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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关于网友爆西山风景区发生暴力强拆事件 相关情况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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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8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月14日,网友“butty”在麻辣社区南充论坛发贴《西山风景区发生强拆房屋事件!》,现将事件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一、反映的主要问题
网民“butty”反映2013年7月14日下午,在西山风景区内发生一起性质及其恶劣的强行拆除私有厂房事件。
二、调查情况
经调查:位于西山前山桂花路的该厂房是原南充市针织二厂2000年企业改制时,由胡某、雷某某、唐某某、张某某、林某某、田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股东共同收购该企业取得,并更名为“四川省南充飞虹精编厂”。2005年6月郭某合伙入股,并持有企业41.41%的股份,当时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各类纺织产品、蚕需物资纺织品,根据《合伙协议》对企业经营时限及后续开发事宜约定为“经商定,开发权归合伙人郭某所有,并由其全权负责开发事宜。开发之际,其它合伙人可自愿选择参与开发或退伙,届时合伙企业所有资产通过清算后,凡自愿退伙的,以当时的市场价格结算退伙”。之后郭某陆续收购了其他股东的股份,目前持有股份84.68%。现有股东是:郭某(84.68%股份)、胡某(6.21%股份)、唐某某(4.97%股份)、林某某(4.14%股份,现在广东务工,委托胡文办理)。之后股东进行变更土地性质,2009年以“金达房产”进行房地产开发。一期“桂圆”小区开发工程已经结束。在二期开发过程中须拆除旧厂房,因股东之间未达成共识,2013年7月14日股东郭某便进行强拆,即网贴反映的《西山风景区发生强拆房屋事件!》。
三、处理意见
1、厂房拆除过程中,报案人数次向南充市110指挥中心报警,110共5次派警。针对发贴人所说的未收到派出所对报案的任何回复,目前,新建派出所已多次与报案人进行联系,因该事件属于私有企业股东内部之间的纠纷,且时间较长,关系复杂,是否构成立案条件正在调查核实之中,待结果出来后立即答复报案人。
2、此次强拆事件属于私有企业股东内部之间的纠纷,纯属股东之间个人行为,不属于政府行为,与西山风景区管理局无关。如发贴人或报案人对各股东在二期开发拆除中不能达成一致,建议走司法程序诉讼解决。


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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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8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如此

发表于 2013-9-18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人就是想把警察当枪使,一旦达不成自己的私利就叫唤“警察打人了”来博取无知者的同情!
发表于 2013-9-22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原文转发有500没有?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9-22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发表于 2013-9-22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发表于 2013-9-23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打酱油

发表于 2013-9-23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人就是想把警察当枪使,一旦达不成自己的私利就叫唤“警察打人了”来博取无知者的同情!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9-23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是呢~~

发表于 2013-9-24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9-24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博取同情的人大有人在。

发表于 2013-9-24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真滴有了点真相!
发表于 2013-9-24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lol

发表于 2013-9-24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相终于大白于天下也!!!

发表于 2013-9-25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对网名为“西山风景区”的网友9月18日发帖的回复

