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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七彩秋芊

王邦习院长,我一直天真的认为你是好人,为什么明知冤假错案却要揽权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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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7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1464450873 发表于 2014-12-16 19:13
一个案件审了五年,又重新从底层审起,是谁使国家的法律变得如此无能为力?


:handshake谢谢关注和支持!省高院原本已经再审提审终审判决。我胜诉了!并且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近两年了申请再审的六个月期限早已过期。并且当事双方也没有申诉、抗诉,说明省高院判决我胜诉的案子已经定局。而且法院履职强制执行的规定是半年的期限。本案也本该早应当执行完毕。
     法律明令规定:同一法院、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也就说法律命令禁止:二次再审!二次再审严重违法!可是 官商勾结,就让腐败法官仿佛吃了“雄心豹子胆”。法律明令禁止的二次再审,竟然就敢做!不但做,还做的古今中外最狠毒、最绝版!把已经赢了的判决“搞输”“整死”!
      官商勾结、丧德丧良,还有什么事不敢做?应当做的偏不做!不该做的、不能做的偏要做!

发表于 2014-12-17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地道的法官!!!:curse::cu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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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7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扯二哥 发表于 2014-12-17 09:22
我国已进入法治社会

:handshake:handshake谢谢关注和顶贴!
       是呀!十八大四中全会明确我国将进入法治社会的国策和决心!
       可是本案的案件事实,充分暴露了官商勾结,让某些司法高官失去了官德、理智,胆大妄为对抗法制国策,倒行逆施,顶风作案!
        本案依据法律、依据法制,依据法律程序、依据证据事实,本案的省高院提审判决已经终局,本案的强制执行早该执行完毕!
       可是,只凭一个省高院搞信访的工作人员从中充当官商勾结的诉讼掮客,就能够打着省高院王海萍院长的旗号,废除所有的生效判决、裁定、废除所有的法律程序、废除所有的证据事实、对抗所有的法律规定........为违法犯罪者充当保护伞,让邪恶者在“三级法院院长”的保护下为非作歹.........
     就像在封闭的高速路上,一辆高头大马的执法车高速的逆向行驶,把所有顺向的行驶的车辆统统撞翻、统统撞毁......你死活该!车辆毁灭活该!
    要问道理,这是执法车!执法车有权利逆行、执法车有权利横行霸道、执法车有权利横冲直撞、执法车有权利倒行逆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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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7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12-17 22:13
民诉法是不支持法官们耍流氓的。

:handshake非常感谢关注和支持!更感谢对社会满腔的正义的期待和坚持!
     今天是星期三,是南充中院院长接待日,我想到南充中院找王邦习院长,和他交流对本案的观点和看法。
     我一大早,打车到了南充中院,我和王邦习院长通了电话,他说他正在开会很忙,并且这几天都很忙,有什么事就到信访接待处说。
      我在信访接待处排号为31号,等到了11点多,快下班了,才轮到我。因为后面几个人在等到接待,接待领导就很简短的接待了我。
      我向接待领导表达了我对南充中院这三个指令问题的不服和异议。接待领导也简短谈了这三个指令的看法,让我可以找南部县法院黄海燕院长去谈,并且说等拿到了这三个指令的书面的东西,看清楚了再上来谈。我提出我要到高院,他同意了。我就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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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8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笔架山下忆旧 发表于 2014-12-15 15:33
司法的事情法院去说。

:handshake谢谢顶贴。
       省高院再审提审判决已是终局判决,南部县法院受理强制执行也近两年。按法律规定:三--六个月应当执行完毕。可是应当履职执行,南部县法院、南充中院偏不做!省高院在执行中签发两次《督办函》,反正该做的执行事情就是不做!我到哪里说?
        不但该做的执行的事情偏不做!依法明确规定:审执分离!执行判决的法院、及执行中的法官是不能去做审理的事情!可是不该做的事偏要做!法院查封的房屋不去监管、该执行的标的房屋就不去执行。偏要做执行中的大量的“案件审理”工作——竟然执行审理出来了“五大本执行案卷”、这“五大本执行案卷”就是执行中的所谓“发现”?仿佛一二三审的审理的法官们都只审出一本案卷,他们都是草包?审判监督的高级法官也都只审理出一本案卷,他们也都没有南部县的执行法官精明能干?
      他们不该做的、不能做的,偏要做,我找那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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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8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笔架山下忆旧 发表于 2014-12-15 15:33
司法的事情法院去说。

