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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钻木

[原创]从中江表妹之死聚焦高速公路公司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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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7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九楼的瓜娃子!!!你敢不敢在高速路口说这样的话?你如果敢的话.我就敢保正你娃会成变形金刚!!!!!

发表于 2006-10-17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有责任追究制度吧。

没有的话,一句初级阶段是不行的,执政能力问题....

思考:为啥别人的住房几十上百年不出问题,而我们的基本只能住二三十年............

难道....

其实是制度使然,若有终生追究责任制度,工程出问题就灭九族,看谁敢...

 

[em03]

发表于 2006-10-17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6-10-18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高速公路公司也许有一定的法律责任,但导致中江表妹死亡最直接原因是:‘不应该的在第一次事故后还回车上避雨’。

发表于 2006-10-18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次事故给人的教训就是:1、请驾驶员最好请技术好、懂交通规则的;2、在高速路上开车千万要小心!

发表于 2006-10-18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把这次责任归咎到高速公路的水坑的积水,实在有些牵强!其一:有什么证据证明此次交通事故与道路有关!?仅凭驾驶员一面之词??!!其二:此次责任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属驾驶员操作不当所致,凭什么将责任转驾到道路上?!是不是想转移视线、转移驾驶员的责任??!!其三:如果驾驶员不超速,不在高速路上乱停车辆,请问水坑的水能致人伤亡吗??!!!

      

  

发表于 2006-10-18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追查一下,谁是这位司机的教练,是哪个驾校出来的,为什么最基本的常识都没有?

发表于 2006-10-18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的高速公路的腐败多。你不看有多少省交通厅的厅长因为腐败贪污的问题而下马吗?[em17][em17][em17][em17]

发表于 2006-10-18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keapple在2006-10-18 11:36:00的发言:

很多时候....看到这些贴子....知道这些事.......

很伤心.......想想我们在这里说说...发发气....又能怎么样呢.....会有相关人员出来给说法吗?相关人员能污是还是照样污............中国特色不知道害了多了少人哟....

9494

发表于 2006-10-18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em06][em06][em06][em06][em04][em04][em04]

发表于 2006-10-18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时候....看到这些贴子....知道这些事.......

很伤心.......想想我们在这里说说...发发气....又能怎么样呢.....会有相关人员出来给说法吗?相关人员能污是还是照样污............中国特色不知道害了多了少人哟....

发表于 2006-10-18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刚看到这条消息时,第一个感觉是驾驭员的责任.高速路上出现交通事故,报警、打开警示灯、轮廓灯、并在事故车后不低于一百五十米处设置警示牌、乘员离开事故车至路边等候这些应该是常识。从报道上看,第一次事故后,表妹所请的驾驭员并没有做任何处理,更愚蠢的是因为下雨和表妹头晕就让她上车休息。根本没想过事故车是横在超车道与行车道之间。与第二次事故发生时中间有六分钟时间,驾驭员意识不到他那样做的危险性简直不可想像。

钻木提到的问题是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一般人可能会忽略这方面的原因,希望通过这起事故引起全民对高速公路现状的重视。高速路不整顿还不知道会有多少人失去生命。

发表于 2006-10-18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表妹在涪陵的最后笑容!!!

发表于 2006-10-18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

--天堂里有没有车来望????!!!

发表于 2006-10-18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的观点,应叫高速路公司警醒了,他们只知收钱,纯粹是拿老百姓的生命开玩笑,至于九楼的楼主,当你经高速公路时,一定会遇上类似的事情的,不要得意,不是不报是时候未到

 楼主| 发表于 2006-10-18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hw6635在2006-10-18 13:23:00的发言:

      把这次责任归咎到高速公路的水坑的积水,实在有些牵强!其一:有什么证据证明此次交通事故与道路有关!?仅凭驾驶员一面之词??!!其二:此次责任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属驾驶员操作不当所致,凭什么将责任转驾到道路上?!是不是想转移视线、转移驾驶员的责任??!!其三:如果驾驶员不超速,不在高速路上乱停车辆,请问水坑的水能致人伤亡吗??!!!

      

  

按《道法》,本次事故由追尾车负全责。主贴着没有讨论《道法》,也不是讨论驾驶员有没有责任,表妹的驾驶员肯定有责任,但交警出具的事故意见肯定是追尾车全责。以上这些本贴并没有讨论,本贴的关注点在《民法通则》规定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责任。说实在点,本人就多次在高速公路上遇到“搓衣板路”“坑道路”“磨沙路”“断层路”和“积水路”,只是运气好,没有走上“黄泉路”,但是,收费的高速公路绝对没有尽到它应有的责任,这一点,勿庸置疑。

发表于 2006-10-18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机的问题```怎么可能连这点常识都没有嘛````

发表于 2006-10-18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中江表妹之死客观地分折事故责任

1,高速公路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车辆进入了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公司收取了过路费,双方在事实上己经形成了合同关系,高速公路公司必须保障车辆的安全和畅通,才修好一两年,两三年的高速公路,路面上就出现水坑,乃至经常因维修路面双行道并入单行道,造成了高速公路不高速,出了事故,,高速公路公司理应要承担法律责任。此次事故应承担30%的责任。

2,驾驶员应承担的责任;驾驶员暴雨天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没有控制车速,因辟让积水又猛打方向,当撞上护栏,车已经横在车道上的时候,还让乘坐者坐在车里, 驾驶员应承担30%的责任,

3,撞车的那辆皮卡车也应承担的责任;皮卡车暴雨天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驾驶员同样没有控制车速,明明前面停了个车,怎么会看不见呢?如果不是车速过快或精力不集中,能撞上吗?车祸完全是能够避免的,皮卡车驾驶员应承担40%的责任

发表于 2006-10-18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驾驶员太瓜了,不知道那里去请的,连高速公路最起码的知识都不知道,李永玲是被这名驾驶员给害死的,这名驾驶员还好意思哭呢

发表于 2006-10-18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9楼楼主,你娃娃是不是老袋锈逗了,还是心里有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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