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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郑刚

[热点事件] 骑电马儿被撞身亡,他被认定无证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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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4 20:20
大城市除了,公共交通车和自行车以外就不该有其他车辆,现实又不允许这样子,那就只有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无论行人还是车辆,罚一次就应该让违法者终生难忘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4 20:22
就不知道这些问题那些当官的看见了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4 21:15
我个人认为重点应该还是像约束机动车驾驶员那样去规范骑电马儿的行为习惯. 并不是有了各种证照和手续就可以随便跑了.比如高速公路基本最高限速都是120Km/h.而能上高速的汽车跑120都是小KS.安全掌握在自己手中. 不管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命大于天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4 23:06
不该分机动车非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车、老年车……都是交通参与者,都应该学习考证。违规都应扣分加罚款。如果和个人征信记录挂钩更好!相信遵守交通规则人人自我约束,拥堵的路也会变通畅……期待呀……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4 23:09
你还我活不,国家什么时候规定骑电马儿要驾驶证让人蛋疼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5-4 23: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4 23:30
国家就是大爷,以后我们都走路了,可能还要收人头税,以上说好话的都是公务员吧。现在电瓶车多了就要上牌了,以前怎么没管,什么人民素质要提高,你是们在创收吧真正的农民都快没饭吃了,没房,没车,没老婆

发表于 2014-5-5 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5 01:01
你要是不禁摩 我才不骑电瓶车  话说摩托安全多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5 02:52
妈B!政府靠谱吗?说这个无证驾驶那个闯红灯。他妈B警车他们没驾照吗?警车他们就可以闯红灯吗?啥子还不是政府说了算。咱们公民有个求的发言权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5 08:12
应该说是(交税)不要说得那么委婉(驾驶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5 08:33
政府首先应该解决现有的超标电动车,可以用超标的电动车换不超标的电动车,也就是以旧换新,国家在给以一定的补贴!这样的话就好啦!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5-5 08: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质疑,深圳市公安局与交委的解释是,电动自行车上路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深圳市发布的数据显示,近3年,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呈逐年大幅上升趋势,已造成152人死亡、685人受伤。

  对于这样的解释,倪捷作为电动车的生产者,并不认同。

  “电动自行车的道路安全情况处于好转的趋势。”倪捷分析,其一,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的增幅远高于事故数量增幅。2009年与2004年相比,全国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人数增加了6.244倍,但是这8年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增加了8倍。其二,电动自行车的万车死亡率在下降。2004年,我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为1500万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589人,万车死亡率为0.39;2009年,事故死亡人数虽增至3678人,但电动自行车保有率已增至 1.2亿辆,万车死亡率反而下降到0.31。

  “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也有可能是机动车的责任。而且死亡人数绝对数量的上升,还可能和交通管理水平有关,不应该把全部责任都推到电动自行车身上。”倪捷说。

  在电动自行车存废问题上,究竟孰是孰非呢?

发表于 2014-5-5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lol

发表于 2014-5-5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4-5-5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生命可贵,遵守规则。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5 13:14
就算要有证驾驶那也应该是所有的驾驶证都可以,因为主要是针对电瓶车不遵守交通规则才容易出事故。

发表于 2014-5-5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其实有的骑电动车横冲直撞的,太快了

发表于 2014-5-5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很难监管。

发表于 2014-5-5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是管理电瓶车生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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