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3402|评论: 119

王邦习院长,我一直天真的认为你是好人,为什么明知冤假错案却要揽权指令

[复制链接]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12-13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在这周得到南部县法院三个问题的口头通知:
一、我的案子让阆中一审法院来审理-----案卷已移交送到阆中法院去了。
二、让我领终结执行裁定书。
三、让我去领担保因查封保全而抵押在法院的房产证。
       南部县法院的人说,指令这一切的是南充中院----也即是您王邦习院长指令。
      本案我与太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我先签定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及任何人的利益,我签合同的时候,存在所谓的第三方邓安俊吗?
      虽然这几年来,我受尽一二三审中个别腐败法官的冤枉、不公和磨难。但我一直天真的相信王邦习院长您一定是好人,您一定不知道腐败法官的所作所为,我一直希望您睁开眼睛,而看到我的冤屈和受到的不公。因此我在举报本案司法腐败问题的时候,从没有提到过您,可是,这次当南部县法院都明知,现在本案所启动的严重违法的“降降降级别”的“再再再审程序”,涉嫌再造冤假错案。而南部县法院自己都想撇清自己的时候,为什么王邦习院长您却主动揽权在手,指令阆中法院来审?
     省高院再审提审案件,我早已胜诉的案件。我不明白,作为南充中院的院长---王邦习院长您为什么要主动揽权在手,亲自指令阆中再审?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107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3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12-13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斗不过官,好窝火哟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13 14:24
法官若无良,妓女不如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3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然境 发表于 2014-12-13 13:10
民斗不过官,好窝火哟

:handshake谢谢关注和支持!
    本案原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南部第一次一审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案号为【(2010)南民初字第186号】。后来在原来南充中院伏蜀培副院长的背后干预、操作下,南部县法院、南充中院一二审再审就违背法律、违背道德良心乱判,就判我输。案号为【2010南民初字第2250号】、        【2011南中法民终字第747号】。而南充中院背后干预操作、参与审判的伏蜀培副院长、何万波庭长、彭华法官都因为贪腐判刑或处分。这些事南部县法院、南充中院很多领导、法官都知道。
  在2011年我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立案庭认真审查、调查、双方庭审质证,并由省高院王海萍院长亲自署名,出具裁定书,案号为【2012川民申字第375号】,决定由省高院提审本案。本案再次经过省高院审监二庭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庭审、认真审理、调查、调解,又判我胜诉,案号为【(2012)川民提字第277号】
    2013年1月7日,南部县法院受理本案省高院【(2012)川民提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可是,南部县法院、南充中院个别腐败法官到处乱闹、到处以“发现”“请示”为借口到上级各部门,到处为太成公司、邓安俊找关系、走后门,就是找借口拖延不予执行省高院生效判决。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3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然境 发表于 2014-12-13 13:10
民斗不过官,好窝火哟

:handshake谢谢关注和支持!
    我想任何一个稍微懂得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省高院再审提审的判决,省高院还能够自己启动二次再审提审开庭吗?
    依据法律规定,同一法院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是普天下懂法律的人都知道的最最基本常识!
    而本案滑天下之大稽,本案是省高院经过审判监督审查提审、并经历公开开庭审理、质证、审判的生效再审提审判决,竟然会降到最下层的基层法院再审!
      从古代到当今、从中国到世界,只见过从基层司法到高层司法的“上诉”法律程序!世界上谁见过:高级法院的第三级的提审生效判决,要降级为第一级的基层法院的审查、改判?古今中外有这样“下诉”的法律程序吗?:@:@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3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handshake谢谢关注和支持!
中华民族是世界五大文明古国,也是最倡导文明、诚信的民族。
     从古至今,我中华民族都有“万恶淫为首”的古训。
     我也赞同楼主的观点:“法官若无良,妓女不如”!
     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法官无良,祸国殃民,贻害无穷.......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3 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载一个网友在群众呼声论坛关于对本案的看法:(全文如下:)
法院应该是代头尊重执行判决的楷模   对四川省高级法院(2014)民监74号裁定书看法
2009年南部县法院立案审理,教师李金花诉太成房地产地产开发商 预售房屋合同纠纷案,一审依法判决: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已生效的预售合同标的,交房给原告李金花。太成房地产开发商不服上诉至南充中院,开庭审理后发回一审再审,在法律事实一点没变情况下判决:原一审胜诉方原告李金花败诉。李金花不服上诉至南充中院。
2011年南充市中院在一审认定的法律事实上判决:李金花败诉,太成房地产开发商胜诉。李金花不服败诉,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起申诉。
2012年四川省高级法院审理:再次认定南部县法院一审认定的法律事实判决: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已生效的预售合同标的,交房给原告李金花。原告李金花、被告太成房地产开发商,法官三者历经四年的讼累又回到起始点。
四川省高级法院2012民提227号判决后,南部县法院已深陷在太成房地产开发商,不良商人邓安後利益中不能自拔 ;在黄海燕院长策划指挥下,执行局长敬雪松亲自出马,将四川省高级法院2012民提227号判决认定的李金花与太成房地产商的合同纠纷,在执行中口头改为李金花与不良商人邓安後之间一房二卖民事纠纷,为太成房地商御脱法律责任。为使其诡计合法化,于2013年4月1日、2013年8月29日二次召开执行听证庭审,在法律事实证据、法律规定面前不得已作出裁定书:驳回黄海燕院长、房地产商开发商、不良商人邓安後编造一房二卖的事实,宣布邓安俊案外人的资格不成立;于2013年7月19日发布并张贴执行《公告》,限期邓安後于2013年10 月18日搬出其強占法院查封的本案争议标的房屋。以此方式取得南部县法院,太成房地产开发商、不良商人邓安後策反四川省高院院长王海萍的时间。
2014年6月29日,四川高院王海萍院长一点不顾及其个人人格尊严、司法道德,法律尊严滥用院长职权再次签字“院长提交、审委会发现原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否定自已2011年的“院长提交、审委会发现原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发出四川省高级法院(2014)民监74号裁定书,承认自已2011年所犯错误,彻底否定四川省高级法院2012民提227号判决。
  法律只有被遵守(也就是判决要得到尊重)才有权威性。而只有法律树立了权威,才能有国家秩序与社会正义的存在。
     在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人们莫不尊重法院的判决。因为,尊重法院的判决,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法律信仰的基础,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石。判决要远比法律离人们的生活要近得多。既然四川省三级法院经过一审、一审再审、二审、三审(应该是四审)实体部份没有问题;在执行程序中发现漏掉第三者邓安後是四川省高法院第五次审理的理由;初始发现者南部法院执行局长敬雪松也是对抗高院终审判决的执行者,并且在省高法院幕后指导下二次公开召开有邓安後参加的执行听证会裁定:一房二卖的的事实不成立;排除第三者邓安後的在本案中的存在!事隔相近一年经南部县法院与中级、高级法院法官(法棍)们多次勾兑:再次以程序上出现问题漏掉第三人,这个早已被法院自已否定掉的理由提起第五次审理。
三级法院如此儿戏般对待自己作出的判决,使人们不敢想象司法腐败到了如此猖獗程度。
法律是抽象的,虽然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但它毕竟还没有直接进入人们的生活,而判决却是实实在在地影响着人们的一切。法律不可以直接剥夺人们的生命财产,而判决却可以。法院自已不尊重判决,破坏的是国家基业。
      法的特性是一致性和普遍性,即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腐败的特性就是多样化和特殊性,不同的人在法律面前有不一样的待遇。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意识到,因为多年来的司法衰败,中国社会已经濒临无政府状态的边缘。实际上,在很多地方,无政府状态已经成形:政府依靠“维稳”来维持秩序,而社会则依靠暴力甚至自己的生命,来争取他们所认同的公平正义。
 醒醒吧王海萍院长;不要再作昏官!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4 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位网友的帖子较长,为了便于阅读理解,增长法律知识。我将原文分段、分节,一楼一楼的分解阅读。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4 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12-13 23:26
转载一个网友在群众呼声论坛关于对本案的看法:(全文如下:)
法院应该是代头尊重执行判决的楷模   对四 ...

