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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我静等中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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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人寿!心中恶气不吐不快!我誓死维权,我相信司法公正!我要让你们用分红保险骗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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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3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沙发自己坐!

 楼主| 发表于 2013-7-4 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您也有被骗的感觉!如果您也没收到过分红通知单!请大家在分红保险期满时一定要保存一份合同复印件!,然后问问中国人寿这是怎么一回事!

 楼主| 发表于 2013-7-5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罗琴法官,你巳经三次要求我撤诉了!我不会撤诉的,不就一百块诉讼费嘛!只要你依法断案就行!

发表于 2013-7-5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不听发泄,听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13-7-5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会有的,一定会有的!

 楼主| 发表于 2013-7-5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慢慢来,连载!

发表于 2013-7-9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只是人寿的分红险是骗钱,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分红险都涉嫌欺诈,购买者大都被业务员忽悠了,没有认真看合同,买保险应当认真看合同,而不是听保险业务员忽悠,曾经有人寿业务员将他们的分红险保底有多少,最高有多少,我告示他俺只要保底就可以了,多出来的归他,但是要把保底写入合同或分公司作出书面曾诺,保险业务员顿时表现出无比愤怒。

 楼主| 发表于 2013-7-9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莫院长对我反映问题的重视!谢高莫院长的亲自回复!

 楼主| 发表于 2013-7-9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莫院长对我反映问题的重视!谢谢莫院长的回复!

 楼主| 发表于 2013-7-10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局认为,根据保险监管规定,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不能擅自制作宣传资料。按照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设计制作的利益演示系统打印出来的宣传资料存在欺骗投保人的内容,表明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唆使、诱导营销员欺骗投保人的主观故意是明确的。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3〕46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住  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23号中国人寿大厦名义层2至9层

  主要负责人:周多光

  

  经查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为了对保险产品进行包装销售,于2011年初组织人员设计制作“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演示系统(产品计划书模版),并发放给各下级分支机构供营销员使用。依据该利益演示系统打印的宣传资料存在欺骗投保人的内容:

  一是保单红利的宣传与事实不符。其一,将不确定的保单红利宣传为确定的利益。其二,从该利益演示系统打印的宣传资料不能同时显示高、中、低三档红利,只能显示其中一档,而检查发现的宣传资料均是选择高档红利进行宣传。

  二是关于“生存金”复利累积生息的宣传与事实不符。其一,经保监会备案的“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中并无生存金累积生息的收益规定,即使依据中国人寿总公司的保全政策,“生存金”复利累积生息也只是一项选择性服务,前提是客户明确表示愿意将“生存金”留存在公司,并非所有客户均有该项利益。其二,即使客户选择将“生存金”留存在公司,其累积生息的利率也是非确定的,每年的利率由中国人寿总公司确定,而利益演示系统依据3.5%的年利率计算并以此宣传以后几十年的累积生息属于虚假陈述。

  以上行为有对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依据该利益演示系统打印出来的宣传资料、营销员提供给投保人的产品计划书、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关于投诉调查处理情况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根据保险监管规定,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不能擅自制作宣传资料。按照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设计制作的利益演示系统打印出来的宣传资料存在欺骗投保人的内容,表明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唆使、诱导营销员欺骗投保人的主观故意是明确的。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统一设计制作含有欺骗投保人内容的利益演示系统下发给分支机构营销员使用,属于有组织的唆使、诱导行为,且涉及营销员数量大,违法情节较重。依据《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罚款25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账号:5000133360005806769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保监局

2013年5月8日

 楼主| 发表于 2013-7-11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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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11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能证明什么呢?相关数据还是处理了的,还神神秘秘的要求法庭不要泄露,骗人行径欲盖弥彰!
发表于 2013-7-11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对分红保险确实是骗人的,群众要眼睛擦亮

 楼主| 发表于 2013-7-13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人兽,因为是征对大众的就是公平的???因为是中国人兽,所以就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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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16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中院,我不撤诉你们就篡改我的诉讼请求,然后判我败诉!这算不算枉法!

