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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七彩秋芊

[群众呼声] 阆中法院通知我去,告知我法院将用职权追加邓安俊刘春容为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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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26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标题:谁在“拆”法治的台?

来源:北京青年报

法治之难,在于一把手说了算“制度”之惯性的强大,在于人们缺乏敢于对任性的权力说“不”的勇气和机制。


最近,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在阆中市江南镇举行公开宣判大会,集中宣判一起妨害公务案,八名被告讨薪农民工分别被判处6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两名宣告缓刑。不少网友认为这种公判大会的方式不可取,法学专家指出,这种以“教育”和“威慑”公众为目的的公判方式,违反了两高及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精神,背离了审判公开的宗旨,是对公民隐私权和人格权的侵犯。
人们之所以对此事表示“震惊”,是因为它发生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早已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之后,发生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颁行之后,而且从表面上看,主导该事件的还是作为法治最后屏障的人民法院。在各级政府部门和政府机构都在号称宣传、学习、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和实施纲要,筑牢“法治”之基的形势下,居然发生这样明显违背法治精神的事件,也就难怪舆情汹涌了。
公民守法固然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但更为重要的则是政府行为要纳入法律的轨道。在此次事件中,单就法院本身的做法而言,它是在“拆”法治的台。说到法院的拆台,倒是想起了以前听说过的故事,其离奇荒诞的程度,估计再有想象力的作家也编不出来。如果写电视剧本的话,连艺术加工的环节都可以省略的。
前几年,有一位在贵州做律师的学生,曾讲过发生在他们县法院的一件事情。
我们知道,法院里法庭的设计,是审判席一般会高出原告和被告席一到两个台阶,类似于教室里的讲台,这也是司法权威的一种象征。
前几年法院对于出入人员的安检还不那么严。有一天,法院里来了六个农民工,不吭不哈地就开始拆除各个审判庭里的台子。法官们看着工人们忙活,谁也没主动问一声是谁让拆的,为什么要拆。遇到开庭要用的审判庭正在“作业”时,法官们还会临时调整一下,不至于影响到“施工”。三天后,全院的审判台都拆完了。
院长出差回来,一看审判台都没了,很生气,就问副院长是谁干的。副院长一脸的莫名其妙,“不是您让干的吗?”当然不是,否则院长也不会如此大动肝火了。
既然不是院长让拆的,那么是谁这么明目张胆地就在法院干了三天活儿?法院虽然经常审理有关拆迁扒房子的案子,可还没见过来法院拆台的,于是就报了警。警察们忙活了好几天,却一无所获,光天化日之下发生的案子竟也不容易“破”呢。
过了几天,参与拆台的一个农民工自己送上门来了,不过他不是来“自首”,而是来要工钱的。法院让他把干活儿的五个人都找来,问是谁让他们干的,回答说是县委的人。法院和公安又让他们找那个“县委”的人。
县城不大。几个农民工在街上转悠了几天,终于把“县委”的人给找着了。可法官和警察一见此人,却是哭笑不得。原来这个所谓“县委”的人,是个间歇性精神病人,病情时好时坏,有时西装革履,有时蓬头垢面。在他给农民工“安排”活儿的当天,碰巧他衣着光鲜,颇为体面,农民工对他“县委”工作人员的身份自然深信不疑,又是在县法院干活儿,谁会想到其中有“诈”呢。
当然,对于这位精神病人,法官们倒也不陌生。因为对多年前的一个判决不服,此人曾不断上访,问题一直没得到解决,慢慢地精神就出了问题。当法院的人问他为什么要拆审判台时,他颇为理直气壮,振振有词地回答,“你们弄了那么多的冤假错案都没事,拆个台子算什么!”
这几个农民工后来是否拿到工钱,法院是否又雇他们把台子重新垒上,均不得而知。不过这一几乎堪与坊间流行“段子”相匹敌的荒唐事件,暴露的问题却不容忽视。院长出差了,副院长还在,法院还有那么多工作人员在上班,农民工叮叮当当干了几天活儿,为什么就没有一个人出来过问、阻止?其实,倒不是大家冷漠,而是法院有其特殊的“院情”。院里有规定,凡是涉及五千块钱以上的花销,都由院长说了算,任何人不能过问。拆台子这事可不小,大家都想当然地认为这一定是院长安排的,即便有疑问,却也无人置喙。而农民工们的拆台,又是按照疑似“县委”工作人员的吩咐,对于领导决定的事,只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即可。这样的事情之所以能够发生,正是由于长期以来通行的长官意志至上及法院行政化管理的痼疾所致。
法治之难,在于一把手说了算“制度”之惯性的强大,在于人们缺乏敢于对任性的权力说“不”的勇气和机制。此次事件的教训,正可以提醒人们,只有领导干部敬畏自己手中的权力并有所克制、法律人有对法治理念的坚守,辅之以强力有效的舆论监督,法治的平台才能搭建起来且屹立不倒。