标题: 法院应该是代(带)头尊重执行判决的楷模   对四川省高级法院(2014)民监74号裁定书看法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4 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12-14 00:35
标题: 法院应该是代(带)头尊重执行判决的楷模   对四川省高级法院(2014)民监74号裁定书看法

下面是正文的各段:
        2009年,南部县法院立案审理,教师李金花诉太成房地产地产开发商 预售房屋合同纠纷案,一审依法判决(胜诉):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已生效的预售合同标的,交房给原告李金花。太成房地产开发商不服上诉至南充中院,开庭审理后发回一审再审,在法律事实一点没变情况下判决:原一审胜诉方原告李金花败诉。李金花不服上诉至南充中院。
      2011年南充市中院在一审认定的法律事实上判决:李金花败诉,太成房地产开发商胜诉。李金花不服败诉,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起申诉。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4 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12-14 00:35
标题: 法院应该是代(带)头尊重执行判决的楷模   对四川省高级法院(2014)民监74号裁定书看法

     2012年四川省高级法院审理:再次认定南部县法院一审认定的法律事实判决: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已生效的预售合同标的,交房给原告李金花。原告李金花、被告太成房地产开发商,法官三者历经四年的讼累又回到起始点。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4 00: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12-14 00:35
标题: 法院应该是代(带)头尊重执行判决的楷模   对四川省高级法院(2014)民监74号裁定书看法

     四川省高级法院2012川民提字277号判决后,南部县法院已深陷在太成房地产开发商,不良商人邓安後利益中不能自拔 ;在黄海燕院长策划指挥下,执行局长敬雪松亲自出马,将四川省高级法院2012民提277号判决认定的李金花与太成房地产商的合同纠纷,在执行中口头改为李金花与不良商人邓安後之间一房二卖民事纠纷,为太成房地商御脱法律责任。为使其诡计合法化,于2013年4月1日、2013年8月29日二次召开执行听证庭审,在法律事实证据、法律规定面前不得已作出裁定书:驳回黄海燕院长、房地产商开发商、不良商人邓安後编造一房二卖的事实,宣布邓安俊案外人的资格不成立;于2013年7月19日发布并张贴执行《公告》,限期邓安後于2013年10 月18日搬出其強占法院查封的本案争议标的房屋。以此方式取得南部县法院,太成房地产开发商、不良商人邓安後策反四川省高院院长王海萍的时间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4 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12-14 00:49
三级法院闹法治;南部县初级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法院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南部初级法院重新组成 ...

      王海萍院长:您为什么不醒醒呢?      四川省高院的再审提审生效判决,是经过一次次、一级级庭审质证得出的公平公正判决,并且强制执行都近两年了。
     怎能随意践踏省高院审判监督程序的公信力?
     人民法院的查封保全的权威性、公信力怎能随意就被出卖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14 01:12
124,要司法。法:三点去了

发表于 2014-12-14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省高院应该出来解释了!

发表于 2014-12-14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治国口号提得山响,不能有事了就装聋作哑三?

发表于 2014-12-14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这种装,装不了一辈子的嘛

发表于 2014-12-14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能装多久就装多久嘛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