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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恶心就吐

▲▲▲▲▲南充论坛的正义之声不应该被私心绑架,丑恶不只在于露丁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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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2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坛网友注意了,再次发布南坛一号通告:从现在开始,凡在南坛中有骂人行为者,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开个玩笑,不要介意。

发表于 2015-8-12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39.204.119.x 发表于 2015-8-12 15:08
先把堵路这条惩罚了在说,露那个放到二一步,屙料始终是私事,不是公益事业,出来说个对不起说不成,直到现 ...

:victory:就是,楼主全凭猜测,是典型的推测匠,指鹿为马,凭啥堵路不惩罚,他说算了就算了,喊他出来说清楚。

发表于 2015-8-12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楼主第一条就看不下去了,明明是菜市场小贩太多,堵了路导致郭某的车不能开进去卸货,你还在这颠倒黑白,不要做得太明显了,打架地点发生在郭某店铺门口,有脑壳的人就会想这架怎么能吵起来打起来

发表于 2015-8-12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恶心就吐 发表于 2015-8-11 22:07
有为王,你娃说话要负责!真是让人大跌眼镜啊,你这个资深五毛,当年不是疯狂追随政府专咬网友的吗?

...

:lol比你几天换立场,换主子差远了。

发表于 2015-8-12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218.6.131.x 发表于 2015-8-12 17:19
没有了你们口中的“主子”“走狗”,你家所有女性早被轮多遍了!

看你满嘴精化,你分析一下?
1:天微亮的6点多郭某由于路两边摆满了地摊菜农的菜,车无奈临时停在路中间下货,由于内急上厕所去了。
2:一个菜市场与郭某菜铺相距十来米的兰某三轮由此路过,但被郭某的车挡住。
3:兰某与郭某母亲为此发生争吵(无法确定谁先骂人)
4:郭某听见母亲与人争吵后,从店里出来后露了丁丁(“日”你没有资本,我才可以“大意如此)。
5:兰某,见郭某向自己露丁丁,用石头仍向郭某,并用手向郭某抓去,(抓没抓住不清楚)。
6:郭某母亲为了护郭某再次和兰某拉扯,并相互咬了一口。
7:郭某殴打了兰某(都不说互殴了)
来看看警方的”确定“是否正确?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12 19:52
法院以依民事案件立案,开庭时间9月8号,民间的法律专家到时可以去听听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12 19:57
楼主,别忘了9月8号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12 23:03
9月8日哪来的消息?
发表于 2015-8-12 23: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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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3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cxq1972 发表于 2015-8-11 18:38
你们大战几天几夜,还禁言几天?不算?

当然不算。

对于他,可能会有被揭露后的一些小感情。我没有受到任何影响。不能用谎言去对付可能的不公,这是我必须要坚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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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3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cxq1972 发表于 2015-8-12 05:57
莽先生,你当初去做调查也是受了gzcs等人的先入为主的观念?难道你要否认你的调查的公正性?你不要把 ...

我去做调查,没有任何成见,只是想搞清楚那天早晨发生了什么事。

头天早晨在避开双方的情况下,就已经进行了调查,下午接触郭家,听取他们的说辞。第二天早晨又很早赶到市场,希望能多找到几个目击者,并且多次刻意提醒郭母不要跟随我调查。我认为我保持了基本的公正。

我没看出我把什么问题无限放大,在我进行调查前,gzcs已经进行了调查,我了解的情况想必他也了解。但通过调查,我发现了他存在不诚实的状况,编造了部分事实,而这种观念通过他在论坛发帖,已经影响了整个事件的性质。提出这一点,不叫放大,更够不上无限这个形容词,而且没有否定任何事实。

你这样故意混淆是非,我不认为是为了追索真相。

我在论坛的影响力,既不是我需要考虑的,更是与你无关的部分,不值当你劳心。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13 16:22
说得好!莽娃比较客观中性,就事论事才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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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3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cxq1972 发表于 2015-8-12 06:42
莽先生,菜市场乱停车而堵路,这是一个通病,郭某,兰某改变得了吗?郭某停在过道中间真的是为了卸货方便 ...

郭某兰某改变不了的东西很多,你想说明什么问题?

