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两级法院的判决,说实话,本人认为法院判决确有欠妥之处,首先,两级法院认定司法局与上诉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有约定女职工在孕、产、哺乳期一方不得解除合同,这也是法律禁止性规定,而一、二审在判决中不提及,法院办案应依法。二、合同中约定月工资1250元,而一审判800元,根据约定大于法定的民法原理,法院为什么不按双方约定办?三、合同约定一方违约,违约方除按应得工资赔偿外,还应加付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赔偿金,而两级法院只字未提。四、合同法113条规定了具体赔偿额,还规定了赔偿可得利益,可得利益应包括合同中约定的''五险、一金'',两级法院也未涉及。笔者认为,本案很简单,不知怎么会出现这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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