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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邰胜毛

[四川群众呼声] 绵阳市组织部驻派纪监组把党的巡视巡察当儿戏[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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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3-10 08: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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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3-10 08: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3-17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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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3-24 08: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不按照四川省人社厅要求的纠正错误《中止工伤认定通知书》,恢复工伤认定?

 楼主| 发表于 2026-4-15 12: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需要查找《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30条的具体内容,了解其中关于工伤认定重审机制中"再次启动调查核实工作"的具体规定。
根据《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30条的规定,当工伤认定决定被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再次启动对原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关于您询问的"再次启动调查核实工作"具体包括哪些内容,需要明确的是:

规程第30条的核心要义

该条款规定:"工伤认定决定被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按照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行政判决书》的要求,再次启动对原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出具《工伤认定再次调查告知书》,并在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调查核实工作"的具体内容

关键在于"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这意味着:

1. 调查范围的限定性
再次调查并非重新进行全面调查,而是必须严格围绕生效判决或复议决定中指出的问题进行:

- 事实认定方面:针对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具体问题,重新调查核实相关事实
- 证据采信方面:针对判决指出的证据问题,补充收集或重新审查证据
- 法律适用方面:针对判决指出的法律适用错误,在调查中正确适用法律
- 程序瑕疵方面:针对判决指出的程序违法问题,在重新调查中予以纠正

2. 调查方式的规范性
根据规程其他条款,调查核实工作通常包括:
- 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进行调查
- 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
- 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 调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事故调查报告等证据

3. 重要原则

根据实务中的理解,此处的"调查"是围绕判决要求的事实进行核实、固定,而非不受约束地重新取证、重新鉴定、重新判断事实。 调查范围应当受到生效法律文书要求的严格约束,不能随意扩大。

4. 程序要求
- 需出具《工伤认定再次调查告知书》
- 应在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总结

第30条规定的"再次启动调查核实工作",其核心是有针对性地纠正原认定决定中的错误,调查内容必须服务于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而非启动一个全新的、独立的调查程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准确理解和把握判决或复议决定的意图,在限定范围内完成调查核实,确保重新作出的决定合法、适当。

 楼主| 发表于 2026-4-23 04: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2026年4月16日9:21向纪委监委12388举报要求调取保存监控,证明李某某违反令回避规定,插手暗箱操作问题怎么样了?省12333/12345

 楼主| 发表于 2026-5-2 07: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查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刻不容缓

 楼主| 发表于 2026-5-9 19: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5-12 05: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伤认定书被人民法院撤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生效判决的“要求”,再启调查核实工作,60天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请问:该规定的人社局应当按照生效判决的“要求”重新调查,该“要求都包括那些

您提到的这一规定,核心来源于《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三十条。关于"按照生效判决的要求"重新调查,这里的"要求"应当作全面理解,而非仅执行判决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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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求"应包含的内容

根据四川省人社厅工伤处的权威解释和实务中的理解,"要求"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

1. 生效判决查明确认的事实
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人社局应当予以尊重,不能无视或重新推翻。例如,法院已认定"职工在下班前已出现胸痛等症状"这一事实,人社局重新认定时必须予以采纳,不能仍按"下班后身感不适"来认定。citeweb_search:1#11

2. 法律适用方面的指引
判决中对举证责任分配、法律条款适用的阐述,人社局应当遵循。例如,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明确:在交通管理部门无法作出责任认定且用人单位未提供有效反证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履行调查核实职责,并对其认定结论承担举证责任。citeweb_search:1#3

3. 程序规范要求
判决中对程序合法性提出的要求,如应当收取的鉴定意见书、应当履行的调查程序等,人社局在重新调查时必须补正。citeweb_search:1#0

4. 判决判项本身
即判决主文中"撤销原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等明确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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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务中的常见争议

实践中,一些人社局对"要求"作狭义理解,认为:
- 只要原认定书被撤销,就可以"从零开始",完全不受判决约束;
- 仅需执行判决判项(重新作一个决定),不必理会判决中查明的事实和法律分析。

