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都为举报人依法行使举报权利撑起了保护伞,但个别地方仍不断发生被举报者侵犯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其根源就在于个别遭到举报的干部,不能冷静正确看待公民举报权利的正当性和不可侵犯性,不能正确理解自己作为公务人员理应接受群众监督,动辄利用职权或者其他手段,对举报人实施压制报复,公然侵犯举报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在一场举报者与被举报官员之间爆发的冲突,最终以法律和正义保护举报者的结果收场。
据人民网消息,记者17日从山西省纪委获悉,山西夏县教育局局长手机短信举报县长违纪问题,却被刑拘、抄家一案有了处理结果,原夏县县长李晋学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同时调离县长岗位;原夏县公安局局长孙红军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调离局长岗位。
事情的缘由并不复杂。山西省夏县教育局局长吴东强分别在2010年10月22日和25日,用手机给市县领导发短信,反映县长李晋学违纪问题。从2010年10月29日开始,李晋学安排县公安局局长孙红军对吴东强进行手机监听、刑拘和“抄家”。
相比其他一些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这个事件有它的特殊性:运城市政府表示,2010年10月29日,在接到群众对李晋学违法处理涉己举报的情况反映后,当即责成运城市纪委监察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检察院开展联合调查。经查举报人所反映问题失实,但事出有因。
可以看出,举报人的举报事实经过权威部门确认没有依据,也就是说,这是一桩失实举报,对被举报人县长来说,举报的确可能给他带来了冤屈。但他作为一个掌握一定公权力的领导者,在处理这起针对自己的举报事件时,逾越了应该恪守的法律界线,滥用了手中的权力去报复举报人,为自己和他人酿成了大错。
应该说这其中的教训是深刻的。
我们都知道,在我国,监督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而且在反腐败工作中,举报人就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强大同盟。据有关资料显示,多年来,举报者们前赴后继,默默地以正义感和实际行动推动了我国法治进步,为惩治和遏制腐败立下了汗马功劳。检方披露,根据举报线索立案的案件数占立案总数的70%,很多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的查处,都是通过群众举报发现案件线索的。现实中,有60%的举报人与其所举报的人或事没有利益冲突。当然,由于所处的局限性,一些举报人所举报的事实并非都是准确的,有的甚至属于子虚乌有,但只要不是出于非法的动机和手段,我们的被举报对象以及举报机关,应该给予情理上的宽容和政策上的保护,更不能给予压制和打击报复。
其实,对举报人的保护,我们不缺乏制度上的给力:无论是《宪法》还是有关刑事诉讼法,都有原则性的规定;此外,在中央纪检监察机关和高检院出台的政策性规定中,也都多次反复强调:“切实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秉公执法,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和侵犯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及其亲属或假想检举、控告人,否则将以打击报复论处,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尽管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都为举报人依法行使举报权利撑起了保护伞,但个别地方仍不断发生被举报者侵犯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其根源就在于个别遭到举报的干部,不能冷静正确看待公民举报权利的正当性和不可侵犯性,不能正确理解自己作为公务人员理应接受群众监督,动辄利用职权或者其他手段,对举报人实施压制报复,公然侵犯举报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有的肆意对举报人进行所谓的党政纪处分,开除、解聘、调离、扣工资奖金等,有的直接动用警力进行调查、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多样。这类事件尽管只是个案,但影响很坏,严重挫伤了群众举报的积极性,损害了政府形象。
当然,针对那些不实举报、恶意举报,被举报人完全有权利启动保护机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但也要注意,这一切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通过司法程序或组织程序解决。利用权力干预司法,或者偏离法制轨道以权代法,都是不可取的。
从山西夏县事件的处理上,我们看到,随着反腐败工作向纵深推进,有关方面正在加大对侵犯举报人合法权益问题的查处力度,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有关法规的修订细化和一些地方保护公民举报条例的出台,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将会得到更全面、切实的保障。
在全国纪检监察机关12388统一举报电话2008年6月26日正式开通时,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处理,对违法违纪问题要加大查处力度,特别要注意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
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是提高反腐败工作效率尤其是遏制群众身边的、反映强烈的腐败的需要。要推进实名举报,必须给举报者以最大程度的保护。
(本文来源:现代快报 ) http://img1.cache.netease.com/cnews/img07/end_i.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