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书
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月山村刘世明等50余名村民依法对杨时立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控告,并依法推举刘世明等4人为控告代表人。
控告代表人:廖中开,男,汉族,64岁,初中文化,现任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月山村七组组长,住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月山村七组,联系电话:18782699035;
控告代表人:兰本卫,男,汉族,70岁,初中文化,住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月山村一组,联系电话:18048101256;
控告代表人:周正文,男,汉族,53岁,初中文化,住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月山村一组,联系电话:13882648066;
控告代表人:刘世明,男,汉族,57岁,初中文化,住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月山村一组,联系电话:15982626107;
被控告人:杨时立,男,汉族,47岁,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现任中共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委员会书记,住广安市广安区。
控告事项:
一、贪污受贿
二、大肆滥用职权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控告请求:
一、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将其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纪检监察部门严厉打击其滥用职权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事实及理由:
一、主要贪污事实。杨时立自担任中共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党委书记一职以来,伙同我村干部廖中华、刘锡明和邓小玲等人多次贪污。其主要贪污事实如下:1.侵吞国家给付的粮食农资综合直补补贴款数十万元。伙同廖中华、刘锡明和邓小玲等人以虚构粮食农资综合直补补贴面积的方法,骗取国家给付的粮食农资综合直补补贴款后私分,5年共累计数十万元。2.侵吞公路维修款、救灾补助款、信用社退股款、“送温暖”款、低保款及其他款物。
二、主要行贿受贿事实。被控告人杨时立伙同廖中华、刘锡明和邓小玲等人多次向他人索要财物。其主要行贿受贿事实如下:1.大肆公开买官卖官。向上级组织领导买官买职位。同时,大肆公开利用“村支两委”换届之机,卖官卖职位。2.向月山村计划外生育对象索要贿赂数万元。3.向低保对象索要贿赂。
三、主要大肆滥用职权及其他违法违纪事实。1.包庇纵容违法犯罪行为。自2013年11月以来,我村广大干部群众向镇、区及市纪委监察部门状告廖中华、刘锡明和邓小玲贪污、受贿、行政乱作为等违法犯罪行为,当受案纪委监察部门立案调查时,其总是以种种理由包庇、纵容和为其开脱,致使案件查处受阻,被控告人气焰更加嚣张,打击报复控告人行为日益加剧。在今年3月8日和5月30日的村党员干部会上,被控告人廖中华十分狂妄地说,“我们村部分刁民到镇上、区上和市上告我们三个班子成员,到今天怎么还没把我们告垮呢。我们三个还当得好好的呢。怕什么!如果我们三个垮了,镇上的某些领导也要跟着垮”(某些领导就包括杨时立)。2.无视组织存在搞“独立王国”。2014年5月,我村50多名村民联名向省纪委监察厅状告廖中华等人违法犯罪行为,省纪委监察厅依法立案并将其转给广安区纪委监察局查处,经调查所控事项属实,区纪委监察局建议镇党委依法免去廖中华等人职务。对此,杨时立是置若罔闻,不理不睬,致使党和政府形象在百姓心目中严重受损,纪委监察部门无法结案。3.非法买卖集体土地。伙同廖中华等人将月山村八组集体土地5亩左右出售给杨开敏兴建墓地。4.其他违法违纪行为。2014年3月,杨父病故。其在未经组织批准情况下大肆违规操办宴席达60余桌,强行宴请花桥镇27个行政村村干部和花桥镇大大小小开发商赴宴,疯狂敛财收受礼金达30余万元。极力助推廖中华成为月山村“山大王”,违规给予服刑人员廖XX(廖中华堂哥)低保待遇。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杨时立无视国家法律存在,任意践踏国家法律制度,恶意侵犯他人合法权利,极大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已严重触犯《刑法》及《中国共产党章程》等相关规定,社会危害性极大,且影响恶劣。现恳请中共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依法严惩被控告人的违法行为,切实捍卫法律尊严,有效确保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实效和伟大中国梦的实现!
此 致
中共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四 川 省 监 察 厅
控告人:廖中开 兰本卫 周正文
刘世明等
201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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