这种做法被法院和上级人社部门明确否定。例如:
- 四川省人社厅工伤处明确指出:应当按照生效判决的全部内容执行,而非仅执行判项。citeweb_search:1#0
- 江苏省淮安中院案例中,人社局在被撤销后重新作出的决定书与被撤销版本"内容一模一样",被舆论和学界批评为"程序空转"。citeweb_search: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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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度设计的法理基础

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和约束力。法院撤销工伤认定并责令重作,并非简单让行政机关"再试一次",而是要求行政机关在纠正违法情形的基础上重新行使职权。如果行政机关可以无视判决中查明的事实和法律分析,那么行政诉讼的定分止争功能将形同虚设,导致"认定—诉讼—再认定—再诉讼"的死循环。citeweb_search: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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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高法的相关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审理中强调:
- 当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已无裁量空间时,法院可以依法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citeweb_search:1#1
- 这意味着:如果判决已经对关键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了明确判断,人社局在重作时应当受该判断约束,不能再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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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按照生效判决的要求"重新调查,应当理解为全面执行判决的全部内容,包括:
1. 判决查明的事实;
2. 判决中的法律适用分析(尤其是举证责任分配);
3. 判决指出的程序瑕疵及补正要求;
4. 判决判项。

人社局不能仅以"从零开始"为由,规避生效判决的约束力。否则,不仅违背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原理,也可能构成对司法权威的挑战,甚至面临法院的强制执行或进一步的法律监督。

 楼主| 发表于 2026-5-14 20: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5-21 19: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绵阳市委左永祥书记和绵阳市江彬市长的批示,看看那个腐败分子还敢包庇袒护,敷衍搪塞欺骗市委书记和市长!

 楼主| 发表于 2026-5-27 17: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4月20和5月20市检常务李,2025年5月20和今年5月22日宋检察长;今天经开法罗院长

 楼主| 发表于 2026-6-2 12: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6-6 22: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民事行政工作法检联席会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6年6月6日 20:43

6月5日,绵阳市人民检察院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民事行政工作法检联席会。市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阳,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宋骥出席会议并讲话。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王小勇,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杨育正,各基层院检察长、院长以及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全体干警、市中级法院审监庭全体法官参加会议。


会上,市检察院通报了2023—2025年度民事行政裁判结果监督办案质效,市中级法院通报了同期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办理情况。

宋骥强调

全市检察机关要树牢“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保护”理念,秉持“谦抑审慎善意”的履职品格,以“双赢多赢共赢”为价值导向,聚焦统一裁判尺度、破解执行难题、惩治虚假诉讼、实质化解争议等重点领域协同发力。要切实落实好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深化法检同堂培训,做实监督意见跟踪问效,与法院同向奔赴,共同守护公平正义。

张阳强调

法检两院是目标同向、使命共担的法律共同体。要胸怀大局,变“被动应付”为“主动欢迎”检察监督,把检察建议当作改进工作的“把脉良方”;要直面大考,补齐机制短板,推动法检沟通从“应急响应”向“常态运行”转变;在服务发展、守护公正、长效协作上聚力,实现“三赢”局面。

会议还对前期收集的问题及初步达成的部分共识作了通报,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与市中级法院审监庭开展了交流研讨,围绕法检两家形成的共识进行深入讨论,推动会议成果尽快落地见效。


来源丨民事行政检察部

编辑丨宣教处

 楼主| 发表于 2026-9-18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拥护国家反腐倡廉!

