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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七彩秋芊

王邦习院长,我一直天真的认为你是好人,为什么明知冤假错案却要揽权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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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9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handshake:handshake谢谢关注和支持!
本案体现了官商勾结已经使腐败法官丧失了道德良知,更丧失基本的职业道德!腐败法官的“能人腐败”把三级法院搅得昏天黑地,司法腐败太可怕了!
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口号和梦想,任重道远!

发表于 2014-12-20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做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不能对自己的同胞耍流氓!!:dizzy::dizzy: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20 14:40

@
发表于 2014-12-22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太可怕了,建议你去省外找一个知名律师和一家有影响的新闻媒体把你的三级法律文律书交给他们给你报到一下,只有上面管司法的高级领导看到了过问了才能解决问题,也能查出腐败法官。
发表于 2014-12-22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么你把你三级法院判决复印多点拿到省上找个高楼去喊冤,自然就有新闻媒体来报道和管你这事了哈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3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包拯如今在世 发表于 2014-12-22 16:09
司法腐败太可怕了,建议你去省外找一个知名律师和一家有影响的新闻媒体把你的三级法律文律书交给他们给你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又以院长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2004-08-27 00: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2003]民立他字第45号

发布日期:2004-8-27

执行日期:2004-8-27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年8月18日(2003)黑立民他字第1号《关于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又以院长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黑龙江国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九利建筑工程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以院长发现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确有错误为由提起再审。已经再审的,你院应当通知该院予以纠正。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关于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又以院长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应如何处理的请示与答复

  一、基本案情

  2002年4月22日,黑龙江国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祥公司)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其与黑龙江省九利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九利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撤销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02)哈仲裁字第174号仲裁裁决书。2002年6月20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哈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九利公司不服申请再审,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复查,于2002年9月24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该类型案件申请再审,法院不应受理的精神,以(2002)哈民监字第676号驳回九利公司的再审申请。后九利公司多次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按院长监督程序以(2003)哈民一监字第248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于2003年4月8日以(2003)哈民一再字第69号民事裁定撤销(2002)哈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裁定。国祥公司不服,继续提出申诉。

  二、请示的问题和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形成了以下两种意见: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6号《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的批复》、法复(1997)5号《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17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等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定无上诉权和申诉权,检察机关亦不得抗诉。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已明确了解决此类问题的救济程序规定。且仲裁法是特别法,应优于民事诉讼法。故本院院长对此类生效裁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没有法律依据。即使撤销仲裁裁定有误,当事人亦应通过仲裁法规定的解决纷争的程序规定,实现其权利。故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依法应予纠正。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以院长监督程序经院审委会决定再审的。本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监督权。《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都是指当事人申诉的情形,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把院长对此类案件的监督权排除掉。本院院长自己发现本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当事人没有申诉,也应监督,且本案新闻媒体已经作了监督,故本院院长决定再审,依法有据。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上述两种意见,哪种符合立法精神,下级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又以院长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应如何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意见及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认为:本案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以院长发现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确有错误为由提起再审。已经再审的,应当予以纠正。上述意见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从《仲裁法》规定的当事人享有的法律救济途径而言,不应允许以院长发现确有错误为由对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提起再审。《仲裁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即恢复到尚未解决的状态,当事人既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享有选择解决纠纷方式的权利。允许法院以院长发现确有错误为由,对于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进行再审,实质上是否定纠纷已恢复到未解决的状态,试图回复原有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与《仲裁法》上述规定直接冲突,剥夺了当事人依据《仲裁法》享有的纠纷解决方式选择权,可能导致此类纠纷最终转移至法院,从而根本妨碍《仲裁法》相关规定的实施。

  2.从减少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职权干预,坚持仲裁司法监督有限原则而言,不应允许以院长发现确有错误为由对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提起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6号《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5号《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17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46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无上诉权和申请再审权,检察院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法院驳回撤销申请和不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无上诉权,检察院抗诉的,人民法院亦不予受理。另外,对于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也无申请再审权。这一系列批复表明,仲裁司法监督有限是最高人民法院坚持的一贯原则。将仲裁司法监督限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审判权对于仲裁的干预过大,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保护,有利于仲裁事业的发展。允许以院长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有悖于这一原则,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根本违背。

  3.从防止无限再审,简化程序,迅速解决纠纷而言,应当对院长提起再审进行限制,不应允许对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提起再审。仲裁是当事人自治性解决纠纷的制度,其立法意旨在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简化程序、迅速、快捷的解决纠纷,遵循一裁终局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就仲裁所作出的各类裁定均不允许当事人上诉和申请再审。根据诉讼程序设置的一般原理,上诉审是针对未生效裁判的普通救济程序,再审是针对已生效裁判的特别救济程序,相对于上诉审程序而言,再审程序的启动应当更为慎重,对于法律未赋予上诉审救济的裁判,不应允许通过启动再审程序予以变更。尽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未明确限定院长提起再审的案件范围,但如果允许以院长发现确有错误为由对于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提起再审,显然使程序复杂化,不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以《民事诉讼法》未明确限定院长提起再审的适用范围为由,对于此类裁定提起再审,是审判职权主义的表现,可能产生审判监督权凌驾于当事人诉权和检察监督权之上的后果,是导致实践中无限再审的重要根源。

  综上,以院长发现确有错误为由对于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提起再审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侵害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违反了《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3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包拯如今在世 发表于 2014-12-22 16:09
司法腐败太可怕了,建议你去省外找一个知名律师和一家有影响的新闻媒体把你的三级法律文律书交给他们给你报 ...

