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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郑刚

[热点事件] 骑电马儿被撞身亡,他被认定无证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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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4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呀呀 不得行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4 16:06
说到底还是素质,都自觉遵守交规,事故自然就少了

发表于 2014-5-4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汽车该限速多少码呢,30?

发表于 2014-5-4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汽车该限速多少码呢,30?

发表于 2014-5-4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帖要回,回帖才健康,在踩踩,楼主辛苦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4 16:08
电马儿和货车抢道…货车只有和轿车抢道…那轿车呢…

发表于 2014-5-4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帖要回,回帖才健康,在踩踩,楼主辛苦了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5-4 17: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电动车是机动车?这意味着电动车不能走非机动车道了,必须得走机动车道!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5-4 17: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人拿了人民的俸禄没事干,不做点实际的事,整天就知道给平民百姓订这样规定那样规定,真让中国人民寒心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4 17:44
电瓶车是普通老百姓最好的交通工具,可以节能环保,如果把电瓶车改为机动车,很多人都会买汽车,有可能造成拥堵和污染,其实最好的解决办法,把电瓶车的重量在九十斤基础上在提高一点,限速四十公里,这是一个不错的办法,还有警察平常多加强管理,那些开车的朋友也按自己交通规则行驶,取现电瓶车对交通拥堵没好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4 17:48
政府问题,治标不治本,受害的都是消费者,以前没有这样的规定,买了的不可能砸了山,再说,你不管厂家管消费者,你不是吃饱了吗,前几年就在管理三轮车,几年下来,有用吗?今天拉走1辆明天再买1辆,。为什么不直接关掉厂家,没的生产的,买个串串啊,难道真是为了给交通局创收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4 18:20
错的都是老百姓 对的永远是政府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4 19:35
电马儿还是厂家降底下速度,现在人力三轮都改成电三轮了。希望有关部门管理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4 19:40
大货车 =  要命的车
大货车 =  找钱的车 一一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4 19:52
吃了不卫生的东西,我闹着肚子上饭馆,遭到食物中毒,死了。到地狱,阎王看了我的诉状,批示:由于死前在闹肚子,饭馆中毒责任不算致死。我不服,申诉。他无奈叹息,谁让你不爱惜身体闹肚子嘛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4 19:59
有些开车的是拿到执照的杀手,素质呀!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5-4 20: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5-4 20: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4 20:13
部分部门有病,说多了是眼泪,站着说话不腰疼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4 20:18
大城市除了,公共交通车和自行车以外就不该有其他车辆,现实又不允许这样子,那就只有严格执法,罚一次就应该让违法者终生难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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