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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亲历青川地震灾难和人间真爱---------不断上传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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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6月04日07:53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诉讼时效可中止 ●违约、损害可免责 ●审案不会久拖不决 ●困难当事人可减交诉费 本报记者 吴 兢 经历惨痛“5·12”大地震,灾区人民生活正在慢慢康复。与此同时,一些矛盾纠纷也开始显现。对想打官司的公众来说,地震会带来哪些影响? 法律专家分析,《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地震等自然灾害属不可抗力,将带来诉讼时效中止、法律责任免除等法律后果。 因地震发生,一些官司难以正常进行。比如,本已准备好到法院起诉,地震袭来,造成超出法定诉讼时效仍无法起诉。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刘东华律师介绍,为保障当事人正常行使诉权,《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137条还赋予法院对特殊情况有延长诉讼时效的权力。 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等法院决定,在审理涉地震灾区案件时,根据地震对当事人造成的影响,采取准许延期审理、中止诉讼和暂缓执行等措施,以保障灾区涉案当事人安心抗震救灾。 对因地震带来的合同违约或人身财产损害,《民法通则》第107条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刘东华说,《合同法》对此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责,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还可解除合同。 以货物承运为例,刘东华说,根据《合同法》,货物毁损、灭失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承运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货物灭失的情况下,承运人不得收取运费。 就铁路运输,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人身伤亡由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时,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刘东华还提醒,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四川绵阳市是此次地震重灾区,司法机关在人员和场所上均遭重创。 5月12日以来,市中级法院迅速恢复审判工作,共审结刑、民事案件15件,及时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公民合法权益。院长莫亚林介绍,中院号召法官们冒余震坚守岗位办案,杜绝因震灾影响法院工作造成超审限办案。中院至今没有一件案件申请延长审限。 灾区审判力量不足,已引起高层关注。对灾区审判人员不能补充到位的,最高法院日前发出通知,要求高级法院统一协调,根据诉讼法规定,加大移送、指定和提级管辖力度,及时审理灾区案件。 大地震之后,一些诉讼当事人面临生活困难。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当事人可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准予减交诉费。
灾区孤儿新家在哪? ●收养孤儿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限制 ●孤儿收养先国内后国外 本报记者 白 龙 本次特大的地震,使很多孩子成为“地震孤儿”。如何为灾区孤儿寻找一个家,是很多好心人牵挂的问题。 根据收养法等收养程序,灾区的孤儿会先被安置到灾区的福利院,如果灾后这些孤儿确定父母双亡,而且近亲属放弃抚养权的话,可以进入收养程序;也可以由政府出钱,找寄养家庭代养。 1992年4月1日实施的《收养法》规定,收养人须具备以下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同时,收养人原则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对“地震孤儿”的收养来说,《收养法》放宽了收养条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另外,如果是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则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国家民政部1999年5月27日发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该办法第五条还列出了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证件、证明材料: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等。 此外,有关外国人收养“地震孤儿”的问题,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相关规定,孤儿收养将采取先国内后国外的原则。如果外国人有意愿收养地震孤儿,那么应该先通过所在国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相关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相关组织如“中国收养中心”转交申请。根据《收养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法规,应该提供收养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财产状况证明、身体健康证明等文件。 截至5月31日,收养汶川“地震孤儿”的工作尚未启动,主要原因是地震孤儿的身份确认工作还没结束。获救的“地震孤儿”首先会被安置到民政部门下属的社会福利院等机构,对孤儿的收养还有待于下一步民政部门的安排部署。
