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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安徽马鞍山9.11宁马高速特大交通事故判决疑点!(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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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9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岔路口是非法的,按照上诉公司的要求,马鞍山法院应该是怎样的判决?难不成让被上诉人赔钱?

发表于 2014-8-19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如果责任在马鞍山的相关职能部门,不仅是要承担责任,还有连带的渎职处罚

发表于 2014-8-19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从中看到了马鞍山法院无节操的强盗逻辑……什么事情都你说了算,要法律干嘛?

发表于 2014-8-19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全封闭的高速就不能有缺口,即便这里是高速公路连接线,但是大弯不能够存在缺口
发表于 2014-8-19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将希望放在法院毕竟可能性不大了,毕竟从马鞍山法院到二审高院,都是摆明了官官相护

发表于 2014-8-19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马鞍山交警的偏帮与渎职即便是找省纪委估计都没用,一个生交通厅的态度已经能够说明一些问题了
发表于 2014-8-19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马鞍山法院故意偏帮属于职务犯罪,巡视组在哪里?

发表于 2014-8-19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上诉人提供的证据马鞍山法院都不认同?这也太逆天的节奏了吧?提交的证据不采纳等于没有效果
发表于 2014-8-19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高速公路连接线是否属于高速?相关部门在对于高速公路的界定上是存在很大的问题的

发表于 2014-8-19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即便说人在做天在看,可有些事情,老天总是在打瞌睡,比如马鞍山交警和法院的所作所为。

发表于 2014-8-19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不普及,马鞍山交警和法院合伙欺瞒大众,罪无可赦

发表于 2014-8-19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马鞍山交警和法院是知法犯法组加一等,玩忽职守的渎职罪为渎职罪。
发表于 2014-8-19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因为相关部门的偏帮职,才造成今天的事情!

发表于 2014-8-19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知道马鞍山法院不会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没想到二审也是如此
发表于 2014-8-19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何马鞍山法院认定的证据才是证据,为何马鞍山交警要排除第二辆水泥罐车的存在?

发表于 2014-8-19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高速大队不是说是高速公里连接线,为何马鞍山交警就是不承认?除非你有更好的证明

发表于 2014-8-19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是金钱交易,马鞍山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判决明显不合理,谁能解释一下第二辆槽罐车?

发表于 2014-8-19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是错都是市民或者企业的,类似马鞍山交警和法院这样的职能部门是完全没有错的。

发表于 2014-8-19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哈当初马鞍山相关部门要允许这个岔路口的存在?不知道高速上是不能有缺口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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