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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法官不应沦丧为亡党亡国的先锋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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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5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官不应沦丧为亡党亡国的先锋官


呼吁司法公正是为了“依法治理国家”,让人民安居乐业; 惩治司法腐败是为了“和谐社会建设”,让国家长治久安; 清除黑心法官是为了“纯洁司法队伍”,让法院明镜高悬; 重塑法院形象是为了“还法律以尊严”,让法治得以实现!

  制造冤假错案已成为当今社会黑心法官的专利,利用权力参与造案、作案已成祸国殃民之势。权力制造冤假错案有两种态势:一种是,擅权专制,在其所掌控的权力和势力范围内的系统内部纵向制造冤假错案;另一种是,权权交易,相互勾结,互惠互利的横向制造冤假错案。当这两种态势纵横交错融为一体之时,制造冤假错案就形成了体系,达到了登峰造极。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正是处于这样一种强势与“辉煌”之中,而且正在享受着这种“辉煌”!

  首先看看,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侯忠生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该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辽立三刑监字第3号再审决定书,认定“原判司法鉴定程序错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诉人侯忠生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有错误。指令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其次看看,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该案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本案于2011年4月14日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辽立三刑监字第3号再审决定书,认定的“原判司法鉴定程序错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中法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作出终审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辽阳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及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07)白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述终审裁定法律程序错误,诉讼程序错误。依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四)项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参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而中法却将此案发回区法按照一审程序重新审判法律程序错误,诉讼程序错误,错在“或者”。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认定的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没有“或者”。所以说发回辽阳市白塔区法院重新审判法律程序错误,诉讼程序错误。

  再看看,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再再”审。辽阳市白塔区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并开庭审理本案,又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判决,2011年12月19日开庭宣告判决。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1)辽阳白刑重字第2号
  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委托代理人王力,系辽宁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侯忠生。

  因本案于2007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白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略)
  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侯忠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侯忠生的刑期从2007年4月12日起至2008年4月9日止)
  二、
  被告人侯忠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季科经济损失人民币4169.93元。
  三、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季科其它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分,副本六份。


  审判长 刘颖

  审判员 黄金萍

  审判员 王晓兰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2011年12月14日


  书记员黄桂霞



  原审被告人侯忠生认为,辽阳市两级法院都涉嫌制造冤假错案,明知违法继续为之,又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以法律程序错误,诉讼程序错误,司法鉴定程序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作出了“穿越时空”两次服刑、赔偿的错误审判。

  本案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在审判监督之内,人民法院的监督部门必须依法给予监督,纠正错误。绝对不允许把你们所犯错误推给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承担。必须依法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无罪。

  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上述错误。

  请求媒体记者调查、关注此案,侯忠生愿意为你们提供全部事实材料以及确实充分的证据,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联系手机:13904998598

  侯忠生

  20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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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8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辽阳市两级法院拿法律当蛋玩,通过枉法裁判,让法律转圈!!!太卑鄙了!!!!!!!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12-30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亡党亡国——先锋官?
参与人数 1 小米椒 +10 收起 理由
诚信丧失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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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0 21: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朋友介绍的一个小活,在家做了两个多月了,每天电脑上收三五十,也能正切的赚零花钱呢。晒晒我的劳动成果呵呵。 有兴趣了解的麻麻可以看我空间日志有分享,聊天口口是 766-478-768

发表于 2013-12-30 21: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12-30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娉网络蒹耳只 发表于 2013-12-30 21: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朋友介绍的一个小活,在家做了两个多月了,每天电脑上收三五十,也能正切的赚零花钱呢。晒晒我的劳动成果呵 ...

住手!!

发表于 2014-1-1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向苍天祈祷:早日清除黑法官、消除司法腐败!为民除害!

发表于 2014-1-5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反腐重锤敲,倡廉烈火烤,不怕触不动官场麻木的神经!

发表于 2014-1-6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此时,法律意志不得不屈从于权力意志,而这个国家的每一个人将都有可能成为法律沦陷的受害者!尤其是无权、无钱、无势、无二奶的党员、干部、百姓!!!!!!!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1-6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论题很尖锐,
      也很沉重!

发表于 2014-1-6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人报到

发表于 2014-1-14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让法律裁判。

发表于 2014-1-14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能信谁????

发表于 2014-1-17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深知,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只要我们发扬党的传统,坚定理想信念,践行执法为民,恪守人民公仆的庄严承诺,就一定能铲除司法腐败,这样才无愧于历史、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

发表于 2014-1-25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凡是懂得一些法律的人,都知道“下位法”不能大于“上位法”,就像儿子的辈份,到了什么时候也不能大过其父亲一样。而在辽阳市两级法院,却有罕见之先例!该两级法院判案,不但敢于让“儿子”的辈份大过了“父亲”,还敢于大过“爷爷”、“种种”,乱伦了!!!可悲呀!!!

发表于 2014-2-4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最后的防线都溃败了,咱们老百姓到哪里去寻求公正啊?腐败的黑心法官把裤头都扒光了,赤裸裸的就上阵了,他(她)们还拿什么来守住底线呢?!

发表于 2014-2-7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明知违法继续为之!反正也是错案了!死猪不怕开水烫!

发表于 2014-2-15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案原审是二审案件,再审应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如果原审是一审案件,再审应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不难看出:该案是明显错案!

发表于 2014-2-18 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明知违法继续为之!反正也是错案了!死猪不怕开水烫!

发表于 2014-2-25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遭遇不公正之事,皆是无权、无钱、无势的党员、干部、弱民百姓。法院故意判错案,你到哪里去说理?别信那些嘴里喊叫以人为本,坚持公平正义的鬼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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