地震谣言如何防止? ●警方破获网上造谣55起 ●政府应统一、准确、及时发布信息 本报记者 黄庆畅 汶川地震发生后,各种谣言不时传出。这些无中生有的谣言就像 “人造地震”,负面作用很大。5月12日17时左右,国内某网站“贴吧”上,有网民发布了大量关于四川省汶川县“5·12”地震的有害虚假信息。公安部门立即调查。13日6时,嫌疑人所在地被锁定在山西省运城市。14日,网上散布地震谣言的嫌疑人张某被抓获,并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 截至5月21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破网上造谣类案件5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5人,其中治安拘留13人,训诫42人。 大地震后常有谣言,百姓如何辨别?唐山市地震专家根据唐山大地震积累的经验建议,要做到一问二想三核实,理性判断和识别各种地震传言。当听到地震要发生的消息,如存有疑问,难以判断真伪时,可向政府和地震部门核实。 谣言止于公开。汶川地震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对外发布抗震救灾及人员伤亡情况,并及时辟谣,让外界对受灾及抗震救灾情况有更多了解,阻止了谣言蔓延,减少了人们的猜疑。 但是也有学者指出,辟谣不能只是简单到对谣言和传言只作一味否定的地步,而不对事件本身情形作出具体的解析。而应提供更多的信息,让公众作出正确的判断。譬如,这段时间以来,许多地方都曾发生过成群结队的蟾蜍迁徙的现象,放在汶川大地震的背景之下,自然会让一些人产生地震前兆的疑虑。于是谣言四起:要地震了!面对这一谣言,地方政府部门给公众的答复不能简单否定,还要加大对信息的解读,解除公众的疑虑。 现代信息传播工具的发达,使谣言和传言的传播速度可谓惊人。对于辟谣者来说,要想止住谣言的传播,消除公众的疑虑情绪,那就应该在辟谣的时候,按照5月1日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尽量向公众提供更多的相关信息,真正让“谣言止于信息公开”。 对此,《突发事件应对法》也有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空头募捐 怎样处理? ●救灾捐赠应当自愿和无偿 ●以募捐的形式行骗构成诈骗罪 本报记者 白 龙 汶川地震发生后,全国人民踊跃为灾区捐款,截至6月1日12时,全国共接受国内外社会捐赠款物总计415.38亿元,实际到账款物376.22亿元,已向灾区拨付捐赠款物合计115.22亿元。抗震救灾资金与物资的数量之大,来源之广,都属空前。但是,在捐款过程中,也要注意一些法律问题。 捐款自愿原则。根据今年4月28日起实施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救灾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在单位组织的捐款中,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员工对自己的捐款方式和数额有自行决定的权利。 募捐诈骗行为的惩处。在全国人民踊跃为灾区捐款的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民的善心,以募捐的形式进行诈骗活动。根据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募捐的形式骗取钱财,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构成诈骗罪。其中个人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数额在10万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悔捐问题。在救灾募捐的过程中,如果出现“认而不捐”、“空头募捐”的情况怎么办?法律专家表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此外,根据《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因此,对于拒不兑现捐款承诺的企业和个人,可以采取向社会曝光等多种形式追讨捐款,必要时可以进行法律诉讼。
趁灾犯罪是否从重? ●妨碍救灾、散布谣言、破坏设施,将被重罚 ●查处、预防职务犯罪,抗灾不容贪官、昏官 本报记者 刘晓鹏 5月29日,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在深圳某公司工作的杨丽涛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杨丽涛使用“木马”程序攻击昆山红十字会网站,修改网站链接,将捐款账户改为自己开立的银行账号。他将面临法律严惩。 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对七类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期间发生的犯罪行为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说,对严重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进行的犯罪行为,要在法定期限内快审、快判。与此同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对打击这些犯罪行为作出部署,一批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处理。 七类犯罪中,包括盗窃、抢夺、抢劫、故意毁坏用于抗震救灾的物资、设备设施,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进行诈骗、敛取钱财,拐卖灾区孤残儿童、妇女等犯罪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 正常状态下,商家经营行为大多通过行政管理的方式进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价格违法等多由主管部门依价格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在地震等灾难条件下,违法、违规行为有可能踩上犯罪这根红线。 七类从重处罚的犯罪行为还包括:为牟取暴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严重扰乱灾区市场秩序,影响灾区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犯罪行为。在灾区生产、销售或者以赈灾名义故意向灾区提供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行为。 虽然此次地震之后,还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但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中的职务犯罪也是七类从重处罚的行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抗震救灾款物、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犯罪行为。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预防和坚决查处抗震救灾中的职务犯罪。对国家工作人员在抗震救灾中贪污、挪用、私分救灾款物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等侵害受灾群众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治了贪官,不能忘了昏官。”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对于在抗震救灾中敷衍塞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检察机关要及时介入重大事故调查,查办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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