     作为一个平民,您就是有天大的冤枉,你就是马上冤死在最高院、省高院、南充中院的大门口,您去试试,看那个院长出来见你不?
   本案,我那多年磨难、曲折才得到省高院的再审提审的胜诉判决,不执行不说!竟然被说成是我不服省高院再审提审的第277号判决?竟然说成是我自己申请再审?
      我“被不服”“被申请再审”,这明明就是子虚乌有的事情。可这就是省高院王海萍院长的“发现”!就是能让省高院审委会的讨论!我给谁说?法院的大门我都进不了!更别提院长你见得到吗?审委会的讨论你说得到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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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8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12-17 22:50
南充市中级法院不依法办案、有法不依,不作为、乱作为,是导致很多民事纠纷升级,甚至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发 ...

     该履职执行省高院再审提审生效判决的时候,偏不做!偏要审理!偏要“发现”!
     现在硬是把判决的审理权要回的南部县法院,这下可以做审理的事情了!又偏不开庭审理!偏要去执行!-----偏要出具终结执行书,偏要去处理执行中的查封的事情!
    我到哪里说理?我到哪里讨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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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8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12-17 22:50
南充市中级法院不依法办案、有法不依,不作为、乱作为,是导致很多民事纠纷升级,甚至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发 ...

       交通规则人人都应当遵守!不能因为是执法车,就可以在高速公路上逆行!如果因为是执法车,就能一路逆行,那么“高速路”就成为“死亡路”。
         法律、法制人人都应当遵守!  不能因为是法院的法官,就可以对抗法制、违背法律,违背法律程序,如果因为是法院院长,是审委会,就可以违法乱整,倒行逆施,那么“人民法院”就会成为“冤案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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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8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12-18 09:58
谢谢顶贴。
       省高院再审提审判决已是终局判决,南部县法院受理强制执行也近两年。按法 ...

     依据法律明确规定:审执分离!应当履职执行生效判决的法官,偏不履职执行,偏要去做审查、评判、否定生效判决的事情,能不出问题吗?就像本该走高速路的“左边道路”,你偏要行驶到“右边道路”,这样的逆行,能不出车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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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8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12-18 13:56
依据法律明确规定:审执分离!应当履职执行生效判决的法官,偏不履职执行,偏要去做审查、评判、否 ...


      应当履职执行的偏不执行!偏要大闹天宫,天天张扬自己的执行中的“审判”、“发现”结论!南充中院、南部县法院这下终于闹赢了------撤销省高院判决!
     法律不要了!法治不要了!省高院的脸面也不要了!高级法院提审判决的公信力也不要了!省高院院长、审委会自己狠狠扇自己的一耳光!这一切就为了满足您们审理本案的强烈愿望!这下把阻碍您们审理的法律、法制问题都一下解除了!您们们非要”左道“行驶“右道”,省高院也都给您们“清道了”.......
     更可气的是:这下又闹着不审了,又要推给阆中法院审!又偏要闹着搞执行!省高院有中止执行的《裁定书》,大家都看得见!省高院的院长发现、审委会讨论撤销了省高院的提审判决,大家都知道!您们永远不执行,没那个敢来找您们!  您们闹赢了不但我知道!全世界都知道!您们不必多此一举、画蛇添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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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8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12-18 18:45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民监字74号裁定书;是省高院审判委员会滥用司法权作出的,对此暂不讨论法耗子们滥用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民监字74号裁定书;是省高院审判委员会滥用司法权作出的,对此暂不讨论法耗子们滥用职权,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
       该裁定书两条裁定结论:一、由省高院重新组成合议庭重审;二、中止原判决书执行。作为司法活动参与者并掌握着司法裁判权力的审判委员会会员们岂能言尔无信,自己都不执行裁定的第一条我院重新组成合议庭重审,把应由高院审理的职责,推给初级南部法院,南部法院明白其利害关系,经过与南充中级人民法院奸诈的勾兑,推给阆中初级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再再次重新组成合议庭重审,这合议庭是在四川省高院“乱作为”行为产生的,该合议庭产生的指令不具司法效力,对下级法院有一定的行政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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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8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12-18 18:45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民监字74号裁定书;是省高院审判委员会滥用司法权作出的,对此暂不讨论法耗子们滥用 ...

