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仅仅只是举王维登在本案中所釆用诈骗犯罪分子刘守孝所举全部伪造证据和虚假陈述中的“80万元零星工程”这一个伪造证据来证明,其已经构成徇私枉法罪和枉法裁判罪的事实是:现在已经有此次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侦查取证和庭审调查,足以证明此80万元中的所有工程都是我自己出资建设的事实。而王维登在庭审中收到我的这一切足以证明我自己所做工程的证据并当庭举证示证质证并提交的情况下,在其判决书上隐藏了我的这一系列所举证据的事实和其应该作出的“辨证释理”的不采用的认证理由。明知诈骗犯所举此证据无法证明其诉求主张事实,并且在法庭上也无法提供任何一个证据可以证明其主张事实“明显暴露诈骗犯罪”时,竟然胆敢在没有一个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根据诈骗犯刘守孝和其代理律师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邓仕福的虚假陈述,置有原一审判决书的已经查明是我所做的此80万元工程和一审法院法庭笔录中明确记录我一直主张此系自己所做工程的法庭记录的事实不顾,竟然敢于在其判决书上凭空捏造出一个“且冉林进在原审中并未主张80万元零星工程系自己所做”的查明事实和认定事实理由来支持诈骗犯罪…….仅仅只是此一个伪造证据的80万元金额和利息,即造成我被诈骗损失一百多万元。仅此一百多万元即达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处刑标准和远远超过枉法裁判罪应该立案的十万元、二十元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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