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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西山风景区

[群众呼声] 关于网友爆西山风景区发生暴力强拆事件 相关情况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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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6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网友“西山风景区”2013年9月18日发帖的质疑

网友“西山风景区”2013年9月18日在麻辣论坛南充版块发布网帖《关于网友爆西山风景区发生暴力强拆事件的回复》,在9月18日-9月25日以论坛置顶帖的方式,短短几天内就有1518人次的点击量,回帖数13人次。
粗看该帖貌似官方回复,然而细看该帖内容,一股浓浓的山寨气息扑面而来。寥寥几百字的所谓回复里,该网友又是给事件定性,又是各种调查,在公安机关尚在对该刑事报案进行调查的时候,该网友居然就将案件做了定性,给了“走司法程序诉讼解决”的建议,还特意浓墨重彩注明此次强拆事件“与西山风景区管理局无关”。以上种种不禁让人质疑,该网友“西山风景区”究竟是以什么身份发的该帖,又究竟想达到什么样的目的?
1、网友“西山风景区”是否代表西山风景区管理局发帖?
在麻辣社区南充版块回复网民反映情况的官方帖子,均为官方认证账号发布,内容为盖部门公章复印件照片,以防止别有用心的网友注册相似账号冒名发帖,造成网民对国家执法机关的误会。
反观网友“西山风景区”所发此帖,其发帖账号既非官方认证账号,发帖内容也并无加盖部门公章的照片,甚至连落款部门都没有写出。然而,该人在帖子中刻意模仿官方回复的行文风格,别有用心地使用账号“西山风景区”和不知从何取得的置顶帖权限,极容易引导网友误解为这是西山风景区管理局的官方回复,这一点也在部分网友的回帖里也有体现。短短几段话里,该网友既将最基本的专有名词“南充市飞虹经编厂”乱写为“飞虹精编厂”,又在写出“郭某便进行强拆”后写下“建议走司法程序诉讼解决”的奇葩建议,难道不知道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以上是官方正式回复里不可能出现的明显错误。
    2、网友“西山风景区”是否代表执法的公安机关发帖?
南充论坛里公安机关的官方认证账号是“顺庆公安”,由此可排除该网友是代表执法机关官方发帖的可能性。然而,网友“西山风景区”竟然能在其帖文写出“是否构成立案条件正在调查核实之中,待结果出来后立即答复报案人”,并将目前公安机关尚在调查期间案件的部分信息公布在网络,令人不禁思考,这些信息是从何处得来?
3、网友“西山风景区”是否代表当事人发帖?
根据其所写的“据调查”、“处理意见”等措词,同时,帖子里亦未出现当事人授权发帖的声明,可排除该网友是代表报案当事人发帖的可能性。

    综上,一个不明身份的网友“西山风景区”,凭什么在南充论坛上以处理事务的态度发布所谓回复?这种做法既已造成网民对执法机关的误会,也会造成不明真相的网友对案件的舆论压力,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混淆视听、别有用心的做法令人义愤。关于网友“西山风景区”是否涉嫌冒用行政机关名义发帖,我们真诚期待帖文所提及的“西山风景区管理局”就此事给出正面的官方回复,以消除该帖的负面影响。