2013年9月18日,网名为“西山风景区”的网友在南充麻辣社区发帖称7月14日发生在该市西山风景区牌坊湾村的一起涉及强拆的巨大财产损毁恶性事件为“私有企业股东内部之间的纠纷”,并建议该事件“走司法程序诉讼解决”,由于其带有偏见地掌握事实的“真相”,有必要将其未公布事项补充如下,以正视听:
一、 事件经过
2013年7月14日17点,郭X等人带领数十名不明身份人员将西山风景区牌坊湾村桂花路12号的一栋建筑面积3千余平方米的3层独栋厂房强行拆除,厂房内价值数百万元的全套生产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被全部损毁殆尽,并被郭X等人以“贵铁”、“废铁”等名义非法变卖。当天该厂房的两名值守人员亦被郭X等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数小时并遭到威胁利诱、扇耳光、踢打的对待。
二、事件情况
1、被损毁的该栋厂房为南充市飞虹经编厂所有。该厂是合伙企业性质。2000年6月29日经南充市顺庆区纺织工业局批示(南顺纺政[2000]025号),由以下9人出资整体收购原南充天虹针织工业有限公司,成立南充市飞虹经编厂,购买人及股本比例如下:黄XX(49%),雷XX(21%),胡X(6%),张XX(5%),唐XX(5%),杨XX(4%),田XX(4%),林XX(4%),王XX(2%)。2005年6月15日,南充市飞虹经编厂的法定代表人雷XX引荐郭X收购了黄XX所持有的股本份额,郭X成为该厂的合伙股东。2008年2月26日,南充市飞虹经编厂因未依法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同年9月8日,南充市飞虹经编厂合伙人股东大会决定,公司进行清算,并从即日起全体股东均可推荐购买人洽谈购买,以便整体择优对外转让,如转让不成功,则按各股东的投资份额进行土地分割。但南充市飞虹经编厂至今未清算,也未转让或土地分割。郭X在未取得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于2009年开始纠结他人先后将该厂的多幢厂房、办公大楼及单身宿舍进行强拆做土地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处分企业所有的不动产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郭X擅自处分合伙财产已经侵犯合伙人利益。
2、唐XX、胡X、林XX自2004年8月31日起租用南充飞虹经编厂场地进行独立的生产经营活动。2008年2月26日,南充市飞虹经编厂因未依法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唐XX、胡X、林XX于2008年6月出资成立南充协华经编针织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华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租赁南充飞虹经编厂厂房及场地经营,租期3年,即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租赁期间,由于郭X擅自开发,致协华公司停产,遂于2009年2月聘请两名人员进行值守。因此,2013年7月14日该厂房被强拆当天,郭X等人所损毁的该厂房内存放的全套生产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总价值数百万元,均属于协华公司所有。郭X为达到损毁协华公司的财物,在强拆当天对该公司的两名值守人员进行威胁利诱、扇耳光和踢打的方式,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强行撬锁进入该公司生产场地进行财物损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损毁财物罪”条文,郭X对该协华公司财物的损毁行为已触犯相关法律。因此,网友“西山风景区”所称的股东内部纠纷,实为违法行为。
三、事件现况
1、唐XX、胡X、林XX已就协华公司的财物损毁事件和南充飞虹经编厂厂房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遭强拆事件,于2013年7月14日当天向西山风景区派出所报案,要求依法追究郭X等人的刑事责任;两名值守人员也就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事向该派出所报案。经过45天的前期调查,西山风景区派出所在8月27日接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指令,将该两起报案移交给新建派出所处理,现相关部门在继续调查阶段。
2、2013年8月9日-11日,郭X等人将协华公司被损毁的机器设备进行大规模非法盗卖,西山风景区派出所接报案未出警的情况在网上披露。南充市公安局核证情况属实后,于8月14日通过新浪官方微博“南充公安”做出正式回复,对派出所接出警问题和当事人报警反映的问题责成顺庆区公安分局处理,即网友“西山风景区”所称的“针对发帖人所说的未收到派出所对报案的任何回复”,现顺庆分局尚未就以上两个问题对网民进行正式回复。
3、网友“西山风景区”所发《关于网友爆西山风景区发生暴力强拆事件相关情况的回复》帖文自9月18日发布在麻辣社区南充论坛上后,被加为置顶,截止9月25日累计点击量1518人次,回帖数13人次,散布的不实信息对当事人造成较大网络负面影响。现相关人员已向相关部门求证该网友发帖情况,如确证失实,将依法追究该网友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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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5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拆除!不支持刁民!

发表于 2013-9-25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走在大道上 发表于 2013-9-18 17: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原来如此

