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级法院所强采由诈骗犯刘守孝所举伪造证据中:添写了杨志发名字和加盖了其名字印章的《联合建房协议书》和案涉土地来源的相关函证,与建房协议上的“建设方代表:杨志发”,均应该是属于同一个伪造证据事实。王维登等一二审法官完全知道此伪造证据行为乃证明同一个案件事实是本案的合同…却故意将此分开在判决书上列举并认证的行为中,明显暗藏诈骗、枉法伎俩,用诈骗伎俩和枉法伎俩强采此捏造出来的“杨志发乃合伙人和建设方代表”这一合同主体资格及其与刘守孝串通所签的在里面捏造了包工包料等事实的伪造合同证据…故意制造假案罪案,实施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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