发表于 2013-10-6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网友“西山风景区”2013918日发帖的质疑
网友“西山风景区”2013年9月18日在麻辣论坛南充版块发布网帖《关于网友爆西山风景区发生暴力强拆事件的回复》,在9月18日-9月25日以论坛置顶帖的方式,短短几天内就有1518人次的点击量,回帖数13人次。
粗看该帖貌似官方回复,然而细看该帖内容,一股浓浓的山寨气息扑面而来。寥寥几百字的所谓回复里,该网友又是给事件定性,又是各种调查,在公安机关尚在对该刑事报案进行调查的时候,该网友居然就将案件做了定性,给了“走司法程序诉讼解决”的建议,还特意浓墨重彩注明此次强拆事件“与西山风景区管理局无关”。以上种种不禁让人质疑,该网友“西山风景区”究竟是以什么身份发的该帖,又究竟想达到什么样的目的?
1、网友“西山风景区”是否代表西山风景区管理局发帖?
在麻辣社区南充版块回复网民反映情况的官方帖子,均为官方认证账号发布,内容为盖部门公章复印件照片,以防止别有用心的网友注册相似账号冒名发帖,造成网民对国家执法机关的误会。
反观网友“西山风景区”所发此帖,其发帖账号既非官方认证账号,发帖内容也并无加盖部门公章的照片,甚至连落款部门都没有写出。然而,该人在帖子中刻意模仿官方回复的行文风格,别有用心地使用账号“西山风景区”和不知从何取得的置顶帖权限,极容易引导网友误解为这是西山风景区管理局的官方回复,这一点也在部分网友的回帖里也有体现。短短几段话里,该网友既将最基本的专有名词“南充市飞虹经编厂”乱写为“飞虹精编厂”,又在写出“郭某便进行强拆”后写下“建议走司法程序诉讼解决”的奇葩建议,难道不知道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以上是官方正式回复里不可能出现的明显错误。
    2、网友“西山风景区”是否代表执法的公安机关发帖?
南充论坛里公安机关的官方认证账号是“顺庆公安”,由此可排除该网友是代表执法机关官方发帖的可能性。然而,网友“西山风景区”竟然能在其帖文写出“是否构成立案条件正在调查核实之中,待结果出来后立即答复报案人”,并将目前公安机关尚在调查期间案件的部分信息公布在网络,令人不禁思考,这些信息是从何处得来?
3、网友“西山风景区”是否代表当事人发帖?
根据其所写的“据调查”、“处理意见”等措词,同时,帖子里亦未出现当事人授权发帖的声明,可排除该网友是代表报案当事人发帖的可能性。
综上,一个不明身份的网友“西山风景区”,凭什么在南充论坛上以处理事务的态度发布所谓回复?这种做法既已造成网民对执法机关的误会,也会造成不明真相的网友对案件的舆论压力,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混淆视听、别有用心的做法令人义愤。关于网友“西山风景区”是否涉嫌冒用行政机关名义发帖,我们真诚期待帖文所提及的“西山风景区管理局”就此事给出正面的官方回复,以消除该帖的负面影响。

发表于 2013-10-6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013年9月18日,网名为“西山风景区”的网友在南充麻辣社区发帖称7月14日发生在该市西山风景区牌坊湾村的一起涉及强拆的巨大财产损毁恶性事件为“私有企业股东内部之间的纠纷”,并建议该事件“走司法程序诉讼解决”,由于其带有偏见地掌握事实的“真相”,有必要将其未公布事项补充如上,以正视听。

发表于 2013-10-7 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013年9月18日,网名为“西山风景区”的网友在南充麻辣社区发帖称7月14日发生在该市西山风景区牌坊湾村的一起涉及强拆的巨大财产损毁恶性事件为“私有企业股东内部之间的纠纷”,并建议该事件“走司法程序诉讼解决”,由于其带有偏见地掌握事实的“真相”,有必要将其未公布事项补充如上,以正视听。

发表于 2013-10-7 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21号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发表于 2013-10-7 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013年9月18日,网名为“西山风景区”的网友在南充麻辣社区发帖称7月14日发生在该市西山风景区牌坊湾村的一起涉及强拆的巨大财产损毁恶性事件为“私有企业股东内部之间的纠纷”,并建议该事件“走司法程序诉讼解决”,由于其带有偏见地掌握事实的“真相”,有必要将其未公布事项补充如上,以正视听。

