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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anzhangyu

按律法院不应该用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一再追诉完全无罪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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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政法委、南充市中级法院、南充市检察院:
2010年1月30日16:19发贴人孤名钓誉“代表二院”,你的派头很大,证实你握有重权,你既然代表就应该代表法律、代表公平正义,不应代表司法腐败,违法判决!否则你的代表屁股就坐歪了!不能把权力当成法律用!!!
你既然在网上发贴声称:“本案基本事实清楚”。现申诉人提出如下问题,请你依法依据对照本案预审卷的全部证据具实回答:
一、        仪陇县检察院机关隐瞒证据。
本案预审卷和调查笔录显示:一是仪陇县检察院原主管刑案的副检长徐志涛隐瞒了证人许期川的过检笔录,隐瞒了事实真象,导致出了重大冤案,而徐志涛至今也未将隐瞒的证据交出来!二是预审卷110页证实有7张勘查照片,其中就有所谓受害人的照片,可一审、二审、再审律师未见到,合议庭法官也未见到,也未当庭拿出来让张雍辩认,连唯一证明所谓受害人的真面目的证据也被隐匿起来了。预审卷所有证据证实无一份有法院判决认定的受害人“刘琴”签字签名的笔录,哪有一个重大强奸案受害人连一份签字签名捺印的笔录也没有的典型案例呢???本案根本就没有受害人,是公安办案人员冒充的!!!证据:预审卷第6页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汤晓莉”签名未捺印伪造证据,证实公安办案人才是本案真正的受害人!请问这一事实你代表清楚没有?不要屁股坐歪了!!!要坐在法律和事实的官椅上!!!
二、法院用以定罪量刑的预审卷中存在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判决只讲罪名,不讲证据,不按法律。依法,本案的全部判决从内容、形式,到程序、证据来源均不合法。滥用司法权,冤有冤招,错有错法。
1、公安巧取豪夺,捏证加害。2002年8月,本镇原派出所长孙政与淫窝老板勾结,借申诉人张雍酒醉之机,设陷嫖娼,敲诈一万元未遂,便强迫卖淫小姐充当所谓的受害人伪造证据,在预审卷中“第9页篡改询问笔录;第6页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第53、59、64页把诱供逼供骗供证据记录在卷;第110页隐瞒证据”等手段捏造出了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加害。这13条在本案预审卷中一条一条地都能得到印证,铁证如山!依法,不要说存在如此恶毒的13条,就是存在2、3条,四级法院就不应当定张雍有罪!
2、法官滥用审判权,冤判有冤招。本案预审卷所有证据共同证实:张雍不构成犯罪。但仪陇县法院杨劲松在审理本案中采用公安孙政违法收集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判子张雍强奸无确证,没有合法证据支撑,就采用两个孤证,两个在法律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一个诱供证据判处张雍12年有期徒刑。上诉和申诉到南充市中院,该院二审和再审合议庭法官经庭审查明认定:张雍不构成犯罪。可该院院长竟然把预审卷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作为有效的“瑕疵证据”定案,维持了原判。
3、调卷审查法官将错就错有玄机。是依法审查?还是违法包庇护短?继续藏垢纳污?        
①请看:川高法是如何调卷审查的?2005年申诉人依法依程序申诉到川高法,该院有一位姓文的主管法官到市中院调查本案,他一没有看案卷;二没有参加庭审;三没有了解二审和再审合议庭主审法官对“张雍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四没有听一听律师的意见,只凭院长崔均在酒桌上的一句话,就拍板:判了还改什么?回去后就采用“一个在法律上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即哪个又去),下发了(2005)45号维持原判的通知书。
②再请看:最高法立案庭法官又是如何调卷审查的?2007年在县政法委和主管部门的关注下,川高法对本案举行了听证,听取了申诉人和律师对张雍完全无罪的举证发言,并收下了两份《申诉人的举证材料》。本案听证之后,正在审查中,尚未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因接受了“不惜一切代价和哪怕请客”的请托,就急急忙忙地把本案调去审查,依法程序不合法。经这位法官这么一审查,本案预审卷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就变成了合法证据,违法判决就变成合法判决,符合《刑事诉讼法》204条2、3款规定的重新再审条件,却裁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公然以“我院的名义”,偷梁换柱地加盖“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印章”,伪造出了(2007)119号不符合再审条件的通知书。违法判决就像滚雪球一样,层层包裹着违法办案的人!详情请见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群众呼声《再再次强烈要求对张雍涉嫌强奸一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
4、上下乱法,借口狡赖。在条条无罪证据面前,法院理亏词穷,拿不出合法有效的证据对判决强奸罪名的支撑,就长期以“上面的”、“哪里哪里的”作为不履行有错必纠的责任和借口。不管是“上面的”、“哪里哪里的”或“下面的”,或只在“内部使用的法律文书”,及上访终结,按律绝对不允许超越法律底线判决、审查、终结,以牺牲无罪公民的人权自由为代价,护官抗民!下面乱搞,上面绝对不应当支持和混同乱搞!依法,“上面”、“下面”均应在法律的框架内作为!!!
本案一开始就是错的,不管那些违法法官和相关权力机关如何耍尽手段,挖空心思,借“上面的”、“哪里哪里的”抵赖,竭尽歪曲判决,审查和终结之能事,用尽欺骗恶毒尖刻的文字,但仍然改变不了张雍完全无罪的基本事实,只会一错再错,原形昭彰!
既然你在代表:1、你看过本案案卷笔录吗?2、参加过庭审吗?3、听过律师的意见吗?4、听过市中院二审和再审合议庭法官对“张雍不构成犯罪”的庭审意见吗?5、你听过申诉人合情合理合法的诉求吗?事实证实没有,绝对没有!你在办公室里想当然就一口咬定,还代表市检察院和市法院。“人民的法院”、“人民的检察院”,能做出如此荒唐违法的公诉和判决吗?本案之所以能藏垢纳污,是司法腐败所为,卖法盗法,祸国殃民!!!根本就不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作为!依法绝对不允许把个人行为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和证据之上,颠倒黑白,混淆、糊弄和欺骗网民!打着执法的幌子一再祸害申诉人!天理不容!国法不容!久做冤案,终久会遇到鬼!!!
申诉人再再次重申:请求依法对本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立案重新再审,并把全部刑事判决书和预审卷上网晾晒,让腐败暴光,未做愧心事,不怕夜敲门,你就代表一回?把你那个代表的狠劲拿出来吧!!!