 楼主| 发表于 2013-7-17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会申请再审的:lol:lol:lol

 楼主| 发表于 2013-7-17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会申请再审的,听说再审不用给诉讼费:lol:lol

 楼主| 发表于 2013-7-17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被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住所地 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96号,法定代理人何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中国人寿绵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六月四日作出的(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578号以及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2013)绵民终字第836号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        撤销(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578号、(2013)绵民终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2、        改判要求被申请人停止侵权,履行分红相关情况告知义务(帮助再审申请人明白分红数据是怎么来的申请由哪些组成,每年利差红利是多少?死差红利是多少?投资回报率是多少,预定回报率是多少?我的分红数据是怎么来的?)
3、        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事由
(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578号、(2013)绵民终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我提起诉讼是基于嫌中国人寿分红少这纯属妄加猜测,分红的多少与我的诉讼请求没一点关系,中院二审时,法官罗琴前后三次要求我撤诉,并说高新区人民法院先前就不该立案,我在高新区立案是经过了审查的,我主张知情权首先是我基于对合同有效性的认可,并且五年来我65000元本金共收到7462.25元红利也是事实,在中国人寿绵阳公司都拒绝解释资金构成的情况下仅凭几张我不认可的真实性有质疑的一个公章都没有的所谓的分红通知单就认定我的分红帐户金额就是真实准确这肯定是片面的,我有没有知道我的分红为什么是这么多的权利?我的诉讼请求是我要知道为什么是这么多!我要通过知情实现监督,我认可我拿到了判决书载明的钱,但这钱款是不是就能表明我的帐户金额是真实准确的,中国人寿难道没有义务说明?一二审法院无视我的诉讼请求!为什么逼着我认为我是嫌分红少???能不能不拿分红多少说事,我的诉讼请求是知情权,监督权以及要求被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的竞合(合同约定不是有分红就行,也不是约定有7462.25元分红就行,合同约定是按年度可分配额度的百分之七十进行分配,中国人寿有义务证明其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此义务,中国人寿应该不会连是否是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也证明不了吧?一二审法院不能剥夺被申请人证明的权利吧!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是缺乏事实依据的,而且无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放到一边,妄加猜测的认为当事人是嫌分红少提起诉讼从而以当事人提交不了证据判决当事人败诉也是不当的,错误的,枉法的,相比之下我更能接受被申请人辩论所说的这是公司机密我无权知道,如果判决我如果主张分红数据构成等等知情权会泄露其机密从而判定我无分红情况知情权,分红公平监督权以及要求被告履行义务的权利更能让我心服。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判决不理不顾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这是一错,引申诉讼请求判案,臆测诉讼动机断案这是错上加错,现请求本案再审,纠正原审法院的不当判决,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楼主| 发表于 2013-7-17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被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住所地 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96号,法定代理人何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中国人寿绵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六月四日作出的(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578号以及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2013)绵民终字第836号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        撤销(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578号、(2013)绵民终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2、        改判要求被申请人停止侵权,履行分红相关情况告知义务(帮助再审申请人明白分红数据是怎么来的申请由哪些组成,每年利差红利是多少?死差红利是多少?投资回报率是多少,预定回报率是多少?我的分红数据是怎么来的?)
3、        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事由
(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578号、(2013)绵民终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我提起诉讼是基于嫌中国人寿分红少这纯属妄加猜测,分红的多少与我的诉讼请求没一点关系,中院二审时,法官罗琴前后三次要求我撤诉,并说高新区人民法院先前就不该立案,我在高新区立案是经过了审查的,我主张知情权首先是我基于对合同有效性的认可,并且五年来我65000元本金共收到7462.25元红利也是事实,在中国人寿绵阳公司都拒绝解释资金构成的情况下仅凭几张我不认可的真实性有质疑的一个公章都没有的所谓的分红通知单就认定我的分红帐户金额就是真实准确这肯定是片面的,我有没有知道我的分红为什么是这么多的权利?我的诉讼请求是我要知道为什么是这么多!我要通过知情实现监督,我认可我拿到了判决书载明的钱,但这钱款是不是就能表明我的帐户金额是真实准确的,中国人寿难道没有义务说明?一二审法院无视我的诉讼请求!为什么逼着我认为我是嫌分红少???能不能不拿分红多少说事,我的诉讼请求是知情权,监督权以及要求被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的竞合(合同约定不是有分红就行,也不是约定有7462.25元分红就行,合同约定是按年度可分配额度的百分之七十进行分配,中国人寿有义务证明其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此义务,中国人寿应该不会连是否是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也证明不了吧?一二审法院不能剥夺被申请人证明的权利吧!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是缺乏事实依据的,而且无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放到一边,妄加猜测的认为当事人是嫌分红少提起诉讼从而以当事人提交不了证据判决当事人败诉也是不当的,错误的,枉法的,相比之下我更能接受被申请人辩论所说的这是公司机密我无权知道,如果判决我如果主张分红数据构成等等知情权会泄露其机密从而判定我无分红情况知情权,分红公平监督权以及要求被告履行义务的权利更能让我心服。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判决不理不顾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这是一错,引申诉讼请求判案,臆测诉讼动机断案这是错上加错,现请求本案再审,纠正原审法院的不当判决,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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