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首长;假如你是我碰上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枉法徇私判决……?
请四川省政法委和省纪委监察厅首长会依法主持公道,审评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判决为结算事实清楚一案(通过)以下系列诉讼在欺诈起诉事实暴露时撤诉:
1、初审(2006)青白民初字第222号判决为结算事实清楚。
2、上诉(2006)成民终字第1530号裁定发回青白江区法院重审。
3、重审(2006)青白民初字第629号判决为结算事实清楚。
4、再上诉(2007)成民终字第592号维持原判。
5、申诉(2008)成民监字第219号裁定成都市中院再审。
6、再审(2008)成民再终字第12号裁定发回青白江区法院重审。
7、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明知福龙公司欺诈起诉事实长达三年另五个多月“暴露时”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作出(2008)青白民初裁字第673号裁定、准许原告四川福龙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31条第一项、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李顺成认为: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在践踏法律。理由《中国法律两审制,一审、二审为终审判决》本案通过七次系列诉讼长达三年另五个多月且在原告欺诈起诉事实暴露时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福龙公司当法院什么地方?黑暗旧社会衙门?欺诈起诉事实暴露时才撤诉与黑社会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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