申诉人:李世容   
二0一0年一月三十一日

发表于 2010-2-2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政法委、南充市中级法院、南充市检察院:
2010年1月30日16:19发贴人孤名钓誉“代表二院”,你的派头很大,证实你握有重权,你既然代表就应该代表法律、代表公平正义,不应代表司法腐败,违法判决!否则你的代表屁股就坐歪了!不能把权力当成法律用!!!
你既然在网上发贴声称:“本案基本事实清楚”。现申诉人提出如下问题,请你依法依据对照本案预审卷的全部证据具实回答:
一、        仪陇县检察院机关隐瞒证据。
本案预审卷和调查笔录显示:一是仪陇县检察院原主管刑案的副检长徐志涛隐瞒了证人许期川的过检笔录,隐瞒了事实真象,导致出了重大冤案,而徐志涛至今也未将隐瞒的证据交出来!二是预审卷110页证实有7张勘查照片,其中就有所谓受害人的照片,可一审、二审、再审律师未见到,合议庭法官也未见到,也未当庭拿出来让张雍辩认,连唯一证明所谓受害人的真面目的证据也被隐匿起来了。预审卷所有证据证实无一份有法院判决认定的受害人“刘琴”签字签名的笔录,哪有一个重大强奸案受害人连一份签字签名捺印的笔录也没有的典型案例呢???本案根本就没有受害人,是公安办案人员冒充的!!!证据:预审卷第6页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汤晓莉”签名未捺印伪造证据,证实公安办案人才是本案真正的受害人!请问这一事实你代表清楚没有?不要屁股坐歪了!!!要坐在法律和事实的官椅上!!!
二、法院用以定罪量刑的预审卷中存在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判决只讲罪名,不讲证据,不按法律。依法,本案的全部判决从内容、形式,到程序、证据来源均不合法。滥用司法权,冤有冤招,错有错法。
1、公安巧取豪夺,捏证加害。2002年8月,本镇原派出所长孙政与淫窝老板勾结,借申诉人张雍酒醉之机,设陷嫖娼,敲诈一万元未遂,便强迫卖淫小姐充当所谓的受害人伪造证据,在预审卷中“第9页篡改询问笔录;第6页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第53、59、64页把诱供逼供骗供证据记录在卷;第110页隐瞒证据”等手段捏造出了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加害。这13条在本案预审卷中一条一条地都能得到印证,铁证如山!依法,不要说存在如此恶毒的13条,就是存在2、3条,四级法院就不应当定张雍有罪!
2、法官滥用审判权,冤判有冤招。本案预审卷所有证据共同证实:张雍不构成犯罪。但仪陇县法院杨劲松在审理本案中采用公安孙政违法收集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判子张雍强奸无确证,没有合法证据支撑,就采用两个孤证,两个在法律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一个诱供证据判处张雍12年有期徒刑。上诉和申诉到南充市中院,该院二审和再审合议庭法官经庭审查明认定:张雍不构成犯罪。可该院院长竟然把预审卷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作为有效的“瑕疵证据”定案,维持了原判。
3、调卷审查法官将错就错有玄机。是依法审查?还是违法包庇护短?继续藏垢纳污?        
①请看:川高法是如何调卷审查的?2005年申诉人依法依程序申诉到川高法,该院有一位姓文的主管法官到市中院调查本案,他一没有看案卷;二没有参加庭审;三没有了解二审和再审合议庭主审法官对“张雍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四没有听一听律师的意见,只凭院长崔均在酒桌上的一句话,就拍板:判了还改什么?回去后就采用“一个在法律上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即哪个又去),下发了(2005)45号维持原判的通知书。
②再请看:最高法立案庭法官又是如何调卷审查的?2007年在县政法委和主管部门的关注下,川高法对本案举行了听证,听取了申诉人和律师对张雍完全无罪的举证发言,并收下了两份《申诉人的举证材料》。本案听证之后,正在审查中,尚未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因接受了“不惜一切代价和哪怕请客”的请托,就急急忙忙地把本案调去审查,依法程序不合法。经这位法官这么一审查,本案预审卷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就变成了合法证据,违法判决就变成合法判决,符合《刑事诉讼法》204条2、3款规定的重新再审条件,却裁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公然以“我院的名义”,偷梁换柱地加盖“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印章”,伪造出了(2007)119号不符合再审条件的通知书。违法判决就像滚雪球一样,层层包裹着违法办案的人!详情请见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群众呼声《再再次强烈要求对张雍涉嫌强奸一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