 楼主| 发表于 2026-9-24 09: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10-7 02: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10-10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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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10-10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邰胜毛 链接:https://www.mala.cn/thread-16897107-1-1.html 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网络社区  当前位置: 四川群众呼声 >> 绵阳市 >> 三台县委书记 三台县人社局拒不执行法院终审判决      已受理 投诉 治安 · 不限 泣血陈情(来自PC)   来源:四川群众呼声  2026-09-21 18:45:15 三台县人社局拒不执行法院终审判决,庸政懒政怠政,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试图对死者家属造成二次伤害  张亚玲,女,36岁,三台孟林加气站员工,上有60 多岁的农民父母,下有7岁和12岁的女儿。2025年1月6日上午由单位出发,前往绵阳商业银行三台分行办理单位营业款业务,9时10分在三台县247国道1237公里700米路段被超速27%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撞死,经三台人民法院、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为交通事故死亡。 死者单位向三台县人社局为其申请工伤,在死者情形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下,由于当时正是上级审计检查工伤、养老保险等大额资金支付事宜,三台县人社局初步测算该事故赔偿金额较大,怕以后审计检查麻烦怕担责,三台县人社局社局领导本着“多一层保险”的想法就提出让死者家属走法律途径,等法院判“重新认定”,这样以来人社局面对上级审计检查等就可以拿法院判决当挡箭牌,一审绵阳市经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撤销被告三台县人社局于2025年5月21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责令被告三台县人社局对死者单位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在法院作出正义判决情况下,三台县人社局还试图、妄想再为自己的不担当、不作为“买一份保险申诉二审”,申诉是他们的权利无可厚非,但他们在没有任何新证据和新举证的情况下申诉,这种作不担当、不作为的行为完全违背了当官为民的职责,给三台县政治生态严重抹黑,也无意识浪费司法资源。这种明显的不担当、不作为行为无疑延长、加深了死者家属的痛苦和煎熬,更给死者家庭带来严重经济损失,无意识蓄意对家属造成二次伤害。     绵阳市经开区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后,我多次到三台县人社局要说法,三台人社局领导说“上诉是绵阳市人社局的要求,再过一道二审就可以办成铁案,他们重新认定起  来就没什么顾虑了,毕竟最终认不认工伤绵阳市人社局说的算。”什么都靠法院判,三台这样的干部要他有啥用?这样的机构要他有啥用?如此以来也暴露了绵阳市人社局寇小清科长滥用权利,公然对抗法院判决,严重干扰三台县人社局依法行政的丑恶嘴脸。     死者家属申请落实法院一审判决无果,三台县人社局在绵阳市人社局寇小清科长的淫威下还是向绵阳中院提起了诉讼。2026年8月20日,绵阳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距终审判决已30 多天,在绵阳人社局寇小清科长凭着他个人的臆想,多次干扰下三台人社局再次认定。在他的淫威下三台县人社局不得不向省高院提起申诉,省高院在对三台县提交的资料认真审核研究后,作出证据不足不予受理,退回三台人社局的申诉。工伤认定工作久拖不决。     无独有偶,由中纪委督办、省委书记主办的王金成工伤案,也是因为寇小清公然拒绝执行法院终审判决,凭个人浅显认知,胡搅蛮缠,独断专行,对死者家属、伤者家属蓄意造成二次伤害。     以上举报内容为绵阳市人社局寇小清严重干扰阻碍下属单位依法行政行为和三台县人社局领导庸政懒政怠政、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受上级淫威即将乱作为的行为。恳请严厉查处。     举报人:许玉莲                                            身份证号码:510922196401123162                                            联系电话:19180131725  2026-09-22 12:06:27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派至绵阳市 【当前】2026-09-24 15:05:34      绵阳市已接收,转派至三台县委书记  已受理 绵阳市三台县网络新闻发言人 您的留言已受理,相关单位正在办理中,请耐心等待。 受理时间:2026-09-24  11:23:13  当前位置: 四川群众呼声 >> 绵阳市 >> 绵阳市市长 哭诉无门        已办结 投诉 政务 · 不限 泣血陈情(来自PC)  来源:四川群众呼声  2026-04-06 13:24:52 哭诉无门 张亚玲2025年1月6日9时10分,在三台县247国道1237公里700米路段(距工作加气站紧一条马路相隔)被超速27%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撞死。因相关部门不作为、乱作为、推诿塞责,时隔近1年半事故未得到处理,原本两个美好的家庭终日饱受阴阳相隔的悲痛、煎熬和哭诉无门的折磨。事故后,12岁女儿性格大变、几近自闭;7岁女儿时常夜间哭闹找妈妈;父母深受白发人送黑发打击,父亲掩面落泪、少言寡语;母亲自言自语、目光呆滞、神经异常。现陈述近一年半来的遭遇。     一、三台县交警部门慢作为、乱作为。事发早上9时10分,家人接到殡仪馆认尸通知为下午1点过。死者身着印有醒目单位名称的醒目深蓝色工作服,事故地点就在工作加气站马路对面,且随身携带身份证,“核实身份”长达4个多小时,实属“慢作为”。期间,两次进行尸检,多次传话父亲、丈夫、女儿、朋友、同事进行带有“目的的”诱导、误导、引导性询问,并检查死者和丈夫的通讯设备、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家庭存款等,迫不及待地把该交通事故定为我伤害或极端行为。