发表于 2013-10-7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网友“西山风景区”2013918日发帖的质疑
网友“西山风景区”2013年9月18日在麻辣论坛南充版块发布网帖《关于网友爆西山风景区发生暴力强拆事件的回复》,在9月18日-9月25日以论坛置顶帖的方式,短短几天内就有1518人次的点击量,回帖数13人次。
粗看该帖貌似官方回复,然而细看该帖内容,一股浓浓的山寨气息扑面而来。寥寥几百字的所谓回复里,该网友又是给事件定性,又是各种调查,在公安机关尚在对该刑事报案进行调查的时候,该网友居然就将案件做了定性,给了“走司法程序诉讼解决”的建议,还特意浓墨重彩注明此次强拆事件“与西山风景区管理局无关”。以上种种不禁让人质疑,该网友“西山风景区”究竟是以什么身份发的该帖,又究竟想达到什么样的目的?
1、网友“西山风景区”是否代表西山风景区管理局发帖?
在麻辣社区南充版块回复网民反映情况的官方帖子,均为官方认证账号发布,内容为盖部门公章复印件照片,以防止别有用心的网友注册相似账号冒名发帖,造成网民对国家执法机关的误会。
反观网友“西山风景区”所发此帖,其发帖账号既非官方认证账号,发帖内容也并无加盖部门公章的照片,甚至连落款部门都没有写出。然而,该人在帖子中刻意模仿官方回复的行文风格,别有用心地使用账号“西山风景区”和不知从何取得的置顶帖权限,极容易引导网友误解为这是西山风景区管理局的官方回复,这一点也在部分网友的回帖里也有体现。短短几段话里,该网友既将最基本的专有名词“南充市飞虹经编厂”乱写为“飞虹精编厂”,又在写出“郭某便进行强拆”后写下“建议走司法程序诉讼解决”的奇葩建议,难道不知道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以上是官方正式回复里不可能出现的明显错误。
    2、网友“西山风景区”是否代表执法的公安机关发帖?
南充论坛里公安机关的官方认证账号是“顺庆公安”,由此可排除该网友是代表执法机关官方发帖的可能性。然而,网友“西山风景区”竟然能在其帖文写出“是否构成立案条件正在调查核实之中,待结果出来后立即答复报案人”,并将目前公安机关尚在调查期间案件的部分信息公布在网络,令人不禁思考,这些信息是从何处得来?
3、网友“西山风景区”是否代表当事人发帖?
根据其所写的“据调查”、“处理意见”等措词,同时,帖子里亦未出现当事人授权发帖的声明,可排除该网友是代表报案当事人发帖的可能性。
综上,一个不明身份的网友“西山风景区”,凭什么在南充论坛上以处理事务的态度发布所谓回复?这种做法既已造成网民对执法机关的误会,也会造成不明真相的网友对案件的舆论压力,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混淆视听、别有用心的做法令人义愤。关于网友“西山风景区”是否涉嫌冒用行政机关名义发帖,我们真诚期待帖文所提及的“西山风景区管理局”就此事给出正面的官方回复,以消除该帖的负面影响。

发表于 2013-10-7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21号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发表于 2013-10-7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网友“西山风景区”2013918日发帖的质疑
网友“西山风景区”2013年9月18日在麻辣论坛南充版块发布网帖《关于网友爆西山风景区发生暴力强拆事件的回复》,在9月18日-9月25日以论坛置顶帖的方式,短短几天内就有1518人次的点击量,回帖数13人次。
粗看该帖貌似官方回复,然而细看该帖内容,一股浓浓的山寨气息扑面而来。寥寥几百字的所谓回复里,该网友又是给事件定性,又是各种调查,在公安机关尚在对该刑事报案进行调查的时候,该网友居然就将案件做了定性,给了“走司法程序诉讼解决”的建议,还特意浓墨重彩注明此次强拆事件“与西山风景区管理局无关”。以上种种不禁让人质疑,该网友“西山风景区”究竟是以什么身份发的该帖,又究竟想达到什么样的目的?
1、网友“西山风景区”是否代表西山风景区管理局发帖?
在麻辣社区南充版块回复网民反映情况的官方帖子,均为官方认证账号发布,内容为盖部门公章复印件照片,以防止别有用心的网友注册相似账号冒名发帖,造成网民对国家执法机关的误会。
反观网友“西山风景区”所发此帖,其发帖账号既非官方认证账号,发帖内容也并无加盖部门公章的照片,甚至连落款部门都没有写出。然而,该人在帖子中刻意模仿官方回复的行文风格,别有用心地使用账号“西山风景区”和不知从何取得的置顶帖权限,极容易引导网友误解为这是西山风景区管理局的官方回复,这一点也在部分网友的回帖里也有体现。短短几段话里,该网友既将最基本的专有名词“南充市飞虹经编厂”乱写为“飞虹精编厂”,又在写出“郭某便进行强拆”后写下“建议走司法程序诉讼解决”的奇葩建议,难道不知道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以上是官方正式回复里不可能出现的明显错误。
     2、网友“西山风景区”是否代表执法的公安机关发帖?
南充论坛里公安机关的官方认证账号是“顺庆公安”,由此可排除该网友是代表执法机关官方发帖的可能性。然而,网友“西山风景区”竟然能在其帖文写出“是否构成立案条件正在调查核实之中,待结果出来后立即答复报案人”,并将目前公安机关尚在调查期间案件的部分信息公布在网络,令人不禁思考,这些信息是从何处得来?
3、网友“西山风景区”是否代表当事人发帖?
根据其所写的“据调查”、“处理意见”等措词,同时,帖子里亦未出现当事人授权发帖的声明,可排除该网友是代表报案当事人发帖的可能性。
综上,一个不明身份的网友“西山风景区”,凭什么在南充论坛上以处理事务的态度发布所谓回复?又想通过这种混淆是非的做法达到什么样的目的?这种做法既已造成网民对执法机关的误会,也会造成不明真相的网友对案件的舆论压力,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混淆视听、别有用心的做法令人义愤。关于网友“西山风景区”是否涉嫌冒用行政机关名义发帖,我们真诚期待帖文所提及的“西山风景区管理局”就此事给出正面的官方回复,以消除该帖的负面影响。

