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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我静等中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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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道酬勤哈
中国人寿,我静等中院判决!
中国人寿,我静等中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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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道酬勤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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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8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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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道酬勤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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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8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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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凡者,坚持一下子;优秀者,坚持一阵子;卓越者,坚持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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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道酬勤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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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9 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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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
被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96号,法定代理人何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中国人寿绵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7月12日作出的(2013)绵民终字第836号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四项、及第十一项的规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撤销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绵民终字第836号判决
2、改判要求被申请人停止侵权,发行分红相关情况告知义务(帮助再审申请人明白分红数据是怎么来的,由哪些组成,每年的利差红利是多少?死差红利是多少?投资回报率是多少?预定回报率是多少?我的分红数据是怎么来的,提供数据接受申请人监督)
一、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7月12日作出的(2013)绵民终字第836号判决书认定人寿保险公司绵阳分公司履行了分红相关情况告知义务这一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我基于合同对合同有效性的认可,五年来我65000元本金共收到7462.25元红利是事实,但这是否就是履行了合同及相关规定的被告按年度可分配额度的百分之七十进行分配的义务被告有义务证明,我也有权知情并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改判。
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7月12日作出的(2013)绵民终字第836号判决书认定的主要证据是未经质证的,判决书认定有五份分红保险通知单,我表示我没有看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改判。
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7月12日作出的(2013)绵民终字第836号判决书遗漏诉讼请求,我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中国人寿绵阳市分公司停止侵权,履行分红相关情况告知义务,帮助当事人明白分红相关数据的组成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改判。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绵民终字第836号判决书认定我质疑保险产品未按百分之七十进行分红提供不了证据判我败诉,我的质疑与我的诉讼请求没有一点关系,中院二审时,主审法官罗琴前后三次要求我撤诉,还说高新区人民法院先前就不该立案,我主张知情权首先是基于我对合同有效性的认可,五年来65000元本金共收到7462.25元也是事实,在中国人寿公司未解释资金构成的情况下,仅凭经张我不认可 的真实性有质疑的一个公章都没有的所谓的“分红通知单”就认定被申请人履行了合同约定,就认定我的分红帐户金额就是真实准确的这肯定是缺乏事实依据的,我有没有知道我的分红为什么是这么多的权利,我的诉讼请求是我要知道为什么是这么多,提供数据让我知情并接受我的监督,,中国人寿难道没有义务说明?绵阳中院无视我的诉讼请求,无视分红的告知与我的要求存在很大的差距,为什么以我质疑判我败诉,我难道不可以质疑?我的诉讼请求是知情权、监督权以及要求被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竞合(合同约定不是有分红就行,也不是约定有7462.25元就行)合同及相关规定要求是按年度可分配额度的百分之七十进行分配,我有权主张知情权,中国人寿也有义务证明其是按此约定履行了义务,绵阳中院不能通过司法剥夺我的知情权主张和被申请人证明的义务,原判决无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放到一边,无视当事人可以质疑,以当事人的质疑无证据证明中国人寿违约判我败诉是不当的,错误的,枉法的,相比之下以下判决更能让我心服,1、分红数据组成涉及机密,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不能公开;2、法院或者相关机构能够证明分红是公平公正的,当事人不必监督;3按可分配额度的百分之七十进行分配对中国人寿的国寿汇丰分红产品无约束力;4分红是随意的,想分多少就分多少的,当事人不必认真。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判决不理不顾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置合同法对当事人的保护于一顾,置合同双方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于不顾,这是一错,引早诉讼请求判案,臆测诉讼起因断案,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这是错上加错,现请求本案再审,纠正原审法院的不当判决,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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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9 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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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的格式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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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道酬勤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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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9 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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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一定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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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道酬勤哈
天道酬勤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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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9 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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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XXXXXXXX
被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96号,法定代理人何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中国人寿绵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7月12日作出的(2013)绵民终字第836号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四项、及第十一项的规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撤销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绵民终字第836号判决
2、改判要求被申请人停止侵权,发行分红相关情况告知义务(帮助再审申请人明白分红数据是怎么来的,由哪些组成,每年的利差红利是多少?死差红利是多少?投资回报率是多少?预定回报率是多少?我的分红数据是怎么来的,提供数据接受申请人监督)
一、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7月12日作出的(2013)绵民终字第836号判决书认定人寿保险公司绵阳分公司履行了分红相关情况告知义务这一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我基于合同对合同有效性的认可,五年来我65000元本金共收到7462.25元红利是事实,但这是否就是履行了合同及相关规定的被告按年度可分配额度的百分之七十进行分配的义务被告有义务证明,我也有权知情并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改判。
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7月12日作出的(2013)绵民终字第836号判决书认定的主要证据是未经质证的,判决书认定有五份分红保险通知单,我表示我没有看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改判。
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7月12日作出的(2013)绵民终字第836号判决书遗漏诉讼请求,我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中国人寿绵阳市分公司停止侵权,履行分红相关情况告知义务,帮助当事人明白分红相关数据的组成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改判。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绵民终字第836号判决书认定我质疑保险产品未按百分之七十进行分红提供不了证据判我败诉,我的质疑与我的诉讼请求没有一点关系,中院二审时,主审法官罗琴前后三次要求我撤诉,还说高新区人民法院先前就不该立案,我主张知情权首先是基于我对合同有效性的认可,五年来65000元本金共收到7462.25元也是事实,在中国人寿公司未解释资金构成的情况下,仅凭经张我不认可 的真实性有质疑的一个公章都没有的所谓的“分红通知单”就认定被申请人履行了合同约定,就认定我的分红帐户金额就是真实准确的这肯定是缺乏事实依据的,我有没有知道我的分红为什么是这么多的权利,我的诉讼请求是我要知道为什么是这么多,提供数据让我知情并接受我的监督,,中国人寿难道没有义务说明?绵阳中院无视我的诉讼请求,无视分红的告知与我的要求存在很大的差距,为什么以我质疑判我败诉,我难道不可以质疑?我的诉讼请求是知情权、监督权以及要求被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竞合(合同约定不是有分红就行,也不是约定有7462.25元就行)合同及相关规定要求是按年度可分配额度的百分之七十进行分配,我有权主张知情权,中国人寿也有义务证明其是按此约定履行了义务,绵阳中院不能通过司法剥夺我的知情权主张和被申请人证明的义务,原判决无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放到一边,无视当事人可以质疑,以当事人的质疑无证据证明中国人寿违约判我败诉是不当的,错误的,枉法的,相比之下以下判决更能让我心服,1、分红数据组成涉及机密,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不能公开;2、法院或者相关机构能够证明分红是公平公正的,当事人不必监督;3按可分配额度的百分之七十进行分配对中国人寿的国寿汇丰分红产品无约束力;4分红是随意的,想分多少就分多少的,当事人不必认真。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判决不理不顾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置合同法对当事人的保护于一顾,置合同双方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于不顾,这是一错,引早诉讼请求判案,臆测诉讼起因断案,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这是错上加错,现请求本案再审,纠正原审法院的不当判决,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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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道酬勤哈
