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查找《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30条的具体内容,了解其中关于工伤认定重审机制中"再次启动调查核实工作"的具体规定。
根据《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30条的规定,当工伤认定决定被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再次启动对原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关于您询问的"再次启动调查核实工作"具体包括哪些内容,需要明确的是:
规程第30条的核心要义
该条款规定:"工伤认定决定被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按照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行政判决书》的要求,再次启动对原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出具《工伤认定再次调查告知书》,并在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调查核实工作"的具体内容
关键在于"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这意味着:
1. 调查范围的限定性
再次调查并非重新进行全面调查,而是必须严格围绕生效判决或复议决定中指出的问题进行:
- 事实认定方面:针对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具体问题,重新调查核实相关事实
- 证据采信方面:针对判决指出的证据问题,补充收集或重新审查证据
- 法律适用方面:针对判决指出的法律适用错误,在调查中正确适用法律
- 程序瑕疵方面:针对判决指出的程序违法问题,在重新调查中予以纠正
2. 调查方式的规范性
根据规程其他条款,调查核实工作通常包括:
- 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进行调查
- 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
- 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 调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事故调查报告等证据
3. 重要原则
根据实务中的理解,此处的"调查"是围绕判决要求的事实进行核实、固定,而非不受约束地重新取证、重新鉴定、重新判断事实。 调查范围应当受到生效法律文书要求的严格约束,不能随意扩大。
4. 程序要求
- 需出具《工伤认定再次调查告知书》
- 应在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总结
第30条规定的"再次启动调查核实工作",其核心是有针对性地纠正原认定决定中的错误,调查内容必须服务于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而非启动一个全新的、独立的调查程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准确理解和把握判决或复议决定的意图,在限定范围内完成调查核实,确保重新作出的决定合法、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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