北京青年报, 公安部, 政府部门, 四川省, 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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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26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QQ图片201603121138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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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26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5-3-7 05:20
这个再审裁定是错误的;经过高院再审后发回南部县法院再亦更加错误,四川省高院王海萍院长你这样笨,不知 ...

:handshake是的,"这个再审裁定是错误的。经过高院再审后发回南部县法院再重审更加错误。"

    但是,楼主认为”四川省高院王海萍院长你这样笨",值得讨论:

    1种可能:被奸人陷害、利用。
    2种可能:不但是故意违法犯罪,而且犯罪手段极其奸猾狡诈。

     从身份资格的故意搞成模糊不清,而实际把省高院审判监督程序与一审提审程序,故意搞成模糊不清,从而达到犯罪目的。
     省高院的申请再审程序的身份资格,故意模糊不清搞成"原审原告、被告“,显然这是有预谋的高超犯罪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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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26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224716fdrbg6rclrxrcuxz.jpg 原审原告李金花诉被告太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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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26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6-3-26 23:02
原审原告李金花诉被告太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审原告、”"被告",这些都是表明身份资格,但是,还体现着审理程序走到哪种程序!
  如果是:起诉一审的程序,这个双方身份资格的称呼是绝对正确的,
      可是这份74号裁定书,针对的可是2012川民提字第277号判决,277号提审判决可是——申请再审的审判监督程序的提字号终审判决。

    那么277号判决的身份资格应当是:原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这种准确的本案在省高院的身份资格,还更体现出走到那种程序:体现出277号判决是审判监督程序的申请再审的提字号终审判决而不是从一审直接提审的一审277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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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27 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省高院74号裁定的承办人,肯定明白277号判决,是什么程序的判决,更明白277号判决的身份资格应当怎样称呼。但为什么 故意模糊身份资格、故意模糊申请再审程序呢?显然是长期作案、长期职务犯罪的高手!

       赌的就是王海萍院长因事务繁忙,很容易被糊弄!赌的就是审委会那些人更好糊弄.......

       "同一案件同一法院只能再审一次!“这是初入法律的人都知道的最基本原则,省高院院长怎么会犯这样低级的错误呢?而且涉及严重的虚假诉讼和伪证的刑事犯罪呀!!!省高院院长违法犯罪怎么会笨到这种地步呢?怎么会通过审委会呢?而这也是一直以来,各级检察院,各级政法委对这个案子严重错误的程度,怎么也搞不明白,怎么也不能相信、怎么也不敢相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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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27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6-3-26 23:29
“原审原告、”"被告",这些都是表明身份资格,但是,还体现着审理程序走到哪种程序!
  如果是:起 ...

        作为法院,案件当事人的身份资格的认定,肯定是首要的、更肯定要准确,这是最基础!(如果犯罪嫌疑人搞成被害人,被害人搞成犯罪嫌疑人,那么从根根上就错了,无论怎么审、无论走到那个程序,肯定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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