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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南充市法院袁彪下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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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9 19: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10-19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友谋 发表于 2013-10-19 19:2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袁彪不下课,人民不好过!

有这么严重吗?

发表于 2013-10-20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下不下课一个样

发表于 2013-10-20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反映的情况看样子是真实的。

发表于 2013-10-20 19: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10-20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没看见回复吗?

发表于 2013-10-20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友谋 发表于 2013-10-19 20:2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袁彪不下课,人民不好过!

:lol

发表于 2013-10-20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友谋 发表于 2013-10-19 20:2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袁彪不下课,人民不好过!
:lol:lol 本帖最后由 开元777 于 2013-10-20 23:44 编辑

发表于 2013-10-21 04: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10-21 09: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10-21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事人不服两级法院的判决,说实话,本人认为法院判决确有欠妥之处,首先,两级法院认定司法局与上诉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有约定女职工在孕、产、哺乳期一方不得解除合同,这也是法律禁止性规定,而一、二审在判决中不提及,法院办案应依法。二、合同中约定月工资1250元,而一审判800元,根据约定大于法定的民法原理,法院为什么不按双方约定办?三、合同约定一方违约,违约方除按应得工资赔偿外,还应加付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赔偿金,而两级法院只字未提。四、合同法113条规定了具体赔偿额,还规定了赔偿可得利益,可得利益应包括合同中约定的''五险、一金'',两级法院也未涉及。笔者认为,本案很简单,不知怎么会出现这种结果?

发表于 2013-10-21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curse::curse:

发表于 2013-10-21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3-10-21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妥当吗?

发表于 2013-10-21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评评看!也当在普法。

发表于 2013-10-21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再顶一个!

发表于 2013-10-21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异议证明说的在理。

发表于 2013-10-22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午顶一个,下午又再说。

发表于 2013-10-22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周强院长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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