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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离奇的审判---巴中无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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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6 22:54 |
一叶青风,你女子和你妈都在卖淫,你不觉得害臊吗?

发表于 2014-4-7 12:33 |
法院该有个解释吧?

发表于 2014-4-7 18:47 |
官场、关系之场;纵观当今天下、真正有水平、有能力、有活性、有胆、有气的官员实为凤毛麟角;

发表于 2014-4-7 20:19 |
不管巴中市中级法院如何解释,既然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罪”将熊仁荣逮捕,经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是医疗事故才改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经一审、二审、再审都没有提及医疗事故问题。第二次公开再审非法行医犯罪后,由法官代替公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医疗事故犯罪,审理程序是绝对错误的。违反了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上没有这样的整法。

发表于 2014-4-8 12:53 |
第二次公开再审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后,就由法官代替公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医疗事故犯罪,违反了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
 楼主| 发表于 2014-4-8 19:48 |
黄晓东庭长,你该把你是如何写出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的详细情况说明一下吧,不会是王强院长逼你写的吧?

发表于 2014-4-9 19:38 |
  黄晓东庭长你懂的:

  2001年4月21日,通江县公安局对熊仁荣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后,公安局通知王达菊的家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王家人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向通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经巴中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不是医疗事故,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犯罪公诉,通江县法院一审对熊仁荣作出的判决是构成非法行医犯罪,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也是非法行医犯罪,通江县法院2003年审理后作出(2003)通法刑附民初字第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据巴中市中级法院(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熊仁荣构成非法行医犯罪,判决熊仁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13106、70元。熊仁荣上诉后,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2004)巴市刑一终字第05号裁定,驳回上诉。但在执行过程中,熊仁荣以“(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适用酌定减轻,没有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判决书还没有生效,刑事判决还未生效凭什么附带民事”未理由拒绝支付,通江县法院也没有办法。

  现在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二号刑事判决书,撤销了原判决、裁定,这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虽然巴中市中级法院保留在那里,但没有显示附带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还能够执行吗?如果按照(2011)巴刑再终字第二号刑事判决书,王家人可以再次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吗?能够一件事情两次提出刑事附带民事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吗?
 楼主| 发表于 2014-4-10 13:32 |
你说黄晓东庭长能够答复吗?他能够承认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犯罪问题已经不简单了,那个决定对熊仁荣“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就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的人应该是巴中市中级法院领导,黄庭长只不过是个中层干部不听行吗?黄庭长把庭长职位放在第一位,把法律尊严放在第二位,把职业道德放在第三位已经不错了。

发表于 2014-4-10 20:36 |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公正,必须得到公众的认可。正义,必须让老百姓能看得见、感受得到。法院的宗旨就是要公正执法,让广大群众满意。”要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把审判过程公开、审判结果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巴中市中级法院连是谁视频的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都不敢写入判决书,还有公平主义吗?
 楼主| 发表于 2014-4-11 19:09 |
无耻,法院无耻,还有个人也无耻。
 楼主| 发表于 2014-4-12 12:26 |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本保证,连审理程序及谁审理的医疗事故部分都不敢公开,还有判决结果合法公正的可能吗?

发表于 2014-4-13 13:14 |
  怪案一波四折

  一是:王家人以熊仁荣非法行医致死人命提起控告,通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立案后的卷宗《熊仁荣致死王达菊案卷》;

  二是:检察院发现无证据证明熊仁荣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通江县卫生局立马就作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责任人熊仁荣;检察院立马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熊仁荣。

  三是:检察院发现通江县卫生局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书上注有“上述鉴定供办案参考”,无法作为起诉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使用。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结果:1、死者死亡原因无法鉴定2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检察院改以非法行医犯罪对熊仁荣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行医犯罪对熊仁荣判刑。

  四是:历经12年后,巴中市中级法院对非法行医部分再审后以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而撤销原审裁判,改判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更奇怪的是至今不知道这医疗事故犯罪是哪个起诉的、(这一回法院干脆自己起诉、自己鉴定、自己判决,果然一切都鉴定了)是哪个审理的、采信了那些证据、、、、、、、。

   本帖最后由 不熄的风 于 2014-4-13 13:43 编辑

发表于 2014-4-13 13:45 |
好像这件案子是通江县治安大队赵伦毅警官办的,真有水平呀。
 楼主| 发表于 2014-4-14 13:16 |
熊仁荣说的是:四川省高级法院2011年指令对熊仁荣非法行医案再审,巴中市中级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了非法行医部分后,另行作出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理熊仁荣时效医疗事故犯罪,并且判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由于在2001年通江县检察院检察院就是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的熊仁荣,捕后经巴中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不是医疗事故,才改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现在巴中市中级法院在没有起诉的前提下,自己起诉、自己鉴定、自己审理,(既不让熊仁荣知道、也不把是谁审理的写进判决书)判决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这审判程序有瑕疵,不符合刑事诉讼程序,有暗箱操作、徇私枉法之嫌。巴中市中级法院如果认为熊仁荣有医疗事故犯罪嫌疑,应该向通江县检察院、通江县公安局举报,不能够自己代劳。起诉熊仁荣有医疗事故犯罪涉嫌,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收集熊仁荣有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以及举证,这些事公安局、检察院的事情。巴中市中级法院不能狗拿耗子、超越职权。

  你们是整的是啥意思?是不是医疗事故犯罪,该由公安局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嘛。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4-14 23:09
法院是有钱有势的法院,这是中国特色!

发表于 2014-4-15 18:48 |
有人见过如此奇怪的判决书吗?不写是谁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也不写黄庭长没有审医疗事故犯罪为什么判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不写是谁起诉·的医疗事故犯罪,不写采信了什么证据证明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不写熊仁荣有无不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不写熊仁荣及辩护人对医疗事故犯罪的意见。真黑暗。

发表于 2014-4-16 18:48 |
仔细看(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黄晓东庭长确实是高人:

  1、判决开头写明“原公诉机关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又写了“四川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再审”又是“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给人的假象就是视频医疗事故犯罪程序完全合法。(其实是另行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连熊仁荣都不知道)弄虚作假的高手就是高手。

  2、判决写明“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静江出庭履行职务”,其实李静江也只是审理非法行医是出庭。对审理医疗事故犯罪不知道。确实是作假对高手。

  3、巴中市中级法院以次为基础,对熊仁荣不服判决通知其向省高院申诉,(单看判决书完全合理),也难怪省高院驳回申诉。不揭开骗局,哪个都会驳回申诉。如果审理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的合议庭自己写出判决书(不把书面审理医疗事故犯罪混在公开审理非法行医的判决上),看四川省高级法院还驳回申诉吗?至少黄晓东庭长应该在判决上写明“书面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过程”。黄晓东庭长高就·高在把书面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判决混在公开审理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里面。瞒天过海呀。

发表于 2014-4-16 22:59 |
  巴中市中级法院真有本事。这位独任审判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太有才了,太神奇了。有这位法官当书记、负责处理涉诉涉访案件、巴中市就不可能有一件错案,应该推荐到北京接周老虎的班,当政法委书记。

发表于 2014-4-17 11:34 |
都是些日本人啊,乱球整
 楼主| 发表于 2014-4-17 18:18 |
由于判决书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裁判文书样式要求,缺乏必备的要素;没有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合议庭组成,没有判决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没有判决医疗事故犯罪的理由、、、、、、、。巴中市中级法院应该自觉完善(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必备要素,挽回法院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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