4、上下乱法,借口狡赖。在条条无罪证据面前,法院理亏词穷,拿不出合法有效的证据对判决强奸罪名的支撑,就长期以“上面的”、“哪里哪里的”作为不履行有错必纠的责任和借口。不管是“上面的”、“哪里哪里的”或“下面的”,或只在“内部使用的法律文书”,及上访终结,按律绝对不允许超越法律底线判决、审查、终结,以牺牲无罪公民的人权自由为代价,护官抗民!下面乱搞,上面绝对不应当支持和混同乱搞!依法,“上面”、“下面”均应在法律的框架内作为!!!
本案一开始就是错的,不管那些违法法官和相关权力机关如何耍尽手段,挖空心思,借“上面的”、“哪里哪里的”抵赖,竭尽歪曲判决,审查和终结之能事,用尽欺骗恶毒尖刻的文字,但仍然改变不了张雍完全无罪的基本事实,只会一错再错,原形昭彰!
既然你在代表:1、你看过本案案卷笔录吗?2、参加过庭审吗?3、听过律师的意见吗?4、听过市中院二审和再审合议庭法官对“张雍不构成犯罪”的庭审意见吗?5、你听过申诉人合情合理合法的诉求吗?事实证实没有,绝对没有!你在办公室里想当然就一口咬定,还代表市检察院和市法院。“人民的法院”、“人民的检察院”,能做出如此荒唐违法的公诉和判决吗?本案之所以能藏垢纳污,是司法腐败所为,卖法盗法,祸国殃民!!!根本就不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作为!依法绝对不允许把个人行为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和证据之上,颠倒黑白,混淆、糊弄和欺骗网民!打着执法的幌子一再祸害申诉人!天理不容!国法不容!久做冤案,终久会遇到鬼!!!
申诉人再再次重申:请求依法对本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立案重新再审,并把全部刑事判决书和预审卷上网晾晒,让腐败暴光,未做愧心事,不怕夜敲门,你就代表一回?把你那个代表的狠劲拿出来吧!!!

申诉人:李世容   
二0一0年一月三十一日

发表于 2010-2-2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aaaaaaaaa

发表于 2010-2-2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aaaaaaaaaa

发表于 2010-2-3 06:5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熙来同志阅示!

发表于 2010-2-3 06:5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熙来同志阅示!

发表于 2010-2-3 06:59 | 显示全部楼层
纠错问责机制是公正司法难于完全落实,

  枉法判决难以依法解决的最重要原因,

  不彻底解决这个问题,

  枉法判决将长盛不衰!

  党中央所追求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将很难实现!

发表于 2010-2-3 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

发表于 2010-2-3 0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

发表于 2010-2-3 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aaaaaaaaa

发表于 2010-2-3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aaaaaaaa

发表于 2010-2-3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aaaaaaaa

发表于 2010-2-4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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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4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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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4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0-2-4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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