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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用伪造的法律文书走完程序堵住了复查大门律法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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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9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用伪造法律文书走完程序堵住了复查大门律法何在


本案在2003年和2004年仪陇县法院南充市中级法院把案卷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对申诉人张雍处刑十年。案件经过了侦查机关,到检察机关,再到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和一级一级地申诉现当事人冤狱十年刑满,法院依旧拿不出合法有效的直接证据证实本案被强奸受害人谁?


        诉人早在10年前就数千次强烈要求法院只要能拿出合法有效的直接证据证实张雍有罪, 诉人立即息诉息访!可11年了,法院仍然沒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申诉人证实法院判决能有真实性吗?


     为了把假案做成铁案,2007年南充市中级法院院长崔均,共产党员,现任四川省综治办副主任,跑关系,在2007年8月7日串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印章,伪(2007)119号通知书,私自终结和走完本案法律程序,限制和剥夺申诉人的诉讼权堵住了复查重的大门,了申诉人有理无处讲,无处伸,不理,不纠



     11年来,申诉人书面一万多次先后分别向和中央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递交了申诉状、控告状、请求举行公开透明听证材料叠起来足以超过五人高,至今无-答复!


       11年来,申诉人后分别数百次亲访了县、市、省和14次进京上访 ,亲手捧着法院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和通知书,对照申诉人在2003年从法院拿到的全部案卷笔录,其中侦查笔录114页,庭审笔录和调查笔录58页,- 条- 条地指着跪请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政法委,人大的官员看,案卷中存在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 ,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张雍完全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2007)119号通知书不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合法行使,是个人伪造行为。有的不但不听,反将申诉人哄了出来,或软禁,叫地方强行押回。恶劣的是连申14次上访也全被销号,所以,至今无一答复
   11年万般无奈,求助媒体在全国各大网上共有四亿八千多万民众为本强烈呼吁点评,主管部门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只在取帖封上下功夫,藐视人民强烈声音,激化人民对政府法院的愤怒和敌视 化对社会的重大影响!


    申诉人实在太冤枉了!将2014年1月16日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本院立案庭(2007)119号通知书复查重审的申请书,和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申请书附后,再次恳望媒体帮助广大网友呼吁公平正义。谢谢!


                                                                                        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南路121号访民张煜李世蓉


                                                           电话:13158529849                                                2014年元月19日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本院立案庭(2007)119号通知书
                                      复查重审的申请书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张雍李世蓉张雍母亲张煜张雍,住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南路121
因2007贵院立案庭审理张雍涉嫌强奸一案的法官,“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印章”私下伪
造出来了(2007)119号通知书,恶意终结和走完法律程序,用违法手限制和剥申请的诉
讼权利,堵住了复查重审的大门,造成有理无处讲,无处伸的处境。



      申请人自2007年8月遭受到了下级迫使签收到了贵院立案庭(2007)119号通知书以来,一刻
也沒有停止向贵院提出申诉、申请、控告、行政起诉,上百次书面和在网上数百次贵院撤销
本院立案庭(2007)119号通知书,复查重审,五年有余,一直未作任何答复


        现
根据《刑事诉讼法242条1、2、3、4、5款
定,2006
年以来中共中央、中央政法委

高人民法院所有文件的共同规定,和法发(2013)11号文件《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
作机制的意见》中第26条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应当依法复查。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的,依法及时纠正”的规定五年上百次书面申诉申请未果之后,再次具书申请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立案庭(2007)119号通知书,复查重审的理由和证据如下:
       1、(2007)119号通知书是凭空捏造出来的。四川省高级法院 四川省政法对本案复查
的文件,在2007年3月27日启动了再程序,对全案的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尚未作出判决,
并在2007年8月21日以(2007)川立信函412号和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和判决书,
立案庭法官在2007年8月7日,匆匆忙忙就“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印章”私下伪造出来了
(2007)119号通知书,终结和走完本案法律程序,比申诉人在邮局签收到川高法通知补交齐

材料和判决书的通知书还早13天!  请问:该法官用什么去审查核实证据的



           2、(2007)119号通知书是伪造出来的。该通知书声称 :“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加
盖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印章。依据法律规定,立案庭的印章只能内部使用,不能加盖在人民
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通知书上。任何人不得借法院的名义,背着法院用立案庭的印章下达审判文书
,这是一道不可逾越的底线。却违反了,这是证据确凿的伪造!

