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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s258369as

[群众呼声] 请求按中办国办《意见》的规定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处理的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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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24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二、受害人是移花接木捏造出来的。法院认定本案受害人“刘琴”,却借用案卷中“汤晓莉、刘羽”的询问笔录定案。由案卷中的所有证据共同证实“刘琴”与“汤晓莉、刘羽”沒有法律上的关联。法院凭什么证据证实“刘琴”就是本案的受害人?照这种判决,随便在什么地方复印一张“许琴”或“杨琴”的户口表,照样也可以套用为“许琴”或“杨琴”就是“汤晓莉、刘羽”,是本案受害人。证实“刘琴”这个受害人是由法院导演出来的!

发表于 2014-9-24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承前启后 继往开来 继续朝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奋勇前进》、《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楼主| 发表于 2014-9-25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三、蓄谋伪造法律文书终结本案诉讼程序。07年,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启动了再审程序,举行了听证,并两次通知补交齐材料,崔均眼看着枉法判决的事实就要暴露了,于是急急忙忙地串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用业务印章制作审判文书(07)119号通知书,赶在川高法未作出判决之前终结本案诉讼程序。此地无银300两,彻底暴露了徇私舞弊和肆意践踏诉讼程序的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14-9-26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四、黒白不分,恶意颠倒混淆不进入程序。法院的理由之一,要新证据。法院对本案公安刻意伪造的13条违法证据,11年了也未依法厘清。理屈词穷就段章取义204条第1款,本案存在该条第2、3、4、5款规定的四种情形,均是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为什么就看不见?单单盯上第1款?理由之二,07年以来,县、市、省和中央不少部门以最高法立案庭违法制作的(07)119号通知书顶着,以本案法律程序已终结为由,拒不立案重审,其理由沒有法律依据支撑,连执法者对合法判决与违法伪造的法律文书也界定不清楚,腐败晕了头,所以借口连连,厥词不断,颠倒黑白,恶意混淆!天下的公道何在?

 楼主| 发表于 2014-9-27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五、司法渎职比司法腐败更恶劣。申诉人11年来,分别先后向县、市、省和中央四级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一万多次书面递交了申诉状、控告状、请求举行公开透明听证立案重审的申请书,至今无四级法院中的任何一级书面答复,难道《刑事诉讼法》204条、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就应当重新审判。本案符合该条的四种情形,至今不立案重审,更谈不上三个月内审结的规定,法律成了法院装簧门面的摆设,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没有感到公平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14-9-27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七、渎职腐败猛于虎。11年来,对申诉人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千方百计在“严密锁定,严厉打击”上做文章。对涉法涉诉信访人的诉求,不是三年五年不处理,而是十年、二十年、三十年、甚至更长,坐视不理。访民没有冤情,就是请也请不到北京去!渎职也罢,反而倒打一耙,把渎职的责任全推卸给信访当事人,被戴上缠访闹访以访牟利的帽子,伺机打击,直接由司法机关和政府为司法个人腐败买单,哪怕恶贯满盈,也一概姑息。司法腐败成了国家的功臣,冤民再次沦为罪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9-27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八、根据《刑事诉讼法》204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申诉状中列举的事实和证据符合204条第2、3、4、5、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375条第2、3、5、8、9、款规定的情形。本案不是之一,而是之五,这五种情形足以满足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条件。

    因此,申诉人请求:按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对已经结案,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转入相应的法律程序处理,及时立案重审,公正判决,还申诉人的真相!

 楼主| 发表于 2014-9-28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转入相应的法律程序处理,及时立案重审,公正判决,还申诉人的真相!

