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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诽谤他人的帖子能否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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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跃会员 热心会员

发表于 2008-7-17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朋友:
    针对最近有人举报论坛上屡屡出现了一些捕风捉影及攻击人身的帖子,并咨询对发表此类帖子的人能否追究其法律责任(<http://bbs.mala.cn/viewthread.php?tid=928789&replyID=4408615&skin=1>)一事,特说明如下:根据本论坛的服务规则,所有在论坛发表帖子的网友自行对帖子的真实性负责,并不得有侮辱、诽谤、恶意攻击他人的言行及侵害他人隐私等行为。凡有违上述规定损害他人权益的,相关当事人均可通过诉讼渠道追究其法律责任。本网站将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同时,本网站不是纪委更不是法院,一些带有举报内容的帖子中牵涉到的事件,对其真假我们不能正确判断,新闻网也没有义务去替你们调查,所以建议你们应该求助纪委、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不要在论坛随便发此类敏感帖子。目前出现个别会员恶意搞笑,诽谤他人,攻击人身,发泄私愤,使受害者身心受到很大的伤害,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也许部分朋友是无心的情况下发了帖子就跑,过后自己都忘了,但你的无心却触犯了侵犯人身罪,如果公安机关找上门来,你再后悔也来不及了,所以请各位朋友文明上网理性发帖!为本论坛的健康发展,也为保护论坛朋友,现将麻辣社区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再次公告如下,敬请大家仔细阅读、认真遵守!


  一、总则:

  本网站将严格《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以发展信息产业、竭诚服务为宗旨,诚实信用为原则,提供电子公告服务。

  二、保密义务

  本网站对会员个人注册资料履行严格保密义务,不公布、不泄露、不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查询,但司法环及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询的除外。

  三、会员基本义务

  所有会员都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三号令公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任何违反上述规定并影响到网站声誉者,本网站将停止其帐号并终止其使用权利,情节严重者本网站保留删除其帐号并提供相关个人资料协助政府及司法部门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的权利。

  四、版权条款

  1、本网站电子公告栏目中发表的的作品(包括转贴作品)版权归作者或相关权利人所有,若作者有版权声明的或作品从其它网站转载且附带有原网站的版权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声明为准。

  2、本网站有权将在网站内发表的作品用于本网站其他用途,包括网站、电子杂志等,除作者或相关权利人明确声明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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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责任

  1、本网站所有作品均由合作伙伴及会员提供,会员应保证对其上传的一切作品均享有版权及使用权或其他合法权利,有权授权本网站使用,如因会员上传的文字、图片等作品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由提供者承担一切因其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本网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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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网站电子公告栏目中的文章的观点属于发表的作者本人观点,不属于本网站观点,也不表示本网站同意或认可其言论观点,与网站立场无关,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作者或相关权利人承担。

  4、与网站无关的会员其他任何行为所导致的民事、经济、刑事等法律责任,由该会员承担,与本网站无关。

  最后请大家自觉遵守麻辣社区规定!

  200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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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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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7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发帖时一定要理性!用事实说话!

发表于 2008-7-17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网站对会员个人注册资料履行严格保密义务,不公布、不泄露、不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查询,但司法环及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询的除外!
请支持和理解!

发表于 2008-7-17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申明:论坛的帖子审核只有新闻网的工作员才有权限!我们斑竹没有!因为我们是业余的!

请各单位!各领导!各大人!不要动不动就怪我们斑竹审核帖子不认真!我们没权利!!!

先把麻辣社区的注册规定学习了再怪人!各位老大人!各位局长!求你们!!

发表于 2008-7-17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人不知道社区的规定,以为帖子就该版的版主审核放行,除非新闻网给我们每个版主发工资,我们丢弃自己的工作专门来干论坛工作!但那是不可能的!所以请各位发帖子三思!出了事是自己负责的!

发表于 2008-7-17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不要恶意乱说,要用实事说话.

发表于 2008-7-17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丫丫!给那些一天到头吊起嘴巴乱说的网民上堂法律课.多对嘛!

发表于 2008-7-17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很支持,论坛的初衷并不是用来诽谤人的地方。严重支持追究其法律责任。

2017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08-7-17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赞成

发表于 2008-7-17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08-7-17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和现实社会一样,说话尊重事实,理性发帖,侵犯他人的权利,法律是要问责的。按版规办事,做文明网人。

发表于 2008-7-18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支持!版主说的很对!这里言语也是要负责任的!

    有问题说问题,大家帮助解决问题。相互谩骂、诋毁、攻击,那是作践自己。

   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反映不良的社会现象,共同建议改良,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让我们从现在开始,从平昌论坛开始,建设好我们的家园。

发表于 2008-7-19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em02]

发表于 2008-7-20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em05]

发表于 2008-7-20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有些事情拿到论坛上不一定起作用,何不通过相关单位和有关媒体为你说话呢?

发表于 2008-7-21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在论坛发帖内容不能超越法律法规这条底线!

发表于 2008-7-23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小丫等各位版主,用心良苦。支持!!

呼吁网友理性、冷静。这个社会越来越浮躁,我们就越需要思考。偶尔冲动、失态或许能够受到众人理解。但把握好尺寸是前提。

发表于 2008-7-25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em05]坚决支持

发表于 2008-7-28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恶意发帖,或诽谤、侮辱、攻击他人,轻者被视为有失道德水准,重者触犯国家有关法律!

如果侵犯了一个群体的合法权益,极有可能引起集团诉讼!

当然,载体在其间应当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是否依据一个版规就能免责?!抑或凭着一句“严正声明”就能规避法律风险?!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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