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2012)川民申字第375号】民事裁定书,省高院经过当事人申诉、受理立案、审查、询问、开庭质证审理,省高院认为本案申请再审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条第六项的情形,依据《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一、第一百八十五条的明确法律规定,作出的合法有效的裁定书。 也就是说,省高院认为原一审【(2010)南民初字第186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是正确的,而南充中院发回南部法院后,在南充中院干预、操纵下的一二审再审判决,【(2010)南民初字第2250】号、【(2011)南中法终字第747号】所适用的法律才是错误的!
王邦习院长:您们的上级法院----省高院,对您所领导下的下级、下下级法院所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所作出的评判是否合法有效?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具有法律、法制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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