手段用尽仍未找到半点死者自我伤害或极端行为依据,不得已于3月21日,作出“张亚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胡刚(驾驶员)在此次事故中有交通违法行为(超速27%),但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故无责任。”事故认定书。家属委托律师了解情况,办案民警直言通过会议研究和讨论,主观认为“就算不超速也改变不了死亡的结果”。无事实根据支撑的结论实属“乱作为”。     二、绵阳市交警部门乱作为、执法犯法。3月24日,家属向绵阳市交警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交警部门沆瀣一气,一心掩盖事实,为做实三台交警部门主观结论,维护部门“权威”,不惜非法委托检测机构出具“在初速度为30km/h时不能避免与行人张亚玲发生碰撞。”检测报告,且报告超出检测机构资质范围。再次检测过程中,绵阳市交警部门自己向自己申请自己批复,且申请和批复为同一人,同时检测鉴定意见书未向复核申请人送达,存在程序违法,此外送检检材与检测结论牛头不对马嘴,以上行属实“乱作为”“执法犯法”。      三、三台县人社部门不担当、推诿塞责。3月24日,死者工作单位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所有条件都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况下,由于当时正是上级审计检查工伤、养老保险等大额资金支付事宜,人社部门初步测算该事故赔偿金额较大,怕以后审计检查麻烦担责,本着“多一层保险”的想法就提出让死者家属走法律途径,等法院判“重新认定”,这样一来人社部门面对上级审计检查等就可以往法院退审判上推责,这种工作作风实属“不担当”“推诿塞责”。另外,可靠消息三台县人社部门几年前本单位职工死于家中,且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知道后面做了多少伪证利用本单位职务之便为其评为了工伤,实为违法行为,恳请相关上级部门进行复盘。     四、绵阳市经开区法院部门不担当、踢皮球。在工伤认定无果的情况下,家属于6月18日向绵阳市经开区法院部门提起诉讼。2025年11月7日开庭审理。无独有偶、一丘之貉,法院部门复刻人社部门“小聪明”,在事实清楚且依据充分的情况下,以因案件审判须以相关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民事案件尚未审结为由中止诉讼,“巧妙地”把皮球踢给了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法院,实属“不担当”“踢皮球”。     以上投诉内容为行政部门存在的问题,恳请上级部门查处,相关部门不要混淆视听,妄想一句涉法涉诉不予受理。 2026-04-07 09:05:52 司法厅转派至绵阳市 ●【当前】2026-04-07 14:41:39 绵阳市已接收,转派至绵阳市市长 已受理               绵阳市网络新闻发言人 您的留言已受理,相关单位正在办理中,请耐心等待。   答复      受理时间:2026-04-07 14:44:39 绵阳市三台县网络新闻发言人 来源:四川群众呼声 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核实,2025年1月6日9时10分许,张某玲行走至247国道1237公里700米路段时,突然进入机动车道,与胡某驾驶的川B86697/川B257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张某玲死亡。四川孟林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三台燃气分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受理并进行调查后于2025年5月21日作出(2025)川0722工不认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我局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合法,对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调查,并报绵阳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疑难案件讨论联席会议讨论,因张某玲突然进入机动车道的行为明显超出工作内容或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且无证据证明该行为与其从事的其他工作相关联,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最终作出不予认定结论,不存在你反映的不担当、推诿塞责等情况。 另经核实,我局近年没有认定本单位职工工亡的案件,你反映的我局利用职务之便认定本单位职工工亡的情况不属实。 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和监督,如有关于工伤认定工作的疑问可拨打0816-5335305进行咨询。 三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复时间:2026-04-28 14:54:54  答复            绵阳市三台县网络新闻发言人 来源:四川群众呼声 网友: 您好!收悉您的来信后,我局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事故处理情况 (一)事故简要情况 经调取监控视频资料,还原事发前当事人张某某行动轨迹证实,2025年01月06日09时10分许,张某某从三台县城方向往三台县潼川镇马家桥方向步行,当其行走至247国道1237公里700米处,在胡某驾驶的川B8**97/川B2**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临近时突然进入机动车道内倒地,与车辆发生了碰撞、碾压,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责任认定情况 2025年3月21日,我局交管大队民警根据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司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经集体分析、合议后认定:当事人张某某在车辆临近时突然进入机动车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张某某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5年3月24日,张某某之夫李某某因对该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向绵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申请复核。