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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 ■首都机场爆炸案启示:要真正敞开司法救济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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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5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正义网现场直播时间 2013-7-25 14:30:00

       7月20日晚18时24分,山东籍男子冀中星在北京首都机场T3航站楼B出口外引爆自制炸药,造成本人及一名警员受伤。据媒体披露,肇事者曾在广东东莞开“摩的”为生,因被“东莞‘恶治安员’殴打”致终生残废。2007年1月,冀中星向东莞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身损害赔偿。法院最终认定其举证不足,判其败诉。为此,冀中星多次曾上访。
  面对上述公共安全事件,肇事者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如何避免此类泄愤者的后续爆发?针对冀中星的自身遭遇及其所作“恶行”,公众应如何平衡看待?今天下午14点30分,正义网将邀请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起淮做客访谈室,就爆炸案所涉及的法理、上访者的法律援助困境等方面进行独家点评。敬请广大网友关注。

正义网嘉宾已来到直播室,访谈即将开始。本次访谈由《检察日报》、正义网记者林平主持。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一起来关注首都机场爆炸案背后的法治问题。访谈室邀请的嘉宾是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起淮。张律师,欢迎您!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谢谢。大家好。
主持人张律师,首都机场爆炸案已过去近一周,我们今天一起来冷静探讨该事件背后所暴露出的法治话题。首先,我想问的是肇事者冀中星的这种行为,单纯从法理上讲,应该是一种怎样的违法行为?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隔开任何案发背景看这种行为,肯定是涉嫌犯罪,而且是符合《刑法》第114条、115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无论是放火、投毒、爆炸等形式,针对的是无特定人群,不管是因为个人恩怨、仇恨采取这种方式都是放任自己的行为,可能给公共安全带来危害,和给他人生命、健康、财产带来损失,因此这种犯罪危害性还是比较大的。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此外,对于它的量刑,考虑到它有别于爆炸罪,所以这种罪名量刑一般是在3年到10年。如果考虑作案背景的话那是另外一个概念了。但单纯从法理上看,无论这种行为造成伤害大或小、犯罪后果严重与否,都不会影响定性。也就是说只要是危害了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定罪是没有问题的。所以冀中星无论他背后有多少冤屈,采取这种形式一定会被定罪,也会被处以刑罚。
主持人也就是说,只要采取这种激烈的方式,包括前一段的时间发生的厦门公交纵火案,他们都是采取了这种方式威胁公共安全,在定罪上是铁定的。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对。
主持人近年来,媒体频频曝出类似威胁公共安全事件,在您看来,我们在追究肇事者刑责的同时,还需要思考哪些法治层面的问题?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您这个问题,非常深刻。一种犯罪行为的出现一定有犯罪的诱因和成因、结果。我们不能单纯孤立的看结果,如果结果符合《刑法》114条、115条,就直接定罪量刑,把你判到监狱里劳改。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为什么他会出现这种现象,为什么除了冀中星还有其他人也有这种行为?我是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的常务理事,从事犯罪学研究多年,冀中星肯定构成犯罪,那么犯罪的成因是什么?这是我们最值得研究的。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如今,冀中星的犯罪行为已经铸成,那么他为何会付诸这样的行动?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必须深入,可能关乎个人、社会、制度以及教育宣传、意识形态等原因。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对冀中星定罪、量刑肯定是惩罚,这叫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最重要的,通过刑罚,震慑他人。但是,犯罪学上要研究的是如何预防犯罪。所以您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分析成因之后要研究对策、预防措施,这个非常重要。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我们不要简单的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我赞成在机场这种特殊的公共场所、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安全重要性更加突出的公共场所要预防犯罪,甚至要加强安检。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诸如冀中星如何能把炸药带到北京,这些都是治标的问题,不治本。治本,还是要解决让这样的人、这样的犯罪诱因少出现,防止出现类似冀中星那样采取极端的方式去买炸药、制炸药。关键是要“疏”,所以要加强犯罪预防的研究。我们的学者、专家和社会都要对近期发生的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分析每个个案,找出它的共性,并且逐个攻克。从现在开始就要进行这方面的学习、教育和宣传。
