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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离奇的审判---巴中无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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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2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对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再审熊仁荣非法行医案;巴中市中级法院却对熊仁荣不服被判非法行医犯罪部分,重新组成合议庭开庭公开审理,却另行安排法官对熊仁荣涉嫌医疗事故犯罪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理,而且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不写判决,将“判决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的结果写在黄庭长任审判长审理熊仁荣非法行医犯罪作出的判决上。(这同一事实为什么要采用两种程序审理,为什么不能由黄庭长任审判长的合议庭一并公开审理?)涉嫌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特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公开审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名字,及审理程序、判决理由,以体现司法公开(熊仁荣涉嫌医疗事故犯罪的问题不牵涉到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而且案情复杂,事实不清,通江县检察院就是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才终止医疗事故犯罪追诉的,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也认定无证据证明熊仁荣的行为与王达菊的死亡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楼主| 发表于 2014-4-2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应该将审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的程序及判决理由公开;黄晓东庭长不该打掩护,既然你没有审理医疗事故犯罪部分,为什么判处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的结果写在你作出的判决书上面?那个审理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不识字,还是手断了,写不出来判决要你代劳?还是你黄庭长是他的秘书?还是有共同利益?黄庭长是清楚的。 本帖最后由 树欲静而风不息 于 2014-4-2 13:29 编辑

 楼主| 发表于 2014-4-3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黄庭长为什么同意将没有审理过的医疗事故犯罪判决结果添加到你作出的判决书上面去的呢?你这不是在了弄虚作假吗?

发表于 2014-4-3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希望看到审理熊仁荣人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亲自写出的判决书。看到审理过程、控辩双方举出的证据、熊仁荣举出的证据,法庭辩论。死亡原因鉴定。十四年了,玩魔术的也该收场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4-4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黄晓东庭长;你到底审没审熊仁荣涉嫌医疗事故犯罪?判决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是怎么进入你写的判决书中去的?你该给个说法。
 楼主| 发表于 2014-4-4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法官、何来公信

发表于 2014-4-4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一审基层法院哈,二审可以不开庭,但是要是被告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则必须开庭。要是开庭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独任审理只适用于基层法院一审程序。

发表于 2014-4-4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个论坛。
 楼主| 发表于 2014-4-5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制造冤假错案已成为当今社会黑心法官的专利,利用权力参与造案、作案已成祸国殃民之势。权力制造冤假错案有两种态势:一种是,擅权专制,在其所掌控的权力和势力范围内的系统内部纵向制造冤假错案;另一种是,权权交易,相互勾结,互惠互利的横向制造冤假错案。当这两种态势纵横交错融为一体之时,制造冤假错案就形成了体系,达到了登峰造极。熊仁荣不服原判申诉再审一案足见巴中市中级法院法院人为制造冤假错案达到了登峰造极。

 楼主| 发表于 2014-4-5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不应沦丧为中华民族的败类,历史的罪人

发表于 2014-4-6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叶青风,你女子和你妈都在卖淫,你不觉得害臊吗?

发表于 2014-4-7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该有个解释吧?

发表于 2014-4-7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场、关系之场;纵观当今天下、真正有水平、有能力、有活性、有胆、有气的官员实为凤毛麟角;

发表于 2014-4-7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巴中市中级法院如何解释,既然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罪”将熊仁荣逮捕,经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是医疗事故才改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经一审、二审、再审都没有提及医疗事故问题。第二次公开再审非法行医犯罪后,由法官代替公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医疗事故犯罪,审理程序是绝对错误的。违反了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上没有这样的整法。

发表于 2014-4-8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次公开再审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后,就由法官代替公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医疗事故犯罪,违反了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
 楼主| 发表于 2014-4-8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黄晓东庭长,你该把你是如何写出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的详细情况说明一下吧,不会是王强院长逼你写的吧?

发表于 2014-4-9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黄晓东庭长你懂的:

  2001年4月21日,通江县公安局对熊仁荣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后,公安局通知王达菊的家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王家人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向通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经巴中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不是医疗事故,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犯罪公诉,通江县法院一审对熊仁荣作出的判决是构成非法行医犯罪,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也是非法行医犯罪,通江县法院2003年审理后作出(2003)通法刑附民初字第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据巴中市中级法院(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熊仁荣构成非法行医犯罪,判决熊仁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13106、70元。熊仁荣上诉后,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2004)巴市刑一终字第05号裁定,驳回上诉。但在执行过程中,熊仁荣以“(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适用酌定减轻,没有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判决书还没有生效,刑事判决还未生效凭什么附带民事”未理由拒绝支付,通江县法院也没有办法。

  现在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二号刑事判决书,撤销了原判决、裁定,这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虽然巴中市中级法院保留在那里,但没有显示附带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还能够执行吗?如果按照(2011)巴刑再终字第二号刑事判决书,王家人可以再次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吗?能够一件事情两次提出刑事附带民事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吗?
 楼主| 发表于 2014-4-10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黄晓东庭长能够答复吗?他能够承认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犯罪问题已经不简单了,那个决定对熊仁荣“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就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的人应该是巴中市中级法院领导,黄庭长只不过是个中层干部不听行吗?黄庭长把庭长职位放在第一位,把法律尊严放在第二位,把职业道德放在第三位已经不错了。

发表于 2014-4-10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公正,必须得到公众的认可。正义,必须让老百姓能看得见、感受得到。法院的宗旨就是要公正执法,让广大群众满意。”要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把审判过程公开、审判结果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巴中市中级法院连是谁视频的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都不敢写入判决书,还有公平主义吗?
 楼主| 发表于 2014-4-11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耻,法院无耻,还有个人也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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