4月15日,绵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了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二、家属对“超速27%”责任认定异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通过现场勘查,事故路段为双向四车道,有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道路中央双黄实线处安装有隔离护栏且无可供通行的开口,当事人未依法在人行道内通行,并在货车临近时突然主动进入机动车道内倒地与车辆发生碰撞和碾压,其行为具有突发性,系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因当事人突然闯入机动车道的结果难以预料,驾驶员胡某在如此近距离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对当事人的碾压,虽其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超速违法的行为,但超速行为与此次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认定驾驶人胡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2025年3月21日,我局交管大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后,当即于3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之规定,对胡某超速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元,记6分的行政处罚。 三、关于事故事发间隔4个小时,“慢作为”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该事故处置经过如下: (一)2025年01月06日09时13分,我局交管大队处警民警接110指挥中心派警,于09时26分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张某某被现场急救人员确认死亡后,遗体被送至三台县殡仪馆存放。 (二)09时27分,处警民警开始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10时15分现场勘查结束。 (三)10时34分,处警民警将川B8***7/川B2**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胡某带至三台县人民医院抽血,并将其血液封存后存入事故中队血液储存柜待送检。 (四)11时10分,处警民警前往三台县殡仪馆核实死者身份信息,在死者随身物品中发现其身份证及手机一部,经现场查看手机因设置有开机密码无法打开。 (五)11时25分至12时10分,我局交管大队民警通过查询死者身份信息发现,其户籍只有两个未成年子女信息,无其配偶和其他亲属相关信息。便通过查询从业轨迹得知了死者工作地后,民警遂到其工作地获取到其丈夫李某某的联系方式。 (六)12时24分,交管大队民警电话告知了李某某其妻发生事故的情况,并通知其到公安机关协助处理该事故。 综上所述,在该起事故处理、调查过程中,我局交管大队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积极履行职责,不存在“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公正、程序合法。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台县公安局                   答复时间:2026-04-28 14:54:37  绵阳市网络新闻发言人 来源:四川群众呼声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绵阳经开区法院部门不担当、踢皮球”问题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因本案需以另一个二审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目前需待该案审结后,我院方可依法恢复本案审理。我院已于2026年4月3日主动与原告代理人取得联系,就案件办理程序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沟通释明。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若您仍有其他疑问,可直接致电0816—2399051咨询。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6年4月27日 绵阳市网络新闻发言人 来源:四川群众呼声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大队已获悉,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一是关于向绵阳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存在程序违法,再次检验需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获得上级批复后方可实施合法检测,而且交警支队自己向自己申请自己批复问题的回复:绵阳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即为三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之规定,无需再向上级单位(省厅相关部门)申请复核。加之对车速的模拟测试不属于事故认定前侦查办案鉴定,仅为复核机关对该案事故成因进行全面分析时提供参考,所以无需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      二是关于复核期间鉴定申请,申请人与审批人为同一人,来电人认为流程不合规,且至今未收到相关车辆检测报告,严重影响事故后续处理问题的回复:该案,三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于2025年3月21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0722120250000003号,认定死者张亚玲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绵阳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受理复核申请后,考虑案情非常复杂,为客观分析出该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复核民警申请了“事故还原”分析鉴定,该鉴定不属于事故认定前侦查办案鉴定,仅为复核机关对该案事故成因进行全面分析时提供参考,对原责任认定无任何影响,也不影响事故后续处理,因此并未送达当事人各方。