主持人您刚才说定性是没有问题的。随着冀中星案发细节的理清,在量刑上,是否会会做出适当的考虑?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可以从轻。如果报道属实的话,如果司法机关最终认定冀中星有冤屈,是可以减轻的,但是不足以能够说他不构成犯罪,这样的话可以判3-10年中间的缓刑。因为他毕竟是一个伤者,而且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可能会判缓刑3年。
主持人不管怎样他还是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对。他在制造犯罪的同时首先损害的是自己,他不仅是自杀式、自残式的,而且很可能威胁自己的生命安全。他的孤注一掷,是希望引发人们重视,与此同时,他也伤害了他人,付出应有的代价,但是这个代价是不是一定要用犯罪的方式来挽回或者补救自己的冤屈,显然不可取。
主持人近期,多地出现“冤屈者”与地方官员纠纷后诉诸暴力的案件。据资料显示,冀中星曾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身赔偿,法院最终认定其举证不足,判其败诉。针对冀中星等上访者,我们在法律救济层面还有哪些可为之处?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先,《信访条例》是专门修建了一条通向每个公民包括党员在内的诉说冤屈、申诉自己苦痛的渠道。但是,由于条例在实施和贯彻中存在诸多不到位的问题,甚至把上访人员看做敌对人,觉得你上访多了,就不稳定,这种做法非常错误。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这样一来,老百姓的诉求渠道就被堵死了,有些信访机构也形同虚设。我曾经跟着信访者观察过信访的整个过程,到了11点,门就关上,告诉你“出门”。另外,只要你一来,不可能笑脸相迎,觉得就是坏人、麻烦的制造者。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其实,上访者当中绝大多数人都是有一定诱因的。由于前期工作没有解决好,才引发矛盾激化。比如,信访者是基于跟单位领导发生矛盾,这个时候就应该由第三方,由政府机构、由信访办来解决这些问题,当然一定要按照法律、制度的规定,按照本身的职责接待他们,把这些矛盾疏导、化解了,这才是功夫在案外,而不是等待类似爆炸案发生后引起社会关注,才来解决问题。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第二就是司法救济的途径。近年来,极端事件比较多,特别是上访者,多次上访问题得不到解决,我认为司法救济、司法援助就应该起到作用。司法部在各地方律协、司法局都设了司法援助中心。像冀中星,生活困难,而且其他救济不了,我们不仅要把生活困难的人作为援助对象,还要多分析背后的原因。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做调查调研了解,如果感觉到上访人员或者这些人存在的冤屈是有道理的,那我们就应该跟相关部门沟通,甚至选出专业人员来代理,通过司法途径一步步把冤假错案改了。二是,发现对事件的认识有误解之处,无形中扩大了他的冤屈,我们司法援助中心也需要做一些工作去化解,甚至协调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帮他解决问题。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我曾经在北京铁路法院受理了一起“西客站高压电打伤人”案子,当事人被高压电电成残疾人,本身还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他上访闹,手指也断了,拿着断指找到我,我作为公益律师帮他代理。最后通过我们和法院的协调,他获得了赔偿。我和铁路法院的一个法官一起找到当地民政部门给他办理了低保救济。这件事就没有被激化到非要采取极端的方式制造暴力事件。所以说司法部门都应该看到这一点。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另外,尤其是审判机关、法院、仲裁,这是道德底线最后的救济途径,你不能把最后的底线和途径堵死了,做出冤假错案。本来受了委屈,在你这得不到伸冤的时候,问题就发生了。所以法院要杜绝冤假错案,对于特殊群体要给予特殊关注,要用“大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矛盾。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不能把矛盾激化,甚至只顾一方的安全,一方所谓的“稳定”。冀中星从广东东莞被撵回山东去,山东解决不了又去不了东莞的时候,他跑到北京来了。所以这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现在最高法、最高检提出要防止冤假错案,要像防洪水猛兽一样的防止,这样就对了。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信访、司法援助到法院,这是三个方面,也是三大关口。法院作为最后一关,可以通过审理、调解来化解矛盾,特别是对一再投诉、一再申诉的人,要特别注意考虑这个问题,不要把他逼向绝路。
主持人法院是最后的一道关。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是的。除了这三个方面以外,还有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残疾人协会,要对这些弱势群体根据不同情况伸出援手,让他们有活下去的信念。他即使有过错也要缓解他,不要有过错了就不救济,非要等他走极端,仇视社会了再去关注他。