       以《民事诉讼法》未明确限定院长提起再审的适用范围为由,对于此类裁定提起再审,是审判职权主义的表现,可能产生审判监督权凌驾于当事人诉权和检察监督权之上的后果,是导致实践中无限再审的重要根源。
  综上,以院长发现确有错误为由对于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提起再审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侵害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违反了《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本案在2012年4月已经是省高院王海萍院长亲自盖章,也有省高院大红院章的启用再审提审程序的裁定书。
        在2014年5月,省高院又突然签发裁定书,又说省高院王海萍院长发现省高院再审提审判决确有错误,要撤销省高院已经生效、并且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一年多的再审提审277号判决。
        世界上有这样反复无常的省高院的大院长、大法官吗?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3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包拯如今在世 发表于 2014-12-22 16:11
要么你把你三级法院判决复印多点拿到省上找个高楼去喊冤,自然就有新闻媒体来报道和管你这事了哈

:handshake谢谢关注和主持!
      本案省高院已经审判监督程序、并且又通过省高院王海萍院长的监督职权,裁定书为2012川民申字第375号,又经过审判监督程序的公开开庭审理。四川省2012川民提字第277号再审提审判决,已经生效近两年了,早就超过法定的六个月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期限。
      本案双方当事人都未申诉、都未抗诉、都更未申请再审,按照法定的六个月再审申请期限,连败诉人都已息诉服判。谁能相信省高院院长王海萍自己又来撤销自己的再审提审判决?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3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1464450873 发表于 2014-12-20 11:05
应该做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不能对自己的同胞耍流氓!!

:handshake谢谢关注和支持!
      作为省高院王海萍院长,怎可能是一个反复无常、言而无信的人?连个申诉人都没有,连个申请再审的人都没有,王海萍院长怎么可能无缘无故自己打自己的耳光?
    难道是王海萍院长身边哪个亲戚?还是哪个最信任的人?已被买通或被”利益砸昏头了"?竟然连自己的最直接的最高领导——王海萍院长,都要泼污水?甚至打着王海萍院长的旗号“耍法律流氓”?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3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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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3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王邦习院长:您相信您的顶头上司——王海萍院长是一个反复无常、言而无信的人吗?
   王邦习院长您来评评理:   连个申诉人都没有,连个申请再审的人都没有,王海萍院长可能会无缘无故自己打自己的耳光吗?您自己会这样做吗?
    我们平民百姓见不到王海萍院长,您一定见过,并且经常见到,这个问题的答案当然也只能由您回答,这可是个很多人都发出疑问、而我更想知道的问题!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3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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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3 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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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5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太猖狂,各级法院的法棍们是看钱在判案,哪里还有公理?你一个小小贫民哪里斗的过有钱有势的开发商和贪官们啊?打了几年官司了,你不去走极端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5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12-23 20:52
2012年川民申字375号裁定书有王海萍院长的签名盖章;2014川民监字74号裁定书无王海萍院长签名盖章,该合议 ...

     本案 省高院2012川民申字第375号裁定书,上面有省高院王海萍院长的亲自签章。而且是“申”字号裁定。说明有“申请再审人”,并经历了省高院审判监督程序的严格履职审审查,要严格审查再审事由、申请理由、事实依据等法律程序上的监督、程序的审查,后来还要经过省高院提审的开庭、审理.......
   而本案省高院2014川民监字第74号裁定书,上面没有王海萍院长签章。却明确打着王海萍院长“发现”、“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旗号。
    以王海萍院长个人名义启动的“监”字号裁定,却没有王海萍院长的的签章,这背后的猫腻是什么?而且事实上,当事人双方都未申请再审,也未申诉、未抗诉,就是所谓案外人、所谓第三方都是有驳回的生效裁定书的,依法排除的法律依据都在那里!
     难道王海萍院长“没事找事”“”闲得发慌“?“专门去找息诉服判”的案子来撤销?
     难道王海萍院长的”发现“,指令审委会讨论并作出决定,是要求本案“无限再审”?就是为了让本案在三级法院的”无限再审“中受尽磨难?就是为了让本案在三级法院中闹得各法院,闹的各级法院院长永无安宁?
   

发表于 2014-12-25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治国!依法判案!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5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12-23 20:52
2012年川民申字375号裁定书有王海萍院长的签名盖章;2014川民监字74号裁定书无王海萍院长签名盖章,该合议 ...


      作为您是一个普通公民,都不能接受省高院王海萍院长“无事找事”“闲得发慌”的“发现”“提交审委会讨论”的“监”字号裁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可有人却摆明态度,在四川法院之地,没有什么想不到!更没有什么办不到!
     本案的事实摆在眼前:     永远不可能执行的,是有王海萍亲自签字的2012川民第375号裁定书!“强龙压不过地头蛇”!
     而立即执行的,正是这好不容易闹来的、等来的2014川民监字第74号裁定书!
    事实就摆在面前,“地头蛇”才是“中国法律”的真正“主宰者”!而这一切不能相信的事实就在眼前,作为平民“手无寸铁”,怎能够逃脱被“杀戮”的命运?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5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包拯如今在世 发表于 2014-12-25 09:25
司法腐败太猖狂,各级法院的法棍们是看钱在判案,哪里还有公理?你一个小小贫民哪里斗的过有钱有势的开发商 ...

:handshake您说法院的猖狂腐败的确事实!可是逼的平民用自己的生命用极端的手段,去对付邪恶、去表达冤屈、去表达愤怒,,而被逼的走投无路的人是有钱、有权的人,作为“手无寸铁”的您是伤害不了他们的,作为被伤害的群体是平民,走极端能被您“对付”的人,还是贫民群体.........哎,司法腐败真是祸国殃民!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5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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