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牛院长:李顺成认为审判长何兴强与原告何远林诉前通过精心策划有预谋合伙诈骗(法官与原告有行贿受贿行为)才可能以职权强行认定原告欺诈事实为(2006)青白民初字第222号判决依据,故意制造冤案导致(2006)成民终字第1530号裁定、(2006)青白民初字第629号再次制造冤案、(2007)成民终字第592号判决、(2007)成民监字第219号裁定、再审(2008)成民再终字第12号裁定、重审(2008)青白民初字第673号(通过破坏性审计)发现厂房没现浇地圈梁有安全隐患,暴露起诉状欺诈事实,原告才申请撤回起诉,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竟然无条件)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请问尊敬的牛院长:中国哪条法律有规定(允许)原告在欺诈起诉事实暴露时申请撤诉的法院(无条件)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请问尊敬的牛院长,初审、终审原告赢官司申请撤诉,事实足以证明法院认定欺诈起诉事实为判决依据……?
请问尊敬的牛院长:审判长何兴强与何远林不是因为诉前通过精心策划有预谋合伙诈骗(再歪)法官不可能以职权无故认定虚构假结算事实为判决依据制造其冤案,事实上(2006)青白民初字第222号、(2006)青白民初字第629号与(2007)成民终字第592号判决法官就是以职权认定何远林起诉状欺诈事实为依据制造冤案;请问牛院长这又怎么解释……?
请问尊敬的牛院长:何兴强与何远林不是因为诉前通过精心策划有预谋的合伙诈骗,依法审查起诉状所书到现场核实其物证(厂房不会缩水)发现与起诉状所书不符驳回起诉,请问牛院长冤案事实还会成立……?
请问尊敬的牛院长:原告收到(2007)成民终字第592号维持原判决时依法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呢?原告为什么不在(2007)成民监字第219号、(2008)成民再终字第12号、(2008)青白民初字第673号受理之前依法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请问尊敬的牛院长,原告不是因为欺诈起诉事实暴露会依法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吗……?
尊敬的牛院长:李顺成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是法制社会国家,相信中国法律绝不允许法官以职权认定欺诈事实为判决依据。绝不允许法官以职权制造冤案。相信正义永远属于人民。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神圣执法机构,人民法官权属于人民授予,绝对不允许人民法官执法权用于枉法徇私,打击报复谋取私利……
特此声明:李顺成再次按程序给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牛敏)院长寄公开信反映审判长何兴强与原告何远林诉前通过精心策划有预谋合伙诈骗事实(认为无理取闹,请依法追究其侮辱法官罪)请牛院长予以公平公正的裁断。尊敬的牛院长,之前李顺成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刘玉顺院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寄去公开信,是不希望中国人民法院因基层法院法官欺上瞒下践踏中国法律。事因李顺成投诉无门才将三级人民法院院长公开信印成了传单待发。为了避免三级人民法院院长公开信传单散发导致其后果,在2010年10月25日再次依法(寄挂号信)向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第十九次递交起诉状同样不受理。据此再次依法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牛敏院长寄公开信(附)李顺成向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纪委等各省市公安厅局寄挂号信(留凭据)尊敬的牛院长收到特快专递反映函告再不受理就只好将三级法院院长公开信向社会公开散发(散发地点详见各省市公安厅局挂号信预报案所在地)求助于全国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人民群众来达到讨回公道。尊敬的牛院长,李顺成依法向各级领导反映函告无果(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等上级领导不回复不重视,而是基层法院欺上瞒下导致)李顺成寄特快专递留下证据证明事因被逼散发传单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荣辱等后果由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承担全部责任……
尊敬的牛院长再次收到反映青白江区法院以职权制造冤案事实(特快专递函告)不作书面回复就证明牛院长没有处理希望李顺成将三级法院院长公开信分别印制传单向全国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群众公开散发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荣辱等社会影响,李顺成作为中国人民一份子,绝对不允许人民法官执法权用于枉法徇私违法乱纪……
请牛院长审查李顺成第十九次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所诉事实是否应受理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成都市理顺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原告)
公司住址: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福龙村8组
法定代表人:李顺成 男 汉 54岁
住址: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福龙村8组
身份证号:511022195710100033
电话:1898293516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101132000547-1
被告:四川福龙建筑有限公司(简称被告)
公司住址: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福龙村7组
法定代表人:何远林:男 1949年2月2日 汉族
住址: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福龙村7组日新镇
案由:承包修建厂房等工程竣工、进入交验、收方结算程序
请 求 事 项
一、请求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2006)成民终字第1530号上诉费。
二、请求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审被告)出庭应诉、上诉、申诉等导致精神压力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赔偿,具体损失费通过法院指定其审计部门实审为准。
三、请求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依法进入承包修建于2004年9月23日整个工程竣工收方、交验结算程序。
事 实 和 理 由
一、被告撤诉应依法承担(2006)成民终字第1530号上诉等系列损失的理由:何远林收到(2006)青白民初字第222号、(2006)青白民初字第629号、(2007)成民终字第592号等至(2008)青白民初字第673号受理前为什么不依法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二、根据(2006)青白民初字第222号、(2006)青白民初字第629号、(2007)成民终字第592号判决被告赢官司,之后才依法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事实足以证明被告欺诈起诉事实暴露,足以证明理顺公司是无辜被告,被告就应依法进入竣工交验结算程序,就应承担理顺公司因澄清其冤案长达三年多出庭应诉等系列损失的赔偿。
综上所述,原告于2004年5月25日将厂房等工程发包与福龙公司进场修建过程中,按合同预付款超出几万……
附 民 事 起 诉 证 据 说 明 清 单
证据一、大包干承包修建预(结)算书与收款“凭据”证明补充合同
证据二、被告2004年9月22日预(结)算书为逐项目交验依据
证据三、被告2004年9月23日预(结)算书为逐项目交验依据
证据四、(2006)青白民初字第222号判决书证明欺诈事实成立
证据五、(2006)成民终字第1530号裁定书证明付费上诉依据
证据六、(2006)青白民初字第629号判决书证明欺诈事实成立
证据七、(2007)成民终字第592号判决书证明欺诈事实成立
证据八、(2007)成民监字第219号裁定书证明欺诈事实不成立
证据九、(2008)成民再终字第12号裁定证明欺诈事实不成立
证据十、(2008)青白民初字第673号裁定书,证明起诉状欺诈事实暴露证据十一、衡平司法鉴定所《征求意见稿》证明欺诈事实暴露撤回起诉
证据十二、何远林虚构欺诈事实起诉状、证明没进入结算依据。
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成都市理顺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长 李顺成
2010年10月26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