发表于 2013-10-7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013年9月18日,网名为“西山风景区”的网友在南充麻辣社区发帖称7月14日发生在该市西山风景区牌坊湾村的一起涉及强拆的巨大财产损毁恶性事件为“私有企业股东内部之间的纠纷”,并建议该事件“走司法程序诉讼解决”,由于其带有偏见地掌握事实的“真相”,有必要将其未公布事项补充如上,以正视听。

发表于 2013-10-7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网友“西山风景区”2013918日发帖的质疑
        网友“西山风景区”2013年9月18日在麻辣论坛南充版块发布网帖《关于网友爆西山风景区发生暴力强拆事件的回复》,在9月18日-9月25日以论坛置顶帖的方式,短短几天内就有1518人次的点击量,回帖数13人次。
粗看该帖貌似官方回复,然而细看该帖内容,一股浓浓的山寨气息扑面而来。寥寥几百字的所谓回复里,该网友又是给事件定性,又是各种调查,在公安机关尚在对该刑事报案进行调查的时候,该网友居然就将案件做了定性,给了“走司法程序诉讼解决”的建议,还特意浓墨重彩注明此次强拆事件“与西山风景区管理局无关”。以上种种不禁让人质疑,该网友“西山风景区”究竟是以什么身份发的该帖,又究竟想达到什么样的目的?
1、网友“西山风景区”是否代表西山风景区管理局发帖?
        在麻辣社区南充版块回复网民反映情况的官方帖子,均为官方认证账号发布,内容为盖部门公章复印件照片,以防止别有用心的网友注册相似账号冒名发帖,造成网民对国家执法机关的误会。
反观网友“西山风景区”所发此帖,其发帖账号既非官方认证账号,发帖内容也并无加盖部门公章的照片,甚至连落款部门都没有写出。然而,该人在帖子中刻意模仿官方回复的行文风格,别有用心地使用账号“西山风景区”和不知从何取得的置顶帖权限,极容易引导网友误解为这是西山风景区管理局的官方回复,这一点也在部分网友的回帖里也有体现。短短几段话里,该网友既将最基本的专有名词“南充市飞虹经编厂”乱写为“飞虹精编厂”,又在写出“郭某便进行强拆”后写下“建议走司法程序诉讼解决”的奇葩建议,难道不知道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以上是官方正式回复里不可能出现的明显错误。
2、网友“西山风景区”是否代表执法的公安机关发帖?
        南充论坛里公安机关的官方认证账号是“顺庆公安”,由此可排除该网友是代表执法机关官方发帖的可能性。然而,网友“西山风景区”竟然能在其帖文写出“是否构成立案条件正在调查核实之中,待结果出来后立即答复报案人”,并将目前公安机关尚在调查期间案件的部分信息公布在网络,令人不禁思考,这些信息是从何处得来?
3、网友“西山风景区”是否代表当事人发帖?
        根据其所写的“据调查”、“处理意见”等措词,同时,帖子里亦未出现当事人授权发帖的声明,可排除该网友是代表报案当事人发帖的可能性。


        综上,一个不明身份的网友“西山风景区”,究竟为何在南充论坛上以处理事务的态度发布所谓回复?又想通过这种混淆是非的做法达到什么样的目的?这种做法既已造成网民对执法机关的误会,也会造成不明真相的网友对案件的舆论压力,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混淆视听、别有用心的做法令人义愤。关于网友“西山风景区”是否涉嫌冒用行政机关名义发帖,我们真诚期待帖文所提及的“西山风景区管理局”就此事给出正面的官方回复,以消除该帖的负面影响。

发表于 2013-10-8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013年9月18日,网名为“西山风景区”的网友在南充麻辣社区发帖称7月14日发生在该市西山风景区牌坊湾村的一起涉及强拆的巨大财产损毁恶性事件为“私有企业股东内部之间的纠纷”,并建议该事件“走司法程序诉讼解决”,由于其带有偏见地掌握事实的“真相”,有必要将其未公布事项补充如上,以正视听。

