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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第一时间] ■首都机场爆炸案启示:要真正敞开司法救济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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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3 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持人:单靠钱买不到平安,那要如何才能“维稳”?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以冀中星为例,政府或者某个机构、机关给了钱来解决上访、有矛盾问题的时候,我认为不能单纯给钱,在给钱的同时应该化解矛盾,进行调解,给钱、签约是一种调解的表现形式,但这种表现形式要基于双方思想和矛盾都说开了、冤屈都讲清了、各自都明白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了,而且最后政府愿意拿出一笔钱来,你也同意采取这种形式解决矛盾,这种时候做出的调解方案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

 楼主| 发表于 2013-8-3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但是要知道,拿钱买平安是买不来的,以权压平安是压不住的,或者以一些带有欺骗手段去让他暂时缓解矛盾的方法也是缓解不了的,他一旦明白了还会再来。所以说遇到这种尖锐、突出、老大难的情况,一定要查清楚、分析透。其实就冀中星个案来讲,查清当事者的责任非常重要。我敢肯定,法院说查不清楚是错误的。而且举证责任,完全可以调出来。医院伤情坚定就能分析出是车祸还是被打的,是钝器还是其他致伤。如果都查不清楚,就应该由政府承担责任。不能因为查不清就不管了。

 楼主| 发表于 2013-8-3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持人:政府不愿意担责。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主要是底下执法的人,依法行政的人不依法、依法行政的人不客观甚至带有私心、违规违法犯罪。不管是冀中星还是厦门的纵火案,这些人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追究他完之后最重要的问题,引发他犯罪的人,甚至中间有违法、失职、渎职的人,也一定要处理。所以我觉得在反思制度、规则、机构的同时,最主要的是对有关责任人,渎职的人,要给予重罚。只有这样,民众、老百姓、冀中星同类的人会有希望。

 楼主| 发表于 2013-8-3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持人:首都机场爆炸案发生后,一度引发网友热议,有人将冀中星与厦门纵火案里的陈水总相比,认为冀中星在引爆炸弹时,曾经反复提醒旁边的人—“快躲开,快躲开!”,因此表达出对肇事者遭遇的怜悯,但也有人担心会引发“效仿者”。对此,我们应如何平衡看待爆炸案犯的恶行及其自身遭遇?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现在网上在冀中星案子中表达的观点和态度,都是非常正常的。一个非常恶的人,甚至是犯了死罪的人、我们说在杀人和定罪量刑枪毙他的时候,我们觉得都应该。但是当这个诱因,比如他的身世、过程有很多让人感到动容的,我们还是应该分阶段的看待。一边要惩处犯罪,一边是反思,为什么他这个阶段没有解决问题。所以说对于冀中星给予处罚,给他重罚,不要让别人效仿,这是应该的。但是冀中星家庭面临的遭遇和他这个事情没有处理好出现的生活困难,我倒是认为,这种同情也是正常的,也是健康的。

 楼主| 发表于 2013-8-4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但是我们在处理问题时,肯定要依法来办理。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阶段应该按照不同的方式来解决。追究东莞责任人的刑法责任、民法责任、政府的行政责任,这三种责任被追究的时候,难道冀中星这次造成的公共危害罪就不处以刑罚了吗?不应该。如果说冀中星被处以刑罚了,就不该去了解他矛盾被激化到今天,他当时的痛苦、悲哀、家庭状况,就不值得同情了吗?不应该。对于冀中星靠老父亲,两人相依为命,我们的政府没能解决问题,长此以往,我觉得这是政府的悲哀、是社会制度在这个方面缺少人文关怀的悲哀。

 楼主| 发表于 2013-8-4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持人:从律师角度来说,面对冀中星这样的弱势群体,如何让弱者重新看到维权的希望,实现所谓的正义?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以冀中星为例,他现在需要有人为他的犯罪提供法律上的帮助。这个“帮助”,我们说毕竟冀中星现在的犯罪,不足以判死刑。判死刑了,还有一堆需要律师帮助的法律问题。比如说他家里还有老父亲,不能因为他一个人的犯罪,社会给他排除了,那么家里的父亲、哥哥,因为这个事情没有得到解决,再出现其他社会敌对吗?不应该。

 楼主| 发表于 2013-8-4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我认为冀中星现在需要有律师来给予法律援助,要告知他现在的罪名,现在就要矫正他“你的行为做错了,当时不应该激化矛盾,而且应该心安理得的接受刑罚处罚。”同时也要告知他的权利,比如辩护权利、请律师的权利,而且可以对这个事件发生过程当中政府存在的问题进行检举、揭发,甚至是提建议。这个时候律师应该介入。

 楼主| 发表于 2013-8-5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另外,现在当地政府成立了专案组进行查实,我认为需要有监督机构监督,甚至对这些事情应该要有如实调查、客观公布。此事查清之后一定要分清是非来承担责任。所以不要用一叶障目的方式来改变这个事情引起的更多层次的反思,要让责任人反思。当然,对于维稳的机构和聘用人员的管理,执法行为要进行法律规范。这都是直接、表向的对冀中星的援助、疏导。

 楼主| 发表于 2013-8-5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持人:公共事件牵扯到每个人,包括威胁公共安全的事情跟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我们也可以从中感受到不安全的因素所在,那么面对那些制造不安全的维权者、冤屈者,从律师的角度讲,对这类人有怎样的建议?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希望这些人能够按照现有的法律制度、现有的政府机构、现有的可以解决矛盾的或者解决问题的途径来尽量解决,实在解决不了,要冷静,比如依靠律师、专门法律工作者,去咨询寻求指导。千万不要激化矛盾,本来自己就冤屈受到伤害,再走向犯罪,再给自己带来更大的伤害,这样人生就毁了。

 楼主| 发表于 2013-8-5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持人:爆炸案发生后,首都机场警方表示,案发地点属于开放区域,不需要安检。事发后,机场启动了防爆安检应急预案,执行严查措施。此前,厦门公交纵火案也引发社会各界对于公共场所安全的隐忧,对此,您有何建议?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对于加强公共场所和民航、机场、公交、铁路等公共场所安全检查、安全防范是应该的,也是行之有效的。但是对于解决像冀中星这类问题和矛盾来讲,只是治标,只缓解了暂时的稳定,只是做出临时防范,解决不了更多的问题。当然,安全防范对于那些故意犯罪的分子、恐怖分子,在预防他造成更大损害会有非常好的效果。但是对于社会怎么样减少犯罪、预防犯罪还是远远不足的。我刚才讲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预防犯罪,应该是预防在先、预防为主,打击、防范为辅,毕竟这种犯罪企图,能防一、二,能做到100%的防吗?不可能。

 楼主| 发表于 2013-8-5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张律师的分析。谢谢您的参与!
张起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
好的,谢谢。
正义网:本次访谈到此结束,谢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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