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书被人民法院撤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生效判决的“要求”,再启调查核实工作,60天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请问:该规定的人社局应当按照生效判决的“要求”重新调查,该“要求都包括那些
您提到的这一规定,核心来源于《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三十条。关于"按照生效判决的要求"重新调查,这里的"要求"应当作全面理解,而非仅执行判决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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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求"应包含的内容
根据四川省人社厅工伤处的权威解释和实务中的理解,"要求"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
1. 生效判决查明确认的事实
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人社局应当予以尊重,不能无视或重新推翻。例如,法院已认定"职工在下班前已出现胸痛等症状"这一事实,人社局重新认定时必须予以采纳,不能仍按"下班后身感不适"来认定。citeweb_search:1#11
2. 法律适用方面的指引
判决中对举证责任分配、法律条款适用的阐述,人社局应当遵循。例如,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明确:在交通管理部门无法作出责任认定且用人单位未提供有效反证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履行调查核实职责,并对其认定结论承担举证责任。citeweb_search:1#3
3. 程序规范要求
判决中对程序合法性提出的要求,如应当收取的鉴定意见书、应当履行的调查程序等,人社局在重新调查时必须补正。citeweb_search:1#0
4. 判决判项本身
即判决主文中"撤销原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等明确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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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务中的常见争议
实践中,一些人社局对"要求"作狭义理解,认为:
- 只要原认定书被撤销,就可以"从零开始",完全不受判决约束;
- 仅需执行判决判项(重新作一个决定),不必理会判决中查明的事实和法律分析。
这种做法被法院和上级人社部门明确否定。例如:
- 四川省人社厅工伤处明确指出:应当按照生效判决的全部内容执行,而非仅执行判项。citeweb_search:1#0
- 江苏省淮安中院案例中,人社局在被撤销后重新作出的决定书与被撤销版本"内容一模一样",被舆论和学界批评为"程序空转"。citeweb_search: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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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度设计的法理基础
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和约束力。法院撤销工伤认定并责令重作,并非简单让行政机关"再试一次",而是要求行政机关在纠正违法情形的基础上重新行使职权。如果行政机关可以无视判决中查明的事实和法律分析,那么行政诉讼的定分止争功能将形同虚设,导致"认定—诉讼—再认定—再诉讼"的死循环。citeweb_search: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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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高法的相关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审理中强调:
- 当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已无裁量空间时,法院可以依法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citeweb_search:1#1
- 这意味着:如果判决已经对关键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了明确判断,人社局在重作时应当受该判断约束,不能再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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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按照生效判决的要求"重新调查,应当理解为全面执行判决的全部内容,包括:
1. 判决查明的事实;
2. 判决中的法律适用分析(尤其是举证责任分配);
3. 判决指出的程序瑕疵及补正要求;
4. 判决判项。
人社局不能仅以"从零开始"为由,规避生效判决的约束力。否则,不仅违背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原理,也可能构成对司法权威的挑战,甚至面临法院的强制执行或进一步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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