主持人这是社会层面上的救济。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是的。我认为救济这块也要建立起来,我们不能一味的堵,抓住乞丐就送回去。像上访的,也要考虑解决,不论如何不要激化矛盾。我也看到了,冀中星的老父亲已经60多岁,因为冀中星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人员伤,他出来赔礼道歉。这种赔礼道歉对于一个老父亲来讲,已经是承受了非常大的压力。如果我们都坚持并相信公道合理,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了。可能某些人为了自己的政绩,为了自己的提升,就死压自己做错的事,不让说。甚至花钱让司法机关做出错判,这是非常错误的。
主持人您刚才说到通过第三方的司法救济来协调社会矛盾。目前的司法救济渠道是否存在很多问题?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司法救济途径看上去也都有,但是真正落实到一些非常容易出现激化矛盾的或者老大难的问题时,做的不好。我在援助中心做过公益律师,这些援助律师最忌讳临时调换,一定要找责任心强、素质高的。另外,一定要有有效的接待机制,一定要事事有回音。比如一看见信访者(往往常年上访的人比较邋遢,甚至说话不靠谱)就觉得反感,这肯定解决不了矛盾。如果你不是为了解决矛盾,就是一般的接待,那不行,现在法援更多流于形式。话说回来,一些先进的典型,表现好的援助律师,为这个社会安宁、法治的进步做了很多贡献,这是不可磨灭的。我本人也被评为先进法律援助律师。但是,我认为还存在着,特别是受理老大难的,常年得不到解决的问题,应该让专门的人员来就他们的问题给予解决,认真解决、上报。
主持人刚才说到机制上,机制上不完善的地方在哪里?有没有一些渠道?还是说机制已经足够完善,关键在于落实。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援助机制和救济,包括信访,存在政策和人脱节的问题。往往我们的司法援助中心和救济途径、信访办用的人都是临时接待的人,接待的人是临时的,律师是轮流换的,中间的工作人员是固定的,但机构的真正决策者却见不到面。这种情况下,真正能够感受到、了解到和最终解决的还有十万八千里。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如果真正做到一竿子到底,我接待你就有权力对你的事情做出认真的判断,判断准确了,经过讨论就可以拿出意见基本上可以解决你的问题。而现在的接待,解决问题的数量太小,不给力。我们应该把法律救助、法律援助这个“口”开得更大些,甚至比法院还大,不要等到当事人去法院闹、法院判了再到政府来闹,到了政府去闹没人管,再到机场爆炸。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把“口”放大了,至少有人听你的诉说、苦衷,有人听完苦衷,了解完此事以后就能够解决问题,就好办了。一传十、十传百,我们的社会才能稳定。出现矛盾不要紧,想让它杜绝,那不可能。如何让矛盾不激化,让它得到良性转化,这点非常重要。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当然,解决这些问题的前提还是要了解这些极端分子的诱因是什么,分哪几类,薄弱环节在哪些地方,这个非常重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这要成为常设的研究机构或者研究的课题,大家都来研究,我们把平时的街道办、村委会、民间组织都动员起来,关心弱者。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其实,我们社会中存在大量冤屈没有说出来的人,这个需要统计,需要政府在各级机构设置这么一个机构来听取他们的声音,化解他们的矛盾,否则掩耳盗铃的话,这种案件会越来越多,而且效仿作用也会有。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据我们了解,国外的一些国家之所以较少出现这类事情,是因为他们救济渠道比我们多,特别是生活的救济途径。你遇到了困难,脚不好,就有红十字会医院来救助你,给你看病。你没有饭吃,定时就有人把饭送到马路上,你来吃饭。定期把乞丐拉去洗澡。我们更应该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关怀,包括对他们的教育,除了收容还有改造问题,这些人更应该有心理疏导、心理治疗。
主持人有媒体认为,冀中星采取爆炸自残的方式吸引公众注意,是因为“他是对这个社会彻底感到绝望了”。有专家说“个人恐怖主义来自于生无所恋者”。那么,从建构社会信任、消除社会戾气的角度,我们该如何避免此类泄愤事件的后续爆发?从长远来看,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建构和机制,才能满足群众利益诉求?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我非常不赞成,也非常的反对说冀中星是个人恐怖主义的行为。我认为不是这样的。说的轻一点,冀中星是在绝望前抱着最后一点希望而采取的极端犯罪行为,他还是想引起社会关注。他想了两点,第一,我死后别人会对这个事情进行查处,该查处的人一定要查处到,该救济的人一定要有人帮助。第二点,我可能没有被炸死,可能会从中受益,虽然我被判刑,但是有人关注我了,可以查清事实,平复心中的怨恨,翻了以前的冤假错案。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所以,说他是恐怖分子,这点我不赞成。恐怖犯罪有特别的定义,不叫以危险方法危机公共安全。如果把他定为恐怖犯罪的话,那恐怖犯罪也太简单了。恐怖犯罪是死的人越多、越残忍越好,而他只是想用自己的影响、用自己的自残来引起别人的关注,其实这是一种悲哀。暴露是我们的司法救济、司法援助、制度、政府职能部门履职上有问题。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如果制度没有问题,那么政府设置人员上有问题,你为什么不帮助,非要到这种程度。现在一查,怎么上的车、怎么进到北京,我觉得这些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为什么在前面没有解决问题,而到现在才关注和解决问题。我看到一个专门对他提供援助的记者写的文章,就那么写的东西在博客上发表,都没有多少人来关注和解决问题。现在才来说问题,才分清是非。所以是非不分、颠倒黑白是诱发他仇恨心理最初的萌芽和诱因,而且我们中间又没有及时化解、疏导,使矛盾、仇恨更大,最后对社会、生活、自我没有信心,绝望了才采取了孤注一掷。
