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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骑士风

[群众呼声] 法官不应沦丧为亡党亡国的先锋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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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温家宝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但前最大的危险在于腐败。腐败的重灾区在于司法腐败,上访大军所反映的问题便是明证。司法腐败所暴露出的问题正如走过路过就要说说的网友所称,“造成权力的行使者,视法律为儿戏,将法律玩弄于鼓掌之中,敢于在光天化日之下恣意妄为,指鹿为马,强词夺理,颠倒黑白,为所欲为地滥用权力;敢于公然地干坏事、错事;敢于欺压人民,鱼肉百姓;敢于随意的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而对权力的行使者来说,他们对所做的这一切,往往不会受到应有的惩罚,也不会付出应有的代价。相反却受到这种制度的保护。这种制度下,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行为规范,对这些权力行使者没有约束力,完全失去可预见性的功能。
     ”此话振聋发聩,惊天骇地。没有亲历事件的人,没有对社会洞察力的人,没有社会责任的人,没有爱憎分明的人,是绝对说不出这样的话。遭遇不公正之事,皆是无权、无钱、无势的党员、干部、弱民百姓。法院故意判错案,你到哪里去说理?

发表于 2014-3-10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见到清官大老爷!只看到:满天乌云遮太阳!

发表于 2014-3-19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受利益驱动的法官,胆子肯定大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3-20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警示,
值得注意!

发表于 2014-4-4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是法律的忠实执行者,是法治精神的努力践行者,如果司法人员知法犯法,本身就不尊重法律、不信仰法律甚至践踏和背叛法律,何来司法权威?!

发表于 2014-4-13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权在显威,百姓在流泪。
发表于 2014-4-14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以后在分享多点好东西!

发表于 2014-4-15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权在显威,百姓在流泪。
发表于 2014-4-21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顶

发表于 2014-5-16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对制造冤案的创造者的错案追究制度,事实上反而起到了保护伞的作用,使他们不用受到惩罚,导致他们胆大妄为。

发表于 2014-5-17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治理国家是他们分内的事 不过他们做不了的事太多了

发表于 2014-5-24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是给有钱人开的

发表于 2014-6-2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华网北京3月19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努力形成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合力。

发表于 2014-6-3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武侠小说之所以能吸引人,http://网易论坛bbs.163.com.oneifeng.com/images/01.jpghttp://网易论坛bbs.163.com.oneifeng.com/images/02.jpg人物名字取得潇洒帅气灵逸动人占了很大因素。王重阳、黄药师,这一听就是一代宗师,你要改成王老根、黄药匣子,气势顿时逊爆了;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6-3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言极是!

发表于 2014-6-12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中,人的道德一路凋零。法官的目光只有在看到金钱的时候,才会闪现出惊人的光芒,至于道德、良心、人性与真诚,早已暗淡无光 。

发表于 2014-6-13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的悲哀,司法腐败到了法官的头上!   
我是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人民法院的退休(2013年1月退休)法官吴志平(电话15928266813),女,56岁,中共党员。
   我持有的武房权证书第2086号是武胜县人民政府于1998年8月10日颁发给我的,所登记的产权性质为私产。武胜县人民法院时任院长何山于2008年11月26日以该房屋已由本院出售给了新职工卢忠明为由,书面申请武胜县房产管理所注销该房权证,并要求注销后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给卢忠明所有。武胜县房产管理所是武胜县人民政府下属局的派出登记机构,收到何山院长的书面申请书后,于2008年12月29日和2009年12月11日两次非法决定注销了第2086号房权证书(注:2009年12月11日作出的《武胜县房产管理所房屋登记管理决定书》,第一项自动撤销了2008年12月29日作出的注销决定,第二项再次决定注销我的第2086号房权证书),致使我的合法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我提起行政诉讼打了5年多的行政官司,最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介于申请方系自己的下属基层法院(院长),为了维护基层法院及院长的权威,办人情案、关系案,违反《行政诉讼法》的一系列规定,于2012年8月24日以该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撤销了维持注销决定的判决书,同时驳回了我的起诉(推卸责任),不受理我的案件,将我的诉讼踢出法院大门,叫我“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致使我不知道武胜县房产管理所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的《武胜县房产管理所房屋登记管理决定书》(2009)武房管决字第01号是否生效?为弄明白此事,我三次穿作法袍进京上访、喊冤,至今无一人与我面谈释明此事。
   《宪法》第十三条和《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私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第十三条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 武胜县房产管理所属于武胜县人民政府下设局即武胜县住建局的派出(授权)登记机构,凭当事人(武胜法院何山)的申请书决定注销由武胜县人民政府颁发给我的第2086号房权证书,显然属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应当被撤销。
   综上所述,武胜法院院长何山和武胜房管所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共同侵犯了控告(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有关部门及媒体维护法律的尊严,坚持有错必纠的党性原则,维护退休法官的合法权益,确保退休法官的合法私产不受侵犯。谢谢!

                           

发表于 2014-6-22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权不能失去人民监督与法律的制约,否则公权将会滥用。。。。。。。。。

发表于 2014-7-16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社会有三大底线行业,一是教育,二是医疗,三是司法。无论社会如何不堪,只要教育优秀,未来就有期望;只要医疗不堕落,人的生命就能获得起码的医治;只要司法不贪腐,社会的腐败就能被压缩到最小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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