:handshake非常感谢对本案中体现的司法腐败问题的深层次的拷问!
     本案是早已生效、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再审提审生效判决。省高院的再审提审判决,只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诉、申请再审!从古到今,从中国到世界,都是以高级、更高层的公信力评判下级判决,何况再审提审判决,法律规定的更严格:同一法院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这是普世的“上诉”公信力程序!
    如果案件是从一二审的受理立案阶段,省高院还未做出提审判决,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把下级法院的判决发回,自查自纠,这才是合法的发回重审程序。但是法律也有明令的限制规定:民事案件只能发回一次!已经发回过一次的,不得再次发回!
    :(:(本案却借口“院长发现”,“审委会讨论”,就没得法律、没得法制、没得普世的基本法律规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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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8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12-18 18:45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民监字74号裁定书;是省高院审判委员会滥用司法权作出的,对此暂不讨论法耗子们滥用 ...

      所谓的第三方的合同是恶意串通、合同造假,这是铁的证据事实,而且审理案件的法官早就分辨清楚!
     可是个别腐败法官竟然不顾身份,连合同内容都没看清楚,竟然就胆敢大闹什么“发现”?胡说八道的“发现”,怎能上了审委会的高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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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9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12-18 20:29
所谓的第三方的合同是恶意串通、合同造假,这是铁的证据事实,而且审理案件的法官早就分辨清楚!
...

    暂且不说一二三审那么多庭审审理过程、及证据事实的细节,为什么排除邓安俊的所谓第三方,只看省高院提审第277号判决,就可以肯定,是绝对有铁的证据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只看看,在执行中邓安俊夫妇在三级法院院长、及审委会的重要地位和影响力,有哪个审案法官能够做到斗胆“遗漏”?(他除非不怕被行政整死!)
      三级法院的审理、及司法的“内部秘密”,三级法院的审案法官,是否应当和必须要向南充中院执行局、南部县执行局、及执行法官一一汇报、一一解释清楚?
      对于南充中院、南部县法院在执行中拒不履职,并且放下其他繁忙的工作,天天到上级各部门到处闹、到处跑关系、走后门,省高院已经用两次执行《督办函》回应了您们,可是应当做的事情偏不做!不该做的、不能做的,偏要做!个别腐败法官的目的,却用上了法院的审委会名义,“南充中院”、“南部县法院”经过长期的抗争,硬是闹赢了!

发表于 2014-12-19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任重道远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9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12-18 18:45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民监字74号裁定书;是省高院审判委员会滥用司法权作出的,对此暂不讨论法耗子们滥用 ...

      "高院组成新的合议庭后,又言尔无信“自己不审案,确要一审南部县法院再审,终止高院判决书的执行,南部县法院不愿承担这场司法闹剧的后果,勾兑中院;由中院口头指定阆中初级法院审理。使这场司法闹剧没完没止闹下去,对党和国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法院无权威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的讼累损害的是法律公信力,法院不尊守法律,社会大众不信法律那来法治和谐社会。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在我国的确立,法院又怎样改掉这传统的司法腐败呢?“乱作为”违法行为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法院及其审判人员该不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问题在本案中十分突出,并引起了网民们的普遍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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