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维登等一二审法官是否故意枉法犯罪,仅仅只是拿我所举(一审法院2017年3月22日开庭笔录尾页记录的《冉林进书面最后陈述意见和二审法院王维登2019年2月15日开庭笔录尾页记的《冉林进所举新证据目录和书面质证陈述意见》作为事实依据,此两份我亲笔书写的意见书中明确刘守孝所举全部证据都是伪造证据和诈骗犯罪,并以真实证据予以证明。而一二审法院的判决书中均完全隐瞒了我主张此案乃虚假诉讼诈骗犯罪案件,甚至连伪造证据都只字不提,更是没有对此予以进行查明……..而采取强采伪证和捏造判决书中的“查明事实和本院认为”等,造成一系列“违背事实和法律”的严重错判的结果。这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枉法犯罪。大家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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