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有媒体认为,冀中星采取爆炸自残的方式吸引公众注意,是因为“他是对这个社会彻底感到绝望了”。有专家说“个人恐怖主义来自于生无所恋者”。那么,从建构社会信任、消除社会戾气的角度,我们该如何避免此类泄愤事件的后续爆发?从长远来看,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建构和机制,才能满足群众利益诉求?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我非常不赞成,也非常的反对说冀中星是个人恐怖主义的行为。我认为不是这样的。说的轻一点,冀中星是在绝望前抱着最后一点希望而采取的极端犯罪行为,他还是想引起社会关注。他想了两点,第一,我死后别人会对这个事情进行查处,该查处的人一定要查处到,该救济的人一定要有人帮助。第二点,我可能没有被炸死,可能会从中受益,虽然我被判刑,但是有人关注我了,可以查清事实,平复心中的怨恨,翻了以前的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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