关于对网名为“西山风景区”的网友9月18日发帖的回复
2013年9月18日,网名为“西山风景区”的网友在南充麻辣社区发帖称7月14日发生在该市西山风景区牌坊湾村的一起涉及强拆的巨大财产损毁恶性事件为“私有企业股东内部之间的纠纷”,并建议该事件“走司法程序诉讼解决”,由于其带有偏见地掌握事实的“真相”,有必要将其未公布事项补充如下,以正视听:
一、 事件经过
2013年7月14日17点,郭X等人带领数十名不明身份人员将西山风景区牌坊湾村桂花路12号的一栋建筑面积3千余平方米的3层独栋厂房强行拆除,厂房内价值数百万元的全套生产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被全部损毁殆尽,并被郭X等人以“贵铁”、“废铁”等名义非法变卖。当天该厂房的两名值守人员亦被郭X等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数小时并遭到威胁利诱、扇耳光、踢打的对待。
二、事件情况
1、被损毁的该栋厂房为南充市飞虹经编厂所有。该厂是合伙企业性质。2000年6月29日经南充市顺庆区纺织工业局批示(南顺纺政[2000]025号),由以下9人出资整体收购原南充天虹针织工业有限公司,成立南充市飞虹经编厂,购买人及股本比例如下:黄XX(49%),雷XX(21%),胡X(6%),张XX(5%),唐XX(5%),杨XX(4%),田XX(4%),林XX(4%),王XX(2%)。2005年6月15日,南充市飞虹经编厂的法定代表人雷XX引荐郭X收购了黄XX所持有的股本份额,郭X成为该厂的合伙股东。2008年2月26日,南充市飞虹经编厂因未依法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同年9月8日,南充市飞虹经编厂合伙人股东大会决定,公司进行清算,并从即日起全体股东均可推荐购买人洽谈购买,以便整体择优对外转让,如转让不成功,则按各股东的投资份额进行土地分割。但南充市飞虹经编厂至今未清算,也未转让或土地分割。郭X在未取得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于2009年开始纠结他人先后将该厂的多幢厂房、办公大楼及单身宿舍进行强拆做土地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处分企业所有的不动产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郭X擅自处分合伙财产已经侵犯合伙人利益。
2、唐XX、胡X、林XX自2004年8月31日起租用南充飞虹经编厂场地进行独立的生产经营活动。2008年2月26日,南充市飞虹经编厂因未依法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唐XX、胡X、林XX于2008年6月出资成立南充协华经编针织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华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租赁南充飞虹经编厂厂房及场地经营,租期3年,即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租赁期间,由于郭X擅自开发,致协华公司停产,遂于2009年2月聘请两名人员进行值守。因此,2013年7月14日该厂房被强拆当天,郭X等人所损毁的该厂房内存放的全套生产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总价值数百万元,均属于协华公司所有。郭X为达到损毁协华公司的财物,在强拆当天对该公司的两名值守人员进行威胁利诱、扇耳光和踢打的方式,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强行撬锁进入该公司生产场地进行财物损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损毁财物罪”条文,郭X对该协华公司财物的损毁行为已触犯相关法律。因此,网友“西山风景区”所称的股东内部纠纷,实为违法行为。
三、事件现况
1、唐XX、胡X、林XX已就协华公司的财物损毁事件和南充飞虹经编厂厂房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遭强拆事件,于2013年7月14日当天向西山风景区派出所报案,要求依法追究郭X等人的刑事责任;两名值守人员也就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事向该派出所报案。经过45天的前期调查,西山风景区派出所在8月27日接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指令,将该两起报案移交给新建派出所处理,现相关部门在继续调查阶段。
2、2013年8月9日-11日,郭X等人将协华公司被损毁的机器设备进行大规模非法盗卖,西山风景区派出所接报案未出警的情况在网上披露。南充市公安局核证情况属实后,于8月14日通过新浪官方微博“南充公安”做出正式回复,对派出所接出警问题和当事人报警反映的问题责成顺庆区公安分局处理,即网友“西山风景区”所称的“针对发帖人所说的未收到派出所对报案的任何回复”,现顺庆分局尚未就以上两个问题对网民进行正式回复。
3、网友“西山风景区”所发《关于网友爆西山风景区发生暴力强拆事件相关情况的回复》帖文自9月18日发布在麻辣社区南充论坛上后,被加为置顶,截止9月25日累计点击量1518人次,回帖数13人次,散布的不实信息对当事人造成较大网络负面影响。现相关人员已向相关部门求证该网友发帖情况,如确证失实,将依法追究该网友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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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5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wstrong 发表于 2013-9-18 19:4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有些人就是想把警察当枪使,一旦达不成自己的私利就叫唤“警察打人了”来博取无知者的同情!