发表于 2013-10-8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网友“西山风景区”2013918日发帖的质疑
        网友“西山风景区”2013年9月18日在麻辣论坛南充版块发布网帖《关于网友爆西山风景区发生暴力强拆事件的回复》,在9月18日-9月25日以论坛置顶帖的方式,短短几天内就有1518人次的点击量,回帖数13人次。
粗看该帖貌似官方回复,然而细看该帖内容,一股浓浓的山寨气息扑面而来。寥寥几百字的所谓回复里,该网友又是给事件定性,又是各种调查,在公安机关尚在对该刑事报案进行调查的时候,该网友居然就将案件做了定性,给了“走司法程序诉讼解决”的建议,还特意浓墨重彩注明此次强拆事件“与西山风景区管理局无关”。以上种种不禁让人质疑,该网友“西山风景区”究竟是以什么身份发的该帖,又究竟想达到什么样的目的?
1、网友“西山风景区”是否代表西山风景区管理局发帖?
        在麻辣社区南充版块回复网民反映情况的官方帖子,均为官方认证账号发布,内容为盖部门公章复印件照片,以防止别有用心的网友注册相似账号冒名发帖,造成网民对国家执法机关的误会。
反观网友“西山风景区”所发此帖,其发帖账号既非官方认证账号,发帖内容也并无加盖部门公章的照片,甚至连落款部门都没有写出。然而,该人在帖子中刻意模仿官方回复的行文风格,别有用心地使用账号“西山风景区”和不知从何取得的置顶帖权限,极容易引导网友误解为这是西山风景区管理局的官方回复,这一点也在部分网友的回帖里也有体现。短短几段话里,该网友既将最基本的专有名词“南充市飞虹经编厂”乱写为“飞虹精编厂”,又在写出“郭某便进行强拆”后写下“建议走司法程序诉讼解决”的奇葩建议,难道不知道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以上是官方正式回复里不可能出现的明显错误。
2、网友“西山风景区”是否代表执法的公安机关发帖?
        南充论坛里公安机关的官方认证账号是“顺庆公安”,由此可排除该网友是代表执法机关官方发帖的可能性。然而,网友“西山风景区”竟然能在其帖文写出“是否构成立案条件正在调查核实之中,待结果出来后立即答复报案人”,并将目前公安机关尚在调查期间案件的部分信息公布在网络,令人不禁思考,这些信息是从何处得来?
3、网友“西山风景区”是否代表当事人发帖?
        根据其所写的“据调查”、“处理意见”等措词,同时,帖子里亦未出现当事人授权发帖的声明,可排除该网友是代表报案当事人发帖的可能性。


        综上,一个不明身份的网友“西山风景区”,究竟为何在南充论坛上以处理事务的态度发布所谓回复?又想通过这种混淆是非的做法达到什么样的目的?这种做法既已造成网民对执法机关的误会,也会造成不明真相的网友对案件的舆论压力,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混淆视听、别有用心的做法令人义愤。关于网友“西山风景区”是否涉嫌冒用行政机关名义发帖,我们真诚期待帖文所提及的“西山风景区管理局”就此事给出正面的官方回复,以消除该帖的负面影响。

发表于 2013-10-8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政府,拆得好!

发表于 2013-10-8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向这些单位员工下岗,当官的不用分文把单位买了,现遇到拆迁又满天要价,狗日坏死人 !!市政要发展,不能让这些蛀虫破坏了城市的建设,希望广大民群支持 !!

发表于 2013-10-8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llnjun99 发表于 2013-10-8 11: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支持政府,拆得好!

违反刑法的强拆,和政府有关系?两高发布的造谣者负刑事责任的文件新鲜出炉,你诬陷政府做强拆,够i胆!

发表于 2013-10-8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llnjun99 发表于 2013-10-8 11:2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向这些单位员工下岗,当官的不用分文把单位买了,现遇到拆迁又满天要价,狗日坏死人 !!市政要发展,不能让 ...

够胆量,先诬陷政府强拆,又打胡乱说是拆迁。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谁违法,谁负刑事责任。至于你懂不懂法,和这个网名“西山风景区”的发帖人有啥关系,在网络上造谣传谣该负啥法律责任,有执法机关管理。

发表于 2013-10-8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llnjun99 发表于 2013-10-8 11:2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向这些单位员工下岗,当官的不用分文把单位买了,现遇到拆迁又满天要价,狗日坏死人 !!市政要发展,不能让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21号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发表于 2013-10-8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b]乱搞,混淆民众视听,建议相关部门查处。

发表于 2013-10-8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gear 发表于 2013-10-8 12:4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乱搞,混淆民众视听,建议相关部门查处。

对,真诚期待有光部门对发帖人”西山风景区“的身份进行查处,关注这起刑事报案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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