       3、(2007)119号通知书声称“经审查”是谎言到底“查” 沒有查?本案只要一打开案卷笔录,公
安捏造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一条一条地,清清楚楚跃然在笔录之上,第6页公安冒充所谓所
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第9页篡改询问笔录未捺印;第64页诱供取证;第19页仅以一张来历不明的户口表
上的名字定被害人;在第54、59、64页证人;证人在调查笔录证实公安刑讯逼供
暴力取证;110显示检隐瞒证据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既然“查”了,为何视而不见?
       不要说白白13条违法证据,就是2、3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不应当用违法手段终结本案法律程序


        依法,(2007)119号通知书任何一级人民法院均不应当认可,按律,来源不合法,不是人民
法院审判权的正常行使,而是个人的伪造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2007)119号通知书应依法撤
销,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绝对不会无缘无故地就伪造一份法律文书终结本案的法律程序。如果
沒有下級法官的请托,该法官能甘冒知法违法的风险吗?





               综上所述证实了的腐败能量巨大,完全能颠覆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绝对不会因本院立案庭法官行为就坐不管,包庇护短,就任其非为继续
祸害百姓,也不会牺牲百姓的合法法律正为代价,保护本院法官的行为,让
继续损害政府和法院的形象,进一步激发人民的愤怒和敌视,恶化对社会的重大影响


        因此申请人请求:根据《刑事诉讼法》242条第1、2、3、4、5款的规定,中办发(2009)22
号文件,政法(2007)8号文件,法发201311号文件的共同规定,和案卷中的全部证据共同证实
张雍不构成犯罪的事实,请求贵院撤销本立案庭(2007)119号通知书,依法举行公开透明听证,
按文件的规定,做到“六公开”、“三不放过”,依法及时纠正,还本案事实真相!

                  
                                                    申请人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南路121号张煜李世蓉     
                                       电话:13158529849                                         2014年元月16日
最高法立案庭(07)119号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07)川立信函412号和483号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伪造的(2007)119号通知书
                                                  依法抗诉申请书
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张雍、李世蓉(张雍母亲)张煜(张雍父亲),住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南

路121号。因 2007年8月7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印章”私
伪造出来了(2007)119号通知书,终结和走完本案法律程序,用违法手段限制和剥
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堵住了复查重审的大门,造成有理无处讲,有冤无处伸的处境。现
根据《刑事诉讼法》243条第3款的规定,高检发控字(2007)1号文件第3条第4款和39条的
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提起抗诉。




       申请人自2007年8月遭到下级迫使签收了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2007)119号通知书
以来,-刻也沒有停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申请、控告,和行政起诉。上百次书面和在
网上请求该院撤销本院立案庭(2007)119号通知书,立案复查重审,五年有余,一直未
作任何答复。




       请求抗诉的理由如下:



         一、本案案卷笔录共同显示:法院用案卷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法
院判决张雍犯强奸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人民检察院应当抗诉 。         


      在2003年2004年仪陇县法院和南充市中级法院案卷中存在13条伪造和假冒证
据操作成瑕疵证据,以强奸罪名对张雍分别处刑12年和10年。申诉人对判直不服,
从未间断向法院提出书面诉求。




       在2003年申诉人到了本案全部案卷笔录其中侦查笔录114页,庭审笔录和调查
录共计58页。只要一打开案卷笔录,在案卷第6页公安冒充所谓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第
9页篡改询问笔录未捺印; 第64页诱供取证; 第19页所谓受害人的户口证明来路不明,法院仅
凭一张户口表上的名字(孤证)认定为本案被强奸被害人;  第54、59、64页显示公安强迫证
人作证; 证人在调查笔录中多次证实公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第110页显示隐瞒证据等13条
伪造和假冒证据,一条一条地在案卷笔录中都能得到印证,一条一条地都清清楚楚跃然在笔录
之中。(请见附后申诉状)。

        以本案卷证据对照法院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和通知书,形成了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证据链
。张雍被冤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不要说案卷中存在恶毒的13违法证据,就是存在 2、3条,法院就不应当判决张雍有罪!
人民检察院应当支持申请人的诉求,依法抗诉!
       依法,人民法院本应撤销全部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和通知书,宣告张雍无罪。可在2003
年,刚到任的南充市中级法院院长崔均,新官上任三把火,追求案率,邀功请偿,考核分
,政显赫竟然不顾法律的明文规定,把案卷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
定案,用四个单方面证据和-个刑讯逼供出来的证据判决。(详情请见附后南充市中级法院
二审判决书和再裁定书)




        崔均等人枉法判决的事实暴露后,为坐实假卸自己和包屁下级官违法的责任
2007年跑关系,串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印章,伪(2007)
119号通知书,终结和走完本案法律程序,用违法的手段和方法限制和剥夺请人的诉讼权利。
详情请见附后

       本案就以公安违法收集的全部案卷证据,案卷也只有第2页和第8页小姐次证实:她
收下张雍100元钱,自己进包房,自己宽衣解带上床与张雍发生了性关系的事实。按律,违法,
不犯罪。张雍不构成强奸罪。法院定性完全错误,把嫖娼当成强奸翻来覆去地判决!