按照支队工作安排,事故科副科长罗西主管事故复核工作,同时也是复核案件经办人,因此,出现了申请人与审批人中一人重叠,但审批人中另一人冯聪颖为事故科科长。此次审批为两级审查,充分体现了鉴定的公平公正。      感谢您对交通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绵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4月27日 答复时间:2026-04-27 11:49:23  当前位置: 四川群众呼声 >> 绵阳市 >> 绵阳市市长 举报绵阳市人社局政绩观偏差、不作为、不担当  已办结 投诉 来源:四川群众呼声                                     2026-06-20 18:12:06 实名举报绵阳市人社局政绩观偏差、不作为、不担当,严重干扰下级部门依法履职,严重损害老百姓利益行为     张亚玲,女,36岁,三台孟林加气站员工,上有60 多岁的农民父母,下有7岁和12岁的女儿。2025年1月6日上午由单位出发,前往绵阳商业银行三台分行办理单位营业款业务,9时10分在三台县247国道1237公里700米路段被超速27%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撞死,经三台人民法院、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为交通事故死亡。 死者单位向三台县人社局为其申请工伤,在死者情形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下,由于当时正是上级审计检查工伤、养老保险等大额资金支付事宜,三台县人社局初步测算该事故赔偿金额较大,怕以后审计检查麻烦怕担责,三台县人社局社局局长、分管副局长等领导本着“多一层保险”的想法就提出让死者家属走法律途径,等法院判“重新认定”,这样一来人社局面对上级审计检查等就可以拿法院判决当挡箭牌,目前绵阳市经开区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一、撤销被告三台县人社局于2025年5月21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责令被告三台县人社局对死者单位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在法院作出正义判决情况下,三台县人社局局长、分管副局长等领导还试图、妄想再为自己的不担当、不作为“买一份保险申诉二审”,申诉是他们的权利无可厚非,但他们这种作不担当、不作为的行为完全违背了当官为民的职责,严重损坏共产党领导干部的形象,这种明显的不担当、不作为行为无疑延长、加深了死者家属的痛苦和煎熬,更给死者家庭带来严重经济损失。     绵阳市经开区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后,我多次到三台县人社局要说法,三台人社局领导说“上诉是绵阳市人社局的要求,再过一道二审就可以办成铁案,他们重新认定起来就没什么顾虑了,毕竟最终认不认工伤绵阳市人社局说的算。”什么都靠法院判,这样的干部要他有啥用?这样的机构要他有啥用?自己不作为,还用淫威干扰下属单位依法履职,简直是混蛋到顶了。       以上举报内容为绵阳市人社局领导不作为、不担当、政绩观严重偏差的问题线索,恳请严厉查处,不要混淆视听,妄想一句涉法涉诉不予受理。                                                举报人:许玉莲                                                身份证号码:510922****23162                                                   联系电话:191****1725  2026-06-22 11:28:1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派至绵阳市 【当前】2026-06-25 09:27:49       绵阳市已接收,转派至绵阳市市长 已受理 绵阳市网络新闻发言人 您的留言已受理,相关单位正在办理中,请耐心等待。 受理时间:2026-06-25 14:52:06 官方回复      来源:四川群众呼声 许女士:近日,您在网上反映,我局政绩观偏差、不作为、不担当,严重干扰下级部门依法履职,严重损害老百姓利益。针对该情况,我局高度重视,认真开展核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是根据全市工伤认定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决定规定要求,张*玲工伤认定案系经全市工伤认定疑难案件讨论会集体研究讨论后,由三台县人社局根据该会议决定于2025年5月21日作出(2025)川0722工不认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是张*玲工伤认定案在行政诉讼阶段后进入再审,是正常法律程序。 对张*玲女士的不幸去世,我局深表同情;对家属对此案件的高度关切和相关质疑也表示充分理解。下一步,我局将密切关注此案,指导三台县人社局做好工伤认定相关工作,依法依规全力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9日

 楼主| 发表于 2026-10-12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邰胜毛 发表于 2026-10-10 11:41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邰胜毛 链接:https://www ...

三台工伤死亡案件已经按照生效判决查明确认事实认定为工伤,死者家属2026*10*11日在礼拜天下午已经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上单位回复经过全市讨论不认定工伤的矛盾回复,是否属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及腐败问题,不作为、乱作为、不履职问题呢?和王金成问题是否具有相同之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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