关于对网名为“西山风景区”的网友918日发帖的回复
2013年9月18日,网名为“西山风景区”的网友在南充麻辣社区发帖称7月14日发生在该市西山风景区牌坊湾村的一起涉及强拆的巨大财产损毁恶性事件为“私有企业股东内部之间的纠纷”,并建议该事件“走司法程序诉讼解决”,由于其带有偏见地掌握事实的“真相”,有必要将其未公布事项补充如下,以正视听:
一、   事件经过
2013年7月14日17点,郭X等人带领数十名不明身份人员将西山风景区牌坊湾村桂花路12号的一栋建筑面积3千余平方米的3层独栋厂房强行拆除,厂房内价值数百万元的全套生产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被全部损毁殆尽,并被郭X等人以“贵铁”、“废铁”等名义非法变卖。当天该厂房的两名值守人员亦被郭X等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数小时并遭到威胁利诱、扇耳光、踢打的对待。
二、事件情况
1、被损毁的该栋厂房为南充市飞虹经编厂所有。该厂是合伙企业性质。2000年6月29日经南充市顺庆区纺织工业局批示(南顺纺政[2000]025号),由以下9人出资整体收购原南充天虹针织工业有限公司,成立南充市飞虹经编厂,购买人及股本比例如下:黄XX(49%),雷XX(21%),胡X(6%),张XX(5%),唐XX(5%),杨XX(4%),田XX(4%),林XX(4%),王XX(2%)。2005年6月15日,南充市飞虹经编厂的法定代表人雷XX引荐郭X收购了黄XX所持有的股本份额,郭X成为该厂的合伙股东。2008年2月26日,南充市飞虹经编厂因未依法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同年9月8日,南充市飞虹经编厂合伙人股东大会决定,公司进行清算,并从即日起全体股东均可推荐购买人洽谈购买,以便整体择优对外转让,如转让不成功,则按各股东的投资份额进行土地分割。但南充市飞虹经编厂至今未清算,也未转让或土地分割。郭X在未取得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于2009年开始纠结他人先后将该厂的多幢厂房、办公大楼及单身宿舍进行强拆做土地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处分企业所有的不动产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郭X擅自处分合伙财产已经侵犯合伙人利益。
2、唐XX、胡X、林XX自2004年8月31日起租用南充飞虹经编厂场地进行独立的生产经营活动。2008年2月26日,南充市飞虹经编厂因未依法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唐XX、胡X、林XX于2008年6月出资成立南充协华经编针织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华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租赁南充飞虹经编厂厂房及场地经营,租期3年,即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租赁期间,由于郭X擅自开发,致协华公司停产,遂于2009年2月聘请两名人员进行值守。因此,2013年7月14日该厂房被强拆当天,郭X等人所损毁的该厂房内存放的全套生产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总价值数百万元,均属于协华公司所有。郭X为达到损毁协华公司的财物,在强拆当天对该公司的两名值守人员进行威胁利诱、扇耳光和踢打的方式,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强行撬锁进入该公司生产场地进行财物损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损毁财物罪”条文,郭X对该协华公司财物的损毁行为已触犯相关法律。因此,网友“西山风景区”所称的股东内部纠纷,实为违法行为。
三、事件现况
1、唐XX、胡X、林XX已就协华公司的财物损毁事件和南充飞虹经编厂厂房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遭强拆事件,于2013年7月14日当天向西山风景区派出所报案,要求依法追究郭X等人的刑事责任;两名值守人员也就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事向该派出所报案。经过45天的前期调查,西山风景区派出所在8月27日接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指令,将该两起报案移交给新建派出所处理,现相关部门在继续调查阶段。
2、2013年8月9日-11日,郭X等人将协华公司被损毁的机器设备进行大规模非法盗卖,西山风景区派出所接报案未出警的情况在网上披露。南充市公安局核证情况属实后,于8月14日通过新浪官方微博“南充公安”做出正式回复,对派出所接出警问题和当事人报警反映的问题责成顺庆区公安分局处理,即网友“西山风景区”所称的“针对发帖人所说的未收到派出所对报案的任何回复”,现顺庆分局尚未就以上两个问题对网民进行正式回复。
3、网友“西山风景区”所发《关于网友爆西山风景区发生暴力强拆事件相关情况的回复》帖文自9月18日发布在麻辣社区南充论坛上后,被加为置顶,截止9月25日累计点击量1518人次,回帖数13人次,散布的不实信息对当事人造成较大网络负面影响。现相关人员已向相关部门求证该网友发帖情况,如确证失实,将依法追究该网友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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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5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绿灯行红灯停 发表于 2013-9-22 18: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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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网名为“西山风景区”的网友918日发帖的回复
