴冤继续到法院去上告,法院依然会采信这些“胡编乱造”的事实。
  我一直很清楚地看见,群众的智商还是都合格的,知道孰是孰非,还一直清楚地看见,这个楼里,除了楼主自己换过马甲 自己挺过自己之外,剩下的只有楼主的自撸,没有人为楼主竖过指头表扬他演得好!

  本人行得正坐得直,不用像那个叫什么“三枪2013”、“随风2013”、“现实vs事实”的厚颜无耻换着马甲。
  像楼主这么既又不要脸又不要命,无知、无畏、无德、无耻的人,也属罕见。

  我好遗憾楼主没这个本事编出虚假的可以让法院信任的证据来,因为法院看得清楼主的面目。


  依然告诉你,有本事就到最大的法院去,光关在这里胡说八道,算啥本事!!!!
  楼主驾车超速、占道、抢道,都是有视频证据和现场勘验笔录的,空口白牙的话,法院也不会听啊。

  楼主死不认账,有以下几种可能:
  1、楼主“失忆”尚未完全恢复,不记得当时的情况;
  2、楼主明明知道实情,但不愿意面对;
  3、楼主根本就不知道夜间在长虹干道行驶应该保持多少速度、摩托车该行驶在哪一条车道、以及在交叉路口如若别的车辆已经先于你方进入,你放就应让对方先行通过,否则就是抢道。你对以上内容一概不知,所以也就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浑然不觉。

  无知没有关系,知错就改便好了;无良无德就险恶了!楼主啊,悔改吧,你还年轻,别让这事把自己一辈子陷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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