       因此案卷中存在抗诉撤销最高法立案庭(2007)119号通知书,复查重审条件:
1、定罪处刑的证据中存在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 2、用单方面的证据定案; 3、程序不合法;
4、定性不准,把嫖娼当成强奸定罪;5、被害人是虚设的,仅凭一张户口表上的载名认定为本
案的受害人,亦无相关证据印证和支撑;6、有新发现的证据。现足以满足抗诉重审的条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2007)119号通知书不是人民法院 审判权的合法使,是私自
造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支持申请请求依法抗诉


(2007)119号通知书法事实如下


       1、(2007)119号通知书是凭空捏造出来的。四川省高级法院 四川省政法委对本案
复查重审的文件,在2007年3月27日启动了再审程序,对全案的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尚未
作出判决,并在2007年8月21日以(2007)川立信函412号和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诉
人补交齐材料和判决书,该院立案庭法官在2007年8月7日,匆匆忙忙就“用立案庭只能内部
使用的印章”私下伪造出来了(2007)119号通知书,终结和走完本案的法律程序,比申诉人
在邮局签收到川高法通知补交齐材料和判决书的通知书还早13天!  请问:该法官用什
么去审查核实证据的?




            2、(2007)119号通知书是伪造出来的。该通知书声称 :“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加盖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印章。依据法律规定,立案庭的印章只能内部使用,不能加盖
在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通知书上。任何人不得借法院的名义,背着法院用立案庭的印章下
达审判文书,这是一道不可逾越的底线。却违反了,这是证据确凿的伪造!

       3、(2007)119号通知书声称“经审查”是谎言到底“查” 沒有查?本案只要一打开案卷笔
录,公安捏造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一条一条地,清清楚楚跃然在笔录之上,  
既然“查”了,为何视而不见?
       依法,(2007)119号通知书任何一级人民法院均不应当认可,不应当以此为由,上下夯契
一气,堵住复查重审的大门,上下忽悠,塞至今。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绝对不会无缘无故地就伪造一份法律文书终结本案的法律程序。如
果沒有下級法官的请托,该法官甘冒知法违法的风险吗?





      综上所述证实该法官
的腐败能量巨大,完全能颠覆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绝对不会因本部门本单位法官行为就坐不管,包庇
护短,就任其继续祸害百姓,也不会牺牲百姓的合法法律正为代价,保护本
法官的行为,让继续损害人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形象,进一步激发人民的愤
怒和敌视,恶化对社会的重大影响


       因此请求:申请人根据《刑事诉讼法》243条第3款的规定,高检发控字(2007)1号文件
第3条第4款和39的规定,《刑事诉讼法》242条第1、2、3、4、5款的规定中办发2009)
22号文件,政法(2007)8号文件,法发(2013)11号文件的共同规定,和案卷中的所有证据
共同证实张雍不构成犯罪的事实,请求贵院支持申请请求抗诉的申请,依法抗诉,监督最
高人民法院撤销该立案庭(2007)119号通知书,依法举行公开透明听证,按文件的规定,
做到“六公开”、“三不放过”,依法及时纠正,还本案事实真


                                                               申诉人 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南路121号张雍张煜李世蓉                                                                 
                                电话:13158529849                                                            201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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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9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印章”私自
伪造出来了(2007)119号通知书,私下终结和走完本案法律程序,用违法手段限制和剥
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堵住了复查重审的大门,造成有理无处讲,有冤无处伸的处境。

 楼主| 发表于 2014-1-19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用伪造的法律文书走完程序堵住了复查大门律法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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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0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的审理、审查只讲罪名,不讲证据,不按法律。从侦查、起诉、

审理、判决,到内容、形式、证据来源、程序均不合法!

违法判决就像滚雪球一样,层层包裹着违法办案的人!其中玄机重重,

疑窦丛生,不言而喻!

 楼主| 发表于 2014-1-20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院江必新副院长说:坚持错误,小错就会变成大错;

文过饰非,最终是欲盖弥彰,千夫所指;知错不改,结果必然是

错上加错,错莫大焉。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法官渎职,他们蔑视法律、有法不依、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法,对错判的案件知错不纠!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假的终归是假的,经不起历史的检验,必定原形毕露。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1-22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as258369as 发表于 2014-1-19 15: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用伪造的法律文书走完程序堵住了复查大门律法何在?