主持人这种残存的“希望”让人痛心,最后以极端的方式换来关注实属无奈。很多人会拿他跟陈水总比较,难道他们的利益诉求没有更合适的方法解决吗。是否还有再度协商的空间和可能?还是说已经毫无选择。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这个问题更加深刻了。看上去是个案,是他们自己罪有应得。但是深深刺痛的是关心我们社会进步,和希望我们的生活、社会环境更加安宁人的心。我们感到非常痛心,我们一边在痛恨这种犯罪行为的出现,谈不上对他的同情,但是我们一边又在问着“我们的社会怎么了?我们的政府该不该反思?该不该对这些问题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所以这类犯罪行为的出现,更多的是警示我们如何对于社会的法制进步、人们生活改善,特别是人们生活环境进行改变。我特别赞成香港、澳门和其他的一些西方国家的社会矫正。当然我们社会矫正内容跟他们不一样,我们能否有扇门,当这些人走向绝望的时候还可以有希望。这个“希望”,我现在有这个“门”,但是这个“门”能否接受这样的人进去,这扇“门”能否真正敞开?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现在信访办每天一堆人,真正接访的有多少?外边截访的、堵的人、抓的人比接待的人还多。上访的人得到最好的接待、疏导和指引是最重要的,我们给了多少最好的指引?我觉得对信访办、接访人员、法律援助人员一定要做到责任落实,接待一个负责一个,你要负责这个人,要看你做了哪些工作。要负责到底,敢于担责。我们这些专职工作人员不去担责,社会就得担责,老百姓就得受苦。比如我接待了冀中星,我们聊完情况,分析完问题,拿出方案。如果没有解决,他找到我,我还来解决。不能说“你来过了,我都知道的,你找谁去吧。”不要把球往外踢。也就是说第一个接访者就是解决问题者,才是化解矛盾最好的制度,这个制度要坚持下去才行。
主持人从始至终负责。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是的。你找过我,没有解决问题还可以继续帮助你。不要嫌麻烦。哪怕增加这些人的编制,也要为社会稳定做贡献。我们把这么居高不下的社会维稳费用拿出来给这些人发工资,给一些真正愿意做这些事情的人,也是做善事。
主持人说到维稳,据悉,2010年3月30日,深圳厚街镇公安分局曾与冀中星签订“不上访”保证书,冀中星因此得到10万元的“救助金”。有学者认为,政府维稳过程中,单靠花钱买不来平安,更无法防范极端个案的发生。您怎么看待?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我认为实际上是在变相拒绝,变相掩盖矛盾。我也代理过这类案件,公安机关、法院就是说给点钱,明明是公安局给的赔偿费,他一定要通过其他组织给你,要面子。面子给了谁?不是给政府、国家、社会,而是给了责任人的面子,给了他自己晋升、晋职带来了面子,这个面子给的不对。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比如说这是赔偿,就是赔偿金。如果说这是救济金,那就是救济金。没有任何道理,你给什么救济?而且还说,拿到钱以后再也不许做这个、做那个。把《宪法》赋予别人的权利,用十万块钱就买走了。这是错误的。冀中星如果不是因为10万块钱买走了他其他的救济途径和《宪法》赋予他的权利,他就不会走到这步。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如果十万块钱拿到之后,不够了,他还可以起诉、申诉、投诉,还有人继续接待,他就不会走这条路。我们往往是,不管你拿了多少钱,不论高低,就不许再来了。在这种情况下,一种是不知道这个情况;一种是知道,先把钱拿下,见好就收,之后再闹,但是闹不起来了。拿到法院了,就说你不是已经拿到钱了嘛,怎么还来!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比如说在重大交通事故、空难事故中,在赔偿中都会写到,你收到96万块钱,写上家人都不准来闹。这是无效的。某种程度上看似都安排了,都推出去了,实际上把矛盾推向了社会。如果你认为他是不安全的因素,你把不安全的因素放大,甚至是激化了。
主持人这算不算一种缓解的手段?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不是。我认为这是一种欺骗的手段,是暂时埋下祸根的手段,绝对不是解决问题的手段。给得再多都不能解决问题,因为是非不清、责任不明。如果该判你这么多,就给你十万,后面问题再通过其他救济手段、援助手段,但是责任就这么多。而现在根本没有说责任,也不是“救济金”,这是补偿!而且拿的钱还是人民纳税的钱。
主持人单靠钱买不到平安,那要如何才能“维稳”?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以冀中星为例,政府或者某个机构、机关给了钱来解决上访、有矛盾问题的时候,我认为不能单纯给钱,在给钱的同时应该化解矛盾,进行调解,给钱、签约是一种调解的表现形式,但这种表现形式要基于双方思想和矛盾都说开了、冤屈都讲清了、各自都明白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了,而且最后政府愿意拿出一笔钱来,你也同意采取这种形式解决矛盾,这种时候做出的调解方案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但是要知道,拿钱买平安是买不来的,以权压平安是压不住的,或者以一些带有欺骗手段去让他暂时缓解矛盾的方法也是缓解不了的,他一旦明白了还会再来。所以说遇到这种尖锐、突出、老大难的情况,一定要查清楚、分析透。其实就冀中星个案来讲,查清当事者的责任非常重要。我敢肯定,法院说查不清楚是错误的。而且举证责任,完全可以调出来。医院伤情坚定就能分析出是车祸还是被打的,是钝器还是其他致伤。如果都查不清楚,就应该由政府承担责任。不能因为查不清就不管了。