发表于 2014-9-28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政法委印发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配套文件[2014-09-12]

发表于 2014-9-29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说判决中用了四个单方面的证据定案,就是案卷中存在1、2个,法院也不应当定张雍有罪,检察机关就应当撤诉,督促法院复查重新再审

 楼主| 发表于 2014-9-30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审和再审法院院长崔均以权把13条违法证据玩弄成“瑕疵证据”定罪处刑。03年和04年上诉和申诉到南充市中级法院,该院二审和再审合议庭经庭审查明认定:张雍不构成犯罪!并多次口头和书面向院长崔均汇报,特别是再审法官秦学义为本案写下了长达90多页的汇报材料,亲手交给了崔均,崔均连看也不看,就以审委会掌舵大法官的权力把案卷中的13条违法证据玩弄成“瑕疵证据”,以(03)南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和(04)南中法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对张雍处刑10年,再次以来源不合法的证据定案。只要崔均看了再审法官的详细报告,把住审判关,也不会再一次造成冤案。

发表于 2014-9-30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二 、四川省法院文敬对本案只在酒桌上进行调查。04年,申诉到四川省高级法院,该院有一位叫文敬的法官到南充市中院了解本案案情,崔均请文敬吃饭,饭前还通知再审法官秦学义去汇报本案案情,饭后就通知秦学义不要去了。在一顿饭的工夫中,就在酒桌上对本案发生了玄机,随后文敬向四川省高级法院作了虚假汇报。证实文敬的调查了解只在酒桌上。如果文敬作了深入调查了解,把好审判关,也不会又一次导致冤案的继续。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三、(07)119号通知书诉讼程序不合法。07年3月,南充市中级法院院长崔均眼看四川省高级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举行了听证,并两次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事实就要暴露了,于是串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业务印章制作审判文书(07)119号通知书,急急忙忙越级终结了本案法律程序,堵住了立案重审的大门,剥夺和限制了申诉人的诉讼权。一错再错,将错掩责。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四、用伪造通知书顶着万诉不进入诉讼程序。在11年间,申诉人先后分别一万多次书面向县、市、省和中央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申诉,材料叠起来足以超过五人高,至今无一尽责履职,更谈不上对上述事实依法厘清。长期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07)119号通知书顶着,借口本案法律程序已终结,不复査,不重审。县、市、省法院明知(07)119号通知书是伪造的,仍然一直维护,不反映,不汇报,不监督,不举报,上下心知肚明,相互护掩,忽悠搪塞到现在。这是法院的幕后操纵者对本案万诉不理的原因和内在关联。

发表于 2014-10-2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发表于 2014-10-3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五、本案就以公安机关违法收集的全部案卷笔录,也只有在所谓受害人的询问笔录第2页和第8页中,小姐两次证实:她收下张雍100元嫖资后,自己进入包间,宽衣解带上床与张雍发生了性关系的事实,依法,违法,不犯罪。村夫民妇也不会认定为强奸,法院认定强奸罪名无确实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印证和支撑。根据《刑事诉讼法》204条第3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375条第5款的共同规定,判决强奸罪名错误 ,按律,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楼主| 发表于 2014-10-4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六、本案认定的受害人,法院拿出来的唯一证据就只有一张户口证明表 ,该户口表上载名叫“刘琴”,曾用名一栏中没有另外的曾用名或化名。在案卷笔录中所谓受害人共计两份询问笔录上的签名,分别为“汤晓莉、刘羽”。无任何证据证实询问笔录是“刘琴”的,也无任何证据证实户口证明表是“汤晓莉或刘羽”的。有户口表证明的无询问笔录,有询问笔录的无户口表证明 ,证明强奸罪名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连本案受害人到底是谁也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依据《刑事诉讼法》204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375条第3款的共同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楼主| 发表于 2014-10-5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七、本案案卷中存在13条违法证据,不要说案卷中存在如此严重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就是存在2、3条,仪陇县法院和南充市中院就不应当定张雍有罪,最高法立案庭法官更不应当伪造法律文书终结本案法律程序,检察机关就应该依法抗诉。依据《刑事诉讼法》204条第2款和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375条第3款的共同规定,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应予以排除,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楼主| 发表于 2014-10-6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八、夭折了的诉讼程序。在07年3月27日,四川省高级法院根据四川省政法委对本案复查重审的文件,启动了再审程序,举行了听证会,在会上高向阳庭长和陈庭长各收下了申诉人的《举证材料》一份,并在同年8月21日以(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证实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就在这个时候,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伪造出来了(07)119号通知书,终止了川高法对本案的正常审理程序,导致四川省高级法院审理了7年也未作出判决答复,诉讼程序上没有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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