2013年9月18日,网名为“西山风景区”的网友在南充麻辣社区发帖称7月14日发生在该市西山风景区牌坊湾村的一起涉及强拆的巨大财产损毁恶性事件为“私有企业股东内部之间的纠纷”,并建议该事件“走司法程序诉讼解决”,由于其带有偏见地掌握事实的“真相”,有必要将其未公布事项补充如下,以正视听:
一、   事件经过
2013年7月14日17点,郭X等人带领数十名不明身份人员将西山风景区牌坊湾村桂花路12号的一栋建筑面积3千余平方米的3层独栋厂房强行拆除,厂房内价值数百万元的全套生产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被全部损毁殆尽,并被郭X等人以“贵铁”、“废铁”等名义非法变卖。当天该厂房的两名值守人员亦被郭X等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数小时并遭到威胁利诱、扇耳光、踢打的对待。
二、事件情况
1、被损毁的该栋厂房为南充市飞虹经编厂所有。该厂是合伙企业性质。2000年6月29日经南充市顺庆区纺织工业局批示(南顺纺政[2000]025号),由以下9人出资整体收购原南充天虹针织工业有限公司,成立南充市飞虹经编厂,购买人及股本比例如下:黄XX(49%),雷XX(21%),胡X(6%),张XX(5%),唐XX(5%),杨XX(4%),田XX(4%),林XX(4%),王XX(2%)。2005年6月15日,南充市飞虹经编厂的法定代表人雷XX引荐郭X收购了黄XX所持有的股本份额,郭X成为该厂的合伙股东。2008年2月26日,南充市飞虹经编厂因未依法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同年9月8日,南充市飞虹经编厂合伙人股东大会决定,公司进行清算,并从即日起全体股东均可推荐购买人洽谈购买,以便整体择优对外转让,如转让不成功,则按各股东的投资份额进行土地分割。但南充市飞虹经编厂至今未清算,也未转让或土地分割。郭X在未取得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于2009年开始纠结他人先后将该厂的多幢厂房、办公大楼及单身宿舍进行强拆做土地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处分企业所有的不动产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郭X擅自处分合伙财产已经侵犯合伙人利益。
2、唐XX、胡X、林XX自2004年8月31日起租用南充飞虹经编厂场地进行独立的生产经营活动。2008年2月26日,南充市飞虹经编厂因未依法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唐XX、胡X、林XX于2008年6月出资成立南充协华经编针织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华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租赁南充飞虹经编厂厂房及场地经营,租期3年,即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租赁期间,由于郭X擅自开发,致协华公司停产,遂于2009年2月聘请两名人员进行值守。因此,2013年7月14日该厂房被强拆当天,郭X等人所损毁的该厂房内存放的全套生产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总价值数百万元,均属于协华公司所有。郭X为达到损毁协华公司的财物,在强拆当天对该公司的两名值守人员进行威胁利诱、扇耳光和踢打的方式,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强行撬锁进入该公司生产场地进行财物损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损毁财物罪”条文,郭X对该协华公司财物的损毁行为已触犯相关法律。因此,网友“西山风景区”所称的股东内部纠纷,实为违法行为。
三、事件现况
1、唐XX、胡X、林XX已就协华公司的财物损毁事件和南充飞虹经编厂厂房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遭强拆事件,于2013年7月14日当天向西山风景区派出所报案,要求依法追究郭X等人的刑事责任;两名值守人员也就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事向该派出所报案。经过45天的前期调查,西山风景区派出所在8月27日接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指令,将该两起报案移交给新建派出所处理,现相关部门在继续调查阶段。
2、2013年8月9日-11日,郭X等人将协华公司被损毁的机器设备进行大规模非法盗卖,西山风景区派出所接报案未出警的情况在网上披露。南充市公安局核证情况属实后,于8月14日通过新浪官方微博“南充公安”做出正式回复,对派出所接出警问题和当事人报警反映的问题责成顺庆区公安分局处理,即网友“西山风景区”所称的“针对发帖人所说的未收到派出所对报案的任何回复”,现顺庆分局尚未就以上两个问题对网民进行正式回复。
3、网友“西山风景区”所发《关于网友爆西山风景区发生暴力强拆事件相关情况的回复》帖文自9月18日发布在麻辣社区南充论坛上后,被加为置顶,截止9月25日累计点击量1518人次,回帖数13人次,散布的不实信息对当事人造成较大网络负面影响。现相关人员已向相关部门求证该网友发帖情况,如确证失实,将依法追究该网友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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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5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哈起整 发表于 2013-9-22 19:5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路过