主持人政府不愿意担责。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主要是底下执法的人,依法行政的人不依法、依法行政的人不客观甚至带有私心、违规违法犯罪。不管是冀中星还是厦门的纵火案,这些人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追究他完之后最重要的问题,引发他犯罪的人,甚至中间有违法、失职、渎职的人,也一定要处理。所以我觉得在反思制度、规则、机构的同时,最主要的是对有关责任人,渎职的人,要给予重罚。只有这样,民众、老百姓、冀中星同类的人会有希望。
主持人首都机场爆炸案发生后,一度引发网友热议,有人将冀中星与厦门纵火案里的陈水总相比,认为冀中星在引爆炸弹时,曾经反复提醒旁边的人—“快躲开,快躲开!”,因此表达出对肇事者遭遇的怜悯,但也有人担心会引发“效仿者”。对此,我们应如何平衡看待爆炸案犯的恶行及其自身遭遇?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现在网上在冀中星案子中表达的观点和态度,都是非常正常的。一个非常恶的人,甚至是犯了死罪的人、我们说在杀人和定罪量刑枪毙他的时候,我们觉得都应该。但是当这个诱因,比如他的身世、过程有很多让人感到动容的,我们还是应该分阶段的看待。一边要惩处犯罪,一边是反思,为什么他这个阶段没有解决问题。所以说对于冀中星给予处罚,给他重罚,不要让别人效仿,这是应该的。但是冀中星家庭面临的遭遇和他这个事情没有处理好出现的生活困难,我倒是认为,这种同情也是正常的,也是健康的。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但是我们在处理问题时,肯定要依法来办理。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阶段应该按照不同的方式来解决。追究东莞责任人的刑法责任、民法责任、政府的行政责任,这三种责任被追究的时候,难道冀中星这次造成的公共危害罪就不处以刑罚了吗?不应该。如果说冀中星被处以刑罚了,就不该去了解他矛盾被激化到今天,他当时的痛苦、悲哀、家庭状况,就不值得同情了吗?不应该。对于冀中星靠老父亲,两人相依为命,我们的政府没能解决问题,长此以往,我觉得这是政府的悲哀、是社会制度在这个方面缺少人文关怀的悲哀。
主持人从律师角度来说,面对冀中星这样的弱势群体,如何让弱者重新看到维权的希望,实现所谓的正义?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以冀中星为例,他现在需要有人为他的犯罪提供法律上的帮助。这个“帮助”,我们说毕竟冀中星现在的犯罪,不足以判死刑。判死刑了,还有一堆需要律师帮助的法律问题。比如说他家里还有老父亲,不能因为他一个人的犯罪,社会给他排除了,那么家里的父亲、哥哥,因为这个事情没有得到解决,再出现其他社会敌对吗?不应该。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我认为冀中星现在需要有律师来给予法律援助,要告知他现在的罪名,现在就要矫正他“你的行为做错了,当时不应该激化矛盾,而且应该心安理得的接受刑罚处罚。”同时也要告知他的权利,比如辩护权利、请律师的权利,而且可以对这个事件发生过程当中政府存在的问题进行检举、揭发,甚至是提建议。这个时候律师应该介入。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另外,现在当地政府成立了专案组进行查实,我认为需要有监督机构监督,甚至对这些事情应该要有如实调查、客观公布。此事查清之后一定要分清是非来承担责任。所以不要用一叶障目的方式来改变这个事情引起的更多层次的反思,要让责任人反思。当然,对于维稳的机构和聘用人员的管理,执法行为要进行法律规范。这都是直接、表向的对冀中星的援助、疏导。
主持人公共事件牵扯到每个人,包括威胁公共安全的事情跟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我们也可以从中感受到不安全的因素所在,那么面对那些制造不安全的维权者、冤屈者,从律师的角度讲,对这类人有怎样的建议?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希望这些人能够按照现有的法律制度、现有的政府机构、现有的可以解决矛盾的或者解决问题的途径来尽量解决,实在解决不了,要冷静,比如依靠律师、专门法律工作者,去咨询寻求指导。千万不要激化矛盾,本来自己就冤屈受到伤害,再走向犯罪,再给自己带来更大的伤害,这样人生就毁了。
主持人爆炸案发生后,首都机场警方表示,案发地点属于开放区域,不需要安检。事发后,机场启动了防爆安检应急预案,执行严查措施。此前,厦门公交纵火案也引发社会各界对于公共场所安全的隐忧,对此,您有何建议?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对于加强公共场所和民航、机场、公交、铁路等公共场所安全检查、安全防范是应该的,也是行之有效的。但是对于解决像冀中星这类问题和矛盾来讲,只是治标,只缓解了暂时的稳定,只是做出临时防范,解决不了更多的问题。当然,安全防范对于那些故意犯罪的分子、恐怖分子,在预防他造成更大损害会有非常好的效果。但是对于社会怎么样减少犯罪、预防犯罪还是远远不足的。我刚才讲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预防犯罪,应该是预防在先、预防为主,打击、防范为辅,毕竟这种犯罪企图,能防一、二,能做到100%的防吗?不可能。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张律师的分析。谢谢您的参与!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好的,谢谢。
正义网本次访谈到此结束,谢谢您的关注。

