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提出,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这符合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职能性质,既有利于理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也有利于增强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权威性,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和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各地应将农村经营管理系统的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根据工作任务落实行政编制,明确承担机构,保障各项经费,并对乡镇政府履行职责情况实行目标考核。暂时难以落实行政编制的,也可设置相应的事业单位,按照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管理,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全国都在执行国发(2006)30号文件,为什么我们四川可以不执行这个文件的啊,一个文件精神却是两个相反的结果,是我们四川的官员理解水平高,还是其他省市的官员水平不及我们四川的官员,还是的国文应该修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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