关于对网名为“西山风景区”的网友918日发帖的回复
2013年9月18日,网名为“西山风景区”的网友在南充麻辣社区发帖称7月14日发生在该市西山风景区牌坊湾村的一起涉及强拆的巨大财产损毁恶性事件为“私有企业股东内部之间的纠纷”,并建议该事件“走司法程序诉讼解决”,由于其带有偏见地掌握事实的“真相”,有必要将其未公布事项补充如下,以正视听:
一、   事件经过
2013年7月14日17点,郭X等人带领数十名不明身份人员将西山风景区牌坊湾村桂花路12号的一栋建筑面积3千余平方米的3层独栋厂房强行拆除,厂房内价值数百万元的全套生产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被全部损毁殆尽,并被郭X等人以“贵铁”、“废铁”等名义非法变卖。当天该厂房的两名值守人员亦被郭X等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数小时并遭到威胁利诱、扇耳光、踢打的对待。
二、事件情况
1、被损毁的该栋厂房为南充市飞虹经编厂所有。该厂是合伙企业性质。2000年6月29日经南充市顺庆区纺织工业局批示(南顺纺政[2000]025号),由以下9人出资整体收购原南充天虹针织工业有限公司,成立南充市飞虹经编厂,购买人及股本比例如下:黄XX(49%),雷XX(21%),胡X(6%),张XX(5%),唐XX(5%),杨XX(4%),田XX(4%),林XX(4%),王XX(2%)。2005年6月15日,南充市飞虹经编厂的法定代表人雷XX引荐郭X收购了黄XX所持有的股本份额,郭X成为该厂的合伙股东。2008年2月26日,南充市飞虹经编厂因未依法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同年9月8日,南充市飞虹经编厂合伙人股东大会决定,公司进行清算,并从即日起全体股东均可推荐购买人洽谈购买,以便整体择优对外转让,如转让不成功,则按各股东的投资份额进行土地分割。但南充市飞虹经编厂至今未清算,也未转让或土地分割。郭X在未取得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于2009年开始纠结他人先后将该厂的多幢厂房、办公大楼及单身宿舍进行强拆做土地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处分企业所有的不动产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郭X擅自处分合伙财产已经侵犯合伙人利益。
2、唐XX、胡X、林XX自2004年8月31日起租用南充飞虹经编厂场地进行独立的生产经营活动。2008年2月26日,南充市飞虹经编厂因未依法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唐XX、胡X、林XX于2008年6月出资成立南充协华经编针织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华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租赁南充飞虹经编厂厂房及场地经营,租期3年,即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租赁期间,由于郭X擅自开发,致协华公司停产,遂于2009年2月聘请两名人员进行值守。因此,2013年7月14日该厂房被强拆当天,郭X等人所损毁的该厂房内存放的全套生产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总价值数百万元,均属于协华公司所有。郭X为达到损毁协华公司的财物,在强拆当天对该公司的两名值守人员进行威胁利诱、扇耳光和踢打的方式,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强行撬锁进入该公司生产场地进行财物损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损毁财物罪”条文,郭X对该协华公司财物的损毁行为已触犯相关法律。因此,网友“西山风景区”所称的股东内部纠纷,实为违法行为。
三、事件现况
1、唐XX、胡X、林XX已就协华公司的财物损毁事件和南充飞虹经编厂厂房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遭强拆事件,于2013年7月14日当天向西山风景区派出所报案,要求依法追究郭X等人的刑事责任;两名值守人员也就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事向该派出所报案。经过45天的前期调查,西山风景区派出所在8月27日接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指令,将该两起报案移交给新建派出所处理,现相关部门在继续调查阶段。
2、2013年8月9日-11日,郭X等人将协华公司被损毁的机器设备进行大规模非法盗卖,西山风景区派出所接报案未出警的情况在网上披露。南充市公安局核证情况属实后,于8月14日通过新浪官方微博“南充公安”做出正式回复,对派出所接出警问题和当事人报警反映的问题责成顺庆区公安分局处理,即网友“西山风景区”所称的“针对发帖人所说的未收到派出所对报案的任何回复”,现顺庆分局尚未就以上两个问题对网民进行正式回复。
3、网友“西山风景区”所发《关于网友爆西山风景区发生暴力强拆事件相关情况的回复》帖文自9月18日发布在麻辣社区南充论坛上后,被加为置顶,截止9月25日累计点击量1518人次,回帖数13人次,散布的不实信息对当事人造成较大网络负面影响。现相关人员已向相关部门求证该网友发帖情况,如确证失实,将依法追究该网友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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