本帖最后由 琪瑜琼. 于 2013-7-25 22:3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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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26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live.jcrb.com/pics/2013/0725/804_1526054.jpg

        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起淮做客正义网访谈室点评首都机场爆炸案背后的法律援助困境。闫昭/摄

 楼主| 发表于 2013-7-26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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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一起来关注首都机场爆炸案背后的法治问题。访谈室邀请的嘉宾是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起淮。张律师,欢迎您!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谢谢。大家好。

 楼主| 发表于 2013-7-26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持人:张律师,首都机场爆炸案已过去近一周,我们今天一起来冷静探讨该事件背后所暴露出的法治话题。首先,我想问的是肇事者冀中星的这种行为,单纯从法理上讲,应该是一种怎样的违法行为?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
隔开任何案发背景看这种行为,肯定是涉嫌犯罪,而且是符合《刑法》第114条、115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无论是放火、投毒、爆炸等形式,针对的是无特定人群,不管是因为个人恩怨、仇恨采取这种方式都是放任自己的行为,可能给公共安全带来危害,和给他人生命、健康、财产带来损失,因此这种犯罪危害性还是比较大的。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此外,对于它的量刑,考虑到它有别于爆炸罪,所以这种罪名量刑一般是在3年到10年。如果考虑作案背景的话那是另外一个概念了。但单纯从法理上看,无论这种行为造成伤害大或小、犯罪后果严重与否,都不会影响定性。也就是说只要是危害了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定罪是没有问题的。所以冀中星无论他背后有多少冤屈,采取这种形式一定会被定罪,也会被处以刑罚。

发表于 2013-7-26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超值强帖,帮你顶,^_^

 楼主| 发表于 2013-7-26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零落飘雨 发表于 2013-7-26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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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您的支持

发表于 2013-7-26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条贴我看了很久才看完

 楼主| 发表于 2013-7-26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628sunbet 发表于 2013-7-26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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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该仔细看看

 楼主| 发表于 2013-7-26 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持人:也就是说,只要采取这种激烈的方式,包括前一段的时间发生的厦门公交纵火案,他们都是采取了这种方式威胁公共安全,在定罪上是铁定的。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对。

