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一个“通病与常态”!满街的小汽车路边乱停也是你所谓的“通病与常态”,行人乱过马路也是你所谓的“通病与常态”……一但出了事,会不会因为“通病与常态”的原因,就不追究责任?偷换这概念,到底能说明你的什么观点?
郭某没有因为卖菜的菜农堵路而与菜农发生争吵,与兰某没有因为卖菜的菜农堵路而与菜农发生争吵,是性质完全相同的“体谅”,对于他们素质的区分,没有任何差别。故意分开区别对待,很显然不是在讲道理而是象是在诡辩。
报警问题。就算郭某不在现场,郭母不会开车,报警也不是兰某的唯一途径,事实上她选择了将货物从车上卸下来,拎到摊位上。你凭什么称是“强行要求不会开车的秦某将车挪走”?只不过在这个过程中,因为付出了额外的劳动,与郭母发生了争执,争执的具体言语咱们还并不清楚,在这么多不确定因素下,你怎么就能认定你所称的那些事实,指责兰某“强行秦某犯罪”?为什么不可能是秦某横行霸道,反感兰某的指责而恶意相与或者其他别的情况呢?根本无法排除其余的可能。
个人觉得辩论中不能犯这些错误:断章取义,混淆是非,偷换概念……不以事实为基础,只以憎恶为导向,这不是在探讨事实,这是在有意扭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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