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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s258369as

[群众呼声] 请求按中办国办《意见》的规定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处理的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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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1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认定的受害人,法院拿出来的唯一证据就只有一张户口证明表 ,该户口表上载名叫“刘琴”,曾用名一栏中没有另外的曾用名或化名。在案卷笔录中所谓受害人共计两份询问笔录上的签名,分别为“汤晓莉、刘羽”。无任何证据证实询问笔录是“刘琴”的,也无任何证据证实户口证明表是“汤晓莉或刘羽”的。有户口表证明的无询问笔录,有询问笔录的无户口表证明 ,证明强奸罪名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连本案受害人到底是谁也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依据《刑事诉讼法》204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375条第3款的共同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楼主| 发表于 2014-9-12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案卷中存在13条违法证据,不要说案卷中存在如此严重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就是存在2、3条,仪陇县法院和南充市中院就不应当定张雍有罪,最高法立案庭法官更不应当伪造法律文书终结本案法律程序,检察机关就应该依法抗诉。依据《刑事诉讼法》204条第2款和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375条第3款的共同规定,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应予以排除,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楼主| 发表于 2014-9-12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案卷中存在13条违法证据,不要说案卷中存在如此严重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就是存在2、3条,仪陇县法院和南充市中院就不应当定张雍有罪,最高法立案庭法官更不应当伪造法律文书终结本案法律程序,检察机关就应该依法抗诉。依据《刑事诉讼法》204条第2款和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375条第3款的共同规定,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应予以排除,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楼主| 发表于 2014-9-13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案卷中存在13条违法证据,不要说案卷中存在如此严重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就是存在2、3条,仪陇县法院和南充市中院就不应当定张雍有罪,最高法立案庭法官更不应当伪造法律文书终结本案法律程序,检察机关就应该依法抗诉。依据《刑事诉讼法》204条第2款和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375条第3款的共同规定,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应予以排除,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楼主| 发表于 2014-9-13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认定的受害人,法院拿出来的唯一证据就只有一张户口证明表 ,该户口表上载名叫“刘琴”,曾用名一栏中没有另外的曾用名或化名。在案卷笔录中所谓受害人共计两份询问笔录上的签名,分别为“汤晓莉、刘羽”。无任何证据证实询问笔录是“刘琴”的,也无任何证据证实户口证明表是“汤晓莉或刘羽”的。有户口表证明的无询问笔录,有询问笔录的无户口表证明 ,证明强奸罪名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连本案受害人到底是谁也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依据《刑事诉讼法》204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375条第3款的共同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楼主| 发表于 2014-9-13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案卷中存在13条违法证据,不要说案卷中存在如此严重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就是存在2、3条,仪陇县法院和南充市中院就不应当定张雍有罪,最高法立案庭法官更不应当伪造法律文书终结本案法律程序,检察机关就应该依法抗诉。依据《刑事诉讼法》204条第2款和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375条第3款的共同规定,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应予以排除,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发表于 2014-9-13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as258369as 发表于 2014-3-31 19:33
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向国家反映民情,人民有冤,恳求人大和人大代表为人民主持 ...

路过不管我的事

 楼主| 发表于 2014-9-14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案卷中存在13条违法证据,不要说案卷中存在如此严重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就是存在2、3条,仪陇县法院和南充市中院就不应当定张雍有罪,最高法立案庭法官更不应当伪造法律文书终结本案法律程序,检察机关就应该依法抗诉。依据《刑事诉讼法》204条第2款和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375条第3款的共同规定,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应予以排除,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发表于 2014-9-14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可以向中央第九巡视组反映.

 楼主| 发表于 2014-9-17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七、本案案卷中存在13条违法证据,不要说案卷中存在如此严重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就是存在2、3条,仪陇县法院和南充市中院就不应当定张雍有罪,最高法立案庭法官更不应当伪造法律文书终结本案法律程序,检察机关就应该依法抗诉。依据《刑事诉讼法》204条第2款和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375条第3款的共同规定,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应予以排除,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发表于 2014-9-18 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用暴力取得的证据,真实性何有

 楼主| 发表于 2014-9-18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八、夭折了的诉讼程序。在07年3月27日,四川省高级法院根据四川省政法委对本案复查重审的文件,启动了再审程序,举行了听证会,在会上高向阳庭长和陈庭长各收下了申诉人的《举证材料》一份,并在同年8月21日以(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证实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就在这个时候,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伪造出来了(07)119号通知书,终止了川高法对本案的正常审理程序,导致四川省高级法院审理了7年也未作出判决答复,诉讼程序上没有这样的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4-9-19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九、最高法立案庭违反诉讼程序和越权制造审判文书。在07年8日7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用立案庭的业务印章制作审判文书(07)119号通知书,该通知书声称“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加盖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印章。法律没有授权立案庭对案件决定再审或不再审,和用立案庭的业务印章制作审判文书,及终结法律程序的职权。该通知书既没有主审法官签名,也没有院长签名,既终结了本案的法律程序,也终止了四川省高法正在审查的正常审理程序,该通知书制作和发出的时间比川高法(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的通知书早出了13天!瞒天过海,诉讼程序不合法。

发表于 2014-9-20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按中办国办《意见》的规定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处理


                                        支持 !!!!!!  

发表于 2014-9-20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张雍自己拿钱嫖娼,也是说像自己一样拿钱嫖娼,决不可能叫他人不要给钱去强奸,首先全案证据中既沒有张雍叫他人不要给钱去强奸的证据,也不存在支使、暗示、教唆他人不要给钱强奸的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14-9-20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十、恶意一再把嫖娼当成强奸定案。由本案第2页和第8页显示:小姐收下100元钱卖淫,张雍以100元钱嫖娼,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发生了性关系,这是中老村妇也能判断得清楚的事实,为什么一审、二审、再审都没有审理清楚,唯一的解释就是腐败蒙住了双眼,看不见法律的公平正义,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线。

 楼主| 发表于 2014-9-23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一、刻意栽赃陷害。案卷中存在公安篡改询问笔录、冒充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等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连村夫民妇也能界定的违法证据,到了法官那里为什么就变成了定罪处刑的“瑕疵证据”?并以此对张雍处刑10年,这不是明目张胆地栽赃陷害,又是什么?

发表于 2014-9-24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不是明目张胆地栽赃陷害,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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