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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南充市法院袁彪下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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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7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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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7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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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7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感谢回复。但该回复不尊重事实和法律。首先该合同不能解除,因法律强制性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二、劳动合同没实际履行其赔偿标准合同有约定,约定大于法定,这是你院在授课时讲的,怎么出尔反尔呢?约定的是1250元,800元是谁规定的?合同法第112条、113条规定:损失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对方还有其它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有法律规定为什么还违法办案?一审错判二审跟着错,还来二审干啥?不要强词夺理。平心而论,你们心里也明白。

发表于 2013-10-17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不依怎么理解?

发表于 2013-10-17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一般原理就是约定大于法定。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没有约定的按法律办,法律没有规定的按政策办,政策没有规定的按社会习惯办。试问中级法院:你们按什么办的???凭想象吧!你们的回复能说服谁呢???

发表于 2013-10-17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表示来过

发表于 2013-10-17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在给我们授课时讲: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大于法定。你们不会忘吧???我们和司法局签定的合同违法吗???你们一、二审都好象是认定的合法有效啊???

发表于 2013-10-17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nczym1t 发表于 2013-10-17 18:1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根本就没有说明白为什么签完合同后没有上班的原因是哪方引起的?什么原因签完合同后在短短的十几天里又补录15人?这里面有没有猫腻? 本帖最后由 开元777 于 2013-10-17 19:27 编辑

发表于 2013-10-17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原因让签了合同的15人没有上班?8月23日签 合同,签完后未上班,9月8号马上又补录15人,这里面是否存在猫腻?

合同签完后,是录用单位不安排上班还是这15人安排上班后不去上班?

发表于 2013-10-17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二审认定有效的合同第三条第一项约定:''造成乙方工资收入损失的按乙方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乙方,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赔偿金''。一、二审明知有此约定却闭目不见,连约定的基本工资1250元也不认。一审由于关系问题不好办可以理解,二审又是个什么问题呢???难道南部司法局又把工作做到了中级法院???平心而论,我们争的不是钱而是公理。公理何在???我自己给自已维权都这么艰难,更不说别人。

发表于 2013-10-17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刚开始就解除,把法律当儿戏?

发表于 2013-10-17 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元777 发表于 2013-10-17 18: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根本就没有说明白为什么签完合同后没有上班的原因是哪方引起的?什么原因签完合同后在短短的十几天里又 ...

司法局换了局长,新局长上任后不认前任局长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新上任的15名公务员是新任局长撤销合同的借口,在法庭上作的诡辩而已。合同签订后县编委发了文件的,事实胜于雄辩。而两级法院居然相信并采纳,典型的官官相护。

发表于 2013-10-17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元777 发表于 2013-10-17 18:4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合同刚开始就解除,把法律当儿戏?

这在全国罕见,一级政府失信于民,并且打屁不认臭,两级法院居然支持。我准备把此案弄上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案例,警示全国行政机关。

发表于 2013-10-17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赔偿时间应算至当事人哺乳期满才对。试问:那有女职工不生育的?

发表于 2013-10-17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元777 发表于 2013-10-17 18: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什么原因让签了合同的15人没有上班?8月23日签 合同,签完后未上班,9月8号马上又补录15人,这里面是否存 ...

天天找他们安排工作,前任局长地方都分配了,财政局工资表也造好下发了,基本工资和五险一金也造册登记了。新任局长来后认为自己没捞到好处,想尽千方百计先是终止后是撤销合同,甚至一分不赔,万般无奈才上的法院。

发表于 2013-10-17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出名了

发表于 2013-10-17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3-10-17 17: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有法不依怎么理解?

袁彪请回答!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7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部县司法局、南部县法院和南充市法院,你们口口声声说2011年9月18日,南部县司法局招考了15名公务员。你们查实没有?南部县司法局2011年是进了15名公务员,但那是在与这15名编外人员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上班了。南部县司法局你们撒谎并不是一次了(警车事情),这次你又对全县、全市人民撒谎,这种素质,这种作为,该是一届政府领导所作的事情吗?寒心呀,寒心!!

   为了证明你们的清白,请公开那15名公务员的入职情况及到岗时间!!!以正视听!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7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15个人,签订合同长达14个月都上不成班?这是谁之过?

发表于 2013-10-17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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