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5日,我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起网上信访,就刑事追诉时效问题询问省高院:“立案侦查’和‘受理案件’在追诉时效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况发生,因其它原因造成的超过追诉期限的,能否继续追诉”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与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法院的解释截然不同,到底是哪家法院在枉法,请四川省高级法院给予释明。然四川省高级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神回复,回复内容竟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神了,太神奇了。
信访及回复(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八十九条建立了刑事追诉时效制度。但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与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法院对“追诉”二字的理解,截然不同,在中国大陆上演一法两解释,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底线,是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枉法、还是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法院无枉法?请四川省高级法院解释。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对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解释为“追诉是指的开始追诉,只要在时效内启动追诉了,案件就不受时效的限制”。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显示:当事人熊某2000年11月12日参加一次剖宫产手术,术后患者在转院途中死亡。公安于2000年11月12日立案,2001年4月21日以涉嫌医疗事故犯罪将熊某逮捕,由公安机关委托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公诉机关以“涉嫌非法行医犯罪”公诉,一审以“构成非法行医犯罪”处有期徒刑10年;二审以“熊某的行为与患者死亡结果无证据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熊某有期徒刑3年(由于巴中市的酌定减轻案件不需层报最高法院核准),二审判决作出后3天就交付监狱执行了。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再审“维持原判”。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一:经开庭审理认定,熊某参加手术前已经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撤销原有裁判。二:经书面审理认定,熊某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变更罪名后改判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熊某以“就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也超过追诉时效期限,没有逃避侦查、审判的情形,依法不再追诉:熊某一直作的无罪辩护,书面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程序不合法,没有让熊某举证及辩论,剥夺了正当权利”不服判决。巴中市中级法院解释“追诉时效仅仅指犯罪发生之日截止立案受理之日这一段时间,只要立案侦查了,追诉时效就消灭了。”当事人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起申诉,被四川省高级法院以(2013)川刑监字第110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对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解释为:“‘立案侦查’和‘受理案件’在追诉时效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况发生,因其它原因造成的超过追诉期限的,应分别采取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的方法处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2007年9月6日的《浙江法制报》第6版上的案例一,讲的是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对郑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其中讲到该案发生在1994年,公安机关当时就立案侦查,郑某也没有逃避的情形,但公安直到超过追诉时效期限10年后的2007年才叫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导致法院裁定不再追究。对于“‘立案侦查’和‘受理案件’在追诉时效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况发生,因其它原因造成的超过追诉期限的,到底是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的解释“追诉是指的开始追诉,只要在时效内启动追诉了,案件就不受时效的限制”:还是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的解释:“‘立案侦查’和‘受理案件’在追诉时效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况发生,因其它原因造成的超过追诉期限的,应分别采取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的方法处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是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枉法还是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法院枉法???????
时间:2014/5/520:41:11
回复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回复时间:2014/5/911: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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