天道酬勤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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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9 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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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人构成的,它由这些人创造并且决定。只有一个国家能够拥有那些寻求真理的人,能够独立思考的人,能够记录真实的人,能够不计利害为这些片土地付出的人,能够捍卫自己宪法权力的人,能够知道世界并不完美,但仍然不轻言放弃的人,只有一个国家拥有这样的头脑和灵魂,我们才能说我们为祖国骄傲,只有一个国家能够尊重这样的头脑和灵魂,我们才能说,我们有信心让明天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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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道酬勤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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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9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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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群众呼声里又发了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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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道酬勤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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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0 07: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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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道酬勤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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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1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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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向保监会申请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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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1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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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开的内容包括国寿鸿丰分红保险报批情况,分红方案备案情况,以及保监会监管的内容是否包括其是否按规定进行分红,以及投保人对该产品的监督权在什么地方止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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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aCoff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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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2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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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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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道酬勤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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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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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保监会申请信息公开第一个工作日后登录显示“您的问题正在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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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楼119
小楼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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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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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楼主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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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道酬勤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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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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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接到一个电话,号码是02227230876这是哪里的号码,说是中国人兽的服务调查!服务质量从一分到十分,我问他,我可以给零分不?中国人兽狗屁的八项服务承诺!我打了上百次的客服电话,在中国人寿官网留言二十六次,我的问题总是东推西推的!所以我质疑中国人兽是骗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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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道酬勤哈
天道酬勤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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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4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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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道酬勤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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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5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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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保监会申请信息公开第四日 “您的问题正在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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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道酬勤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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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6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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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保险公司设计、拟订的分红保险产品,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方可销售,修改时亦同。
第十条 分红保险、非分红保险以及分红保险产品与其附加的非分红保险产品必须分设帐户,独立核算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70%。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应当至少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次分红业绩报告,使用非专业性语言
说明
:
一、投资收益状况;
二、费用支出及费用分摊方法,采用固定费用率方式的除外;
三、本年度盈余和可分配盈余;
四、保单持有人应获红利金额;
五、红利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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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道酬勤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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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6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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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说明,就是帮助投保人明白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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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道酬勤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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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6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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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申请信息公开第五日查询显示 “您的问题正在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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