(回 4# 帖)
最高法院给了你这个答复,你的正常法律途径可以说是已经走完。
除非全国人大、最高检、最高法院长······

(各级)申诉状都应主要针对终审生效判决,申诉理由只能在《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四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7条九种“情形”中择其“之一”即可(之二、三···更好)!

 楼主| 发表于 2014-1-23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119号通知书是凭空捏造出来的。四川省高级法院 根据四川省政法委对本案复查重审的文件,在2007年3月27日启动了再审程序,对全案的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尚未作出判决,并在2007年8月21日以(2007)川立信函412号和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和判决书,可该院立案庭法官在2007年8月7日,匆匆忙忙就“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印章”私下伪造出来了(2007)119号通知书,终结和走完本案的法律程序,比申诉人在邮局签收到川高法通知补交齐材料和判决书的通知书还早13天!  请问:该法官用什么去审查核实证据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1-23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开一个公开的听证会,揭露司法腐败份子的庐山真面目。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1-24 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哦!
刚才又看了一下4#帖而恍然大悟:
该“通知书”是《立案庭通知书》并非正式答复。
法院(院章)的正式答复只是《驳回申诉通知书》、《裁定书》!

 楼主| 发表于 2014-1-24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1、(2007)119号通知书是凭空捏造出来的。2007年3月27日川高法对本案举行了听证

,对全案的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尚未作出判决,并在2007年8月21日以川立信函(2007)

412号和(2007)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和判决书,可该法官在2007年8月7日,

匆匆忙忙就“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印章”私下伪造出来了(2007)119号通知书,终结

本案法律程序,比申诉人在邮局签收到川高法通知补交齐材料和判决书的通知书还早13

天!  请问:该法官用什么去审查核实证据的?

2、(2007)119号通知书是伪造出来的。该通知书声称 :“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

审”,加盖的是“最高法立案庭”的印章。依据法律规定,立案庭的印章只能内部使用,

不能加盖在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通知书上。任何人不得借法院的名义,背着法院用

立案庭的印章下达审判文书,这是一道不可逾越的底线。却违反了,这是证据确凿的伪造!

    3、(2007)119号通知书声称“经审查”是谎言 。到底“查” 沒有查?本案只要一

打开案卷笔录,公安捏造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一条一条地,清清楚楚跃然在笔录之上,

前面已在一中分别对公安篡改询问笔录等伪造和假冒证据作了详细陈述。既然“查”了,

为何视而不见?这是打着 “最高” 审判权的旗号,干着营私舞弊的勾当!

    依法,(2007)119号通知书任何一级人民法院均不应当认可,按律,来源不合法,不

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正常行使,而是个人的伪造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2007)119号通

知书应依法撤销,重新审判。

    一审形成了冤案,二审、再审的法律程序如同虚设,就象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层

层包滚着徇私舞弊枉法判决,到了法律终点,象崔均之流千方百计也要搞出一个“驳回”。

这不仅仅是审判机制问题,主要是执法人私欲的恶性膨胀!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1-25 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通知书一事,
你的看法、处理有点问题。

否定一个刑案判决本来就是一个很难的事,
当事人、或其亲属须有万全之策。

 楼主| 发表于 2014-1-25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最高法院加速落实中办发[2009]22号文件精神,确保依法治国实现的特急

 楼主| 发表于 2014-1-26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绝对不会因本院立案庭法官的违法行为就坐压不管,包庇护短,就任其非为继续
祸害百姓,也绝不会以牺牲百姓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正为代价,保护本院法官的违法行为,让其
继续损害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形象,进一步激发人民的愤怒和敌视,恶化对社会的重大影响!

 楼主| 发表于 2014-1-27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坚持党性原则,杜绝弄虚作假,认真落实好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快速落实中办发[2009]22号文件,加快制定《各级法院涉法涉诉信访听证办法》,解决当前突出问题,有效解决申诉难和终结难的建议

 楼主| 发表于 2014-1-28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1-29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依法举行公开透明听证,并对全部刑事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和预审卷上网晾晒!!!

 楼主| 发表于 2014-1-30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

                   标签:财经2011-08-21 13:06 星期日

   第七条 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政法部门对报备案的终结结论应进行审查,发现确有

错误的,依职权予以纠正或责令作决定部门重新复核,纠正错误;错误严重或导致出现严

重后果的,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视情况作以下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4-1-31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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