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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南充市法院袁彪下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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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9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

发表于 2013-10-29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事何事了,法院丢完了你的形象

发表于 2013-10-29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军围困千重,我自岿然不动

发表于 2013-10-29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了个回复的确就很不错了,也愿与网民们互动。

发表于 2013-10-29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地不仁 发表于 2013-10-21 09: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当事人不服两级法院的判决,说实话,本人认为法院判决确有欠妥之处,首先,两级法院认定司法局与上诉方签订 ...

有理、有据、有法,也有说服力,法官们该看看,元彪也该想想。

发表于 2013-10-30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办事,利国利民!

发表于 2013-10-30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现有劳动合同法,如果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或补偿金、代通知金,员工患病或女员工三期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单位可以证明三期女员工有严重违纪

发表于 2013-10-30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8月23日至2012年10月16日(如果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1.5个月*2倍的赔偿金,及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发表于 2013-10-30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jom1023 发表于 2013-10-30 09:3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2011年8月23日至2012年10月16日(如果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1.5个月*2倍的赔偿金,及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

谢谢!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不止约定的1250元,但法院不按约定也不按法定,无中生有的每月判800元,不知哪来的依据???

发表于 2013-10-30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3-10-30 11: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谢谢!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不止约定的1250元,但法院不按约定也不按法定,无中生有的每月判800元,不知哪来的 ...

按你们过去的12个月平均工资,如果12个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去年的月平均的三倍,按当地去年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如果没有按你的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发表于 2013-10-30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jom1023 发表于 2013-10-30 11:4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按你们过去的12个月平均工资,如果12个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去年的月平均的三倍,按当地去年月平均工资三倍 ...

合同约定的是1250元,但南部县委编办发的工资表是1200元,''五险、一金''在外。性质属编外人员,也经过考核,并培训了几天,不知培训算不算上班???

发表于 2013-10-30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3-10-30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jom1023 发表于 2013-10-30 11:4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按你们过去的12个月平均工资,如果12个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去年的月平均的三倍,按当地去年月平均工资三倍 ...

本案仲裁裁决不属劳动争议纠纷,我们是按民事案件起诉的,故不适用劳动法而适用民法。民法赔偿应按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计算,该条明确规定了应按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赔偿。也就是简单的民法一般原理,即按约定办。不知法官们是怎样理解的,我们确实无法接受。我们仲裁、一审、二审都无法维权。到底是我们坚持错了,还是其它什么原因???维权难!!!

发表于 2013-10-31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不属劳动法调整,应属民法范畴。但判决几不象,劳动法不沾边,民法虽沾边,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充耳不闻,凭长官意志办案,这叫依法办事吗?

发表于 2013-10-31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无结果,我将顶到底!

发表于 2013-10-31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维权,支持,顶!

发表于 2013-11-1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搞成民事的呢,这就是劳动争议案件嘛,你可是以找一个专业律师问问

发表于 2013-11-1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jom1023 发表于 2013-11-1 08: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怎么搞成民事的呢,这就是劳动争议案件嘛,你可是以找一个专业律师问问

因只培训了几天,没有实际正式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本案属民法调整的范围,依照民法规定计算赔偿金和违约金。但两级法院既不按劳动法也不按民法,按长官意志办案,令人痛心!

发表于 2013-11-5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呵呵呵呵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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