 楼主| 发表于 2013-7-27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持人:近年来,媒体频频曝出类似威胁公共安全事件,在您看来,我们在追究肇事者刑责的同时,还需要思考哪些法治层面的问题?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
您这个问题,非常深刻。一种犯罪行为的出现一定有犯罪的诱因和成因、结果。我们不能单纯孤立的看结果,如果结果符合《刑法》114条、115条,就直接定罪量刑,把你判到监狱里劳改。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
为什么他会出现这种现象,为什么除了冀中星还有其他人也有这种行为?我是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的常务理事,从事犯罪学研究多年,冀中星肯定构成犯罪,那么犯罪的成因是什么?这是我们最值得研究的。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
如今,冀中星的犯罪行为已经铸成,那么他为何会付诸这样的行动?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必须深入,可能关乎个人、社会、制度以及教育宣传、意识形态等原因。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
对冀中星定罪、量刑肯定是惩罚,这叫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最重要的,通过刑罚,震慑他人。但是,犯罪学上要研究的是如何预防犯罪。所以您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分析成因之后要研究对策、预防措施,这个非常重要。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
我们不要简单的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我赞成在机场这种特殊的公共场所、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安全重要性更加突出的公共场所要预防犯罪,甚至要加强安检。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诸如冀中星如何能把炸药带到北京,这些都是治标的问题,不治本。治本,还是要解决让这样的人、这样的犯罪诱因少出现,防止出现类似冀中星那样采取极端的方式去买炸药、制炸药。关键是要“疏”,所以要加强犯罪预防的研究。我们的学者、专家和社会都要对近期发生的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分析每个个案,找出它的共性,并且逐个攻克。从现在开始就要进行这方面的学习、教育和宣传。

 楼主| 发表于 2013-7-27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持人:您刚才说定性是没有问题的。随着冀中星案发细节的理清,在量刑上,是否会会做出适当的考虑?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可以从轻。如果报道属实的话,如果司法机关最终认定冀中星有冤屈,是可以减轻的,但是不足以能够说他不构成犯罪,这样的话可以判3-10年中间的缓刑。因为他毕竟是一个伤者,而且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可能会判缓刑3年。

 楼主| 发表于 2013-7-27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持人:不管怎样他还是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对。他在制造犯罪的同时首先损害的是自己,他不仅是自杀式、自残式的,而且很可能威胁自己的生命安全。他的孤注一掷,是希望引发人们重视,与此同时,他也伤害了他人,付出应有的代价,但是这个代价是不是一定要用犯罪的方式来挽回或者补救自己的冤屈,显然不可取。

发表于 2013-7-27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帖子实在是写得太好了

 楼主| 发表于 2013-7-27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zidoudou 发表于 2013-7-27 16:42
楼主的帖子实在是写得太好了

      谢谢您的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3-7-28 01: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持人:近期,多地出现“冤屈者”与地方官员纠纷后诉诸暴力的案件。据资料显示,冀中星曾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身赔偿,法院最终认定其举证不足,判其败诉。针对冀中星等上访者,我们在法律救济层面还有哪些可为之处?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
首先,《信访条例》是专门修建了一条通向每个公民包括党员在内的诉说冤屈、申诉自己苦痛的渠道。但是,由于条例在实施和贯彻中存在诸多不到位的问题,甚至把上访人员看做敌对人,觉得你上访多了,就不稳定,这种做法非常错误。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
这样一来,老百姓的诉求渠道就被堵死了,有些信访机构也形同虚设。我曾经跟着信访者观察过信访的整个过程,到了11点,门就关上,告诉你“出门”。另外,只要你一来,不可能笑脸相迎,觉得就是坏人、麻烦的制造者。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
其实,上访者当中绝大多数人都是有一定诱因的。由于前期工作没有解决好,才引发矛盾激化。比如,信访者是基于跟单位领导发生矛盾,这个时候就应该由第三方,由政府机构、由信访办来解决这些问题,当然一定要按照法律、制度的规定,按照本身的职责接待他们,把这些矛盾疏导、化解了,这才是功夫在案外,而不是等待类似爆炸案发生后引起社会关注,才来解决问题。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
第二就是司法救济的途径。近年来,极端事件比较多,特别是上访者,多次上访问题得不到解决,我认为司法救济、司法援助就应该起到作用。司法部在各地方律协、司法局都设了司法援助中心。像冀中星,生活困难,而且其他救济不了,我们不仅要把生活困难的人作为援助对象,还要多分析背后的原因。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
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做调查调研了解,如果感觉到上访人员或者这些人存在的冤屈是有道理的,那我们就应该跟相关部门沟通,甚至选出专业人员来代理,通过司法途径一步步把冤假错案改了。二是,发现对事件的认识有误解之处,无形中扩大了他的冤屈,我们司法援助中心也需要做一些工作去化解,甚至协调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帮他解决问题。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
我曾经在北京铁路法院受理了一起“西客站高压电打伤人”案子,当事人被高压电电成残疾人,本身还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他上访闹,手指也断了,拿着断指找到我,我作为公益律师帮他代理。最后通过我们和法院的协调,他获得了赔偿。我和铁路法院的一个法官一起找到当地民政部门给他办理了低保救济。这件事就没有被激化到非要采取极端的方式制造暴力事件。所以说司法部门都应该看到这一点。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
另外,尤其是审判机关、法院、仲裁,这是道德底线最后的救济途径,你不能把最后的底线和途径堵死了,做出冤假错案。本来受了委屈,在你这得不到伸冤的时候,问题就发生了。所以法院要杜绝冤假错案,对于特殊群体要给予特殊关注,要用“大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矛盾。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
不能把矛盾激化,甚至只顾一方的安全,一方所谓的“稳定”。冀中星从广东东莞被撵回山东去,山东解决不了又去不了东莞的时候,他跑到北京来了。所以这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现在最高法、最高检提出要防止冤假错案,要像防洪水猛兽一样的防止,这样就对了。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信访、司法援助到法院,这是三个方面,也是三大关口。法院作为最后一关,可以通过审理、调解来化解矛盾,特别是对一再投诉、一再申诉的人,要特别注意考虑这个问题,不要把他逼向绝路。