郭某停车在过道中间下货,即使是大家平常习以为常的事,但这是引发争执的根源,出了事,它的不合法性,就是必须要考虑的事,这一点根本不需要讨论。

郭某没有与其他人发生争吵居然是体谅,那兰某还没跟别人争吵呢,算不算也是?既然是自己有错在先,就应当以较平和的方式主动解决,而不是发展到非以武力解决。需要提醒你注意的是,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争吵是兰某故意引发的,而且兰某与郭母的对话,除了郭妻的帖子中有讲述后,并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根本无法判断争吵的性质,为什么你会得出谁对谁错的结论?

同样的道理,假设兰某骂人的话,郭家也可以报警处置呀,凭什么只指责兰某不报警,将责任推到她身上呢?按你的逻辑,这算不算郭家人在逼人犯罪?

由此可见,你的任何一条都不符合逻辑,都是站在一系列无法自圆其说的假设基础之上的猜测。你觉得这样玩,真有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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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3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82.144.151.x 发表于 2015-8-12 19:52
法院以依民事案件立案,开庭时间9月8号,民间的法律专家到时可以去听听

请问一下,9月8日的民事案件庭审,具体是审理什么案子?

是本案中兰某提出的民事诉讼?

还是郭某对兰某提出的民事诉讼?

或者是郭某对公安等提出的民事诉讼?

发表于 2015-8-13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5-8-13 16:14
我去做调查,没有任何成见,只是想搞清楚那天早晨发生了什么事。

头天早晨在避开双方的情况下,就已经 ...

先生误会了,个人觉得先生的言行与以前有点小差异,顾善意提醒而已。何来混淆是非?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13 17:58
莽娃儿到时去旁听不就知道了

发表于 2015-8-13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5-8-13 16:37
郭某兰某改变不了的东西很多,你想说明什么问题?

郭某停车在过道中间下货,即使是大家平常习以为常的 ...

:lol你把我这个发言的前后都看清楚了吗?何必断章取义呢?难道你忘了自己的调查?
首先纠正你的几个混淆是非的说法,“停车堵路是菜市场的通病,是常态",并不是“郭某停车在过道中间下货,即使是大家习以为常的事”,是郭某没有因为卖菜的菜农堵路而要求菜农让路发生争吵是体谅,而不是“郭某没有与他人发生争吵居然是体谅”,至于报警问题,那你更是混淆是非,断章取义,这是针对恶心就吐的“兰某被堵喊你开走车,你该不该开车腾路”,此时郭某不在现场,在现场的郭母秦某不会开车,郭某停车堵路违法,兰某出了报警能解决问题还能怎么办?而强行要不会开车的秦某将车挪走,这不是强行秦某犯罪吗?
再次善意提醒,这个主贴主观性太强,错误多多,你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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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3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223.92.13.x 发表于 2015-8-13 17:58
莽娃儿到时去旁听不就知道了

如果要去听,也至少要搞清楚是审什么事对不对?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13 20:09
是郭某母亲起诉兰某,与郭某的刑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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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3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cxq1972 发表于 2015-8-13 19:09
你把我这个发言的前后都看清楚了吗?何必断章取义呢?难道你忘了自己的调查?
首先纠正你的几个混淆 ...

好一个“通病与常态”!满街的小汽车路边乱停也是你所谓的“通病与常态”,行人乱过马路也是你所谓的“通病与常态”……一但出了事,会不会因为“通病与常态”的原因,就不追究责任?偷换这概念,到底能说明你的什么观点?

郭某没有因为卖菜的菜农堵路而与菜农发生争吵,与兰某没有因为卖菜的菜农堵路而与菜农发生争吵,是性质完全相同的“体谅”,对于他们素质的区分,没有任何差别。故意分开区别对待,很显然不是在讲道理而是象是在诡辩。

报警问题。就算郭某不在现场,郭母不会开车,报警也不是兰某的唯一途径,事实上她选择了将货物从车上卸下来,拎到摊位上。你凭什么称是“强行要求不会开车的秦某将车挪走”?只不过在这个过程中,因为付出了额外的劳动,与郭母发生了争执,争执的具体言语咱们还并不清楚,在这么多不确定因素下,你怎么就能认定你所称的那些事实,指责兰某“强行秦某犯罪”?为什么不可能是秦某横行霸道,反感兰某的指责而恶意相与或者其他别的情况呢?根本无法排除其余的可能。

个人觉得辩论中不能犯这些错误:断章取义,混淆是非,偷换概念……不以事实为基础,只以憎恶为导向,这不是在探讨事实,这是在有意扭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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