 楼主| 发表于 2013-7-28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持人:法院是最后的一道关。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是的。除了这三个方面以外,还有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残疾人协会,要对这些弱势群体根据不同情况伸出援手,让他们有活下去的信念。他即使有过错也要缓解他,不要有过错了就不救济,非要等他走极端,仇视社会了再去关注他。

 楼主| 发表于 2013-7-28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持人:这是社会层面上的救济。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是的。我认为救济这块也要建立起来,我们不能一味的堵,抓住乞丐就送回去。像上访的,也要考虑解决,不论如何不要激化矛盾。我也看到了,冀中星的老父亲已经60多岁,因为冀中星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人员伤,他出来赔礼道歉。这种赔礼道歉对于一个老父亲来讲,已经是承受了非常大的压力。如果我们都坚持并相信公道合理,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了。可能某些人为了自己的政绩,为了自己的提升,就死压自己做错的事,不让说。甚至花钱让司法机关做出错判,这是非常错误的。

 楼主| 发表于 2013-7-28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持人:您刚才说到通过第三方的司法救济来协调社会矛盾。目前的司法救济渠道是否存在很多问题?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司法救济途径看上去也都有,但是真正落实到一些非常容易出现激化矛盾的或者老大难的问题时,做的不好。我在援助中心做过公益律师,这些援助律师最忌讳临时调换,一定要找责任心强、素质高的。另外,一定要有有效的接待机制,一定要事事有回音。比如一看见信访者(往往常年上访的人比较邋遢,甚至说话不靠谱)就觉得反感,这肯定解决不了矛盾。如果你不是为了解决矛盾,就是一般的接待,那不行,现在法援更多流于形式。话说回来,一些先进的典型,表现好的援助律师,为这个社会安宁、法治的进步做了很多贡献,这是不可磨灭的。我本人也被评为先进法律援助律师。但是,我认为还存在着,特别是受理老大难的,常年得不到解决的问题,应该让专门的人员来就他们的问题给予解决,认真解决、上报。

 楼主| 发表于 2013-7-28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持人:刚才说到机制上,机制上不完善的地方在哪里?有没有一些渠道?还是说机制已经足够完善,关键在于落实。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援助机制和救济,包括信访,存在政策和人脱节的问题。往往我们的司法援助中心和救济途径、信访办用的人都是临时接待的人,接待的人是临时的,律师是轮流换的,中间的工作人员是固定的,但机构的真正决策者却见不到面。这种情况下,真正能够感受到、了解到和最终解决的还有十万八千里。

 楼主| 发表于 2013-7-29 0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如果真正做到一竿子到底,我接待你就有权力对你的事情做出认真的判断,判断准确了,经过讨论就可以拿出意见基本上可以解决你的问题。而现在的接待,解决问题的数量太小,不给力。我们应该把法律救助、法律援助这个“口”开得更大些,甚至比法院还大,不要等到当事人去法院闹、法院判了再到政府来闹,到了政府去闹没人管,再到机场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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