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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339218046

[群众呼声] 强烈要求通江县公安局还我小儿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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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8 09:45
十号,你吃屎了吗?没教养的东西。检讨书是警察让他写的,你知道吗?把你十岁的孩子拿来让警察接二连三的审问十几个小时,又不准大人到场,看看是啥结果

发表于 2014-12-8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保护未成年人原则,楼主作为父亲,这样有些不妥吧!!!

发表于 2014-12-8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其实你的心理大家都懂的:
虽然明知自己的小儿杀的人,但是面子上
做父亲的怎么也得狡辩,也为了小孩将来
的前程,为了赖掉36万元的民事赔偿。
所以,无论如何,你都要颠倒黑白,
把水搅混。

发表于 2014-12-8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件听说法院二审都判你儿子有罪了,你咋还在闹呢?估计是民事赔偿过高,赔付不起,所以到处信访!

人要讲良心~~~~

发表于 2014-12-8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其实,你儿子是未成年人,
追究不了他的法律责任。你何苦还要
这样贼喊捉贼呢?
       换位思考,你为你儿子争面子,
那死去的三岁女孩父母内心的悲痛,
又该如何才能平复呢?你如此不厚道,
他们是否也要把你儿子整死?来给他们
女儿报仇?

发表于 2014-12-8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亲戚住在沙溪街上的,听他说好像是父亲看黄片被儿子看到后,两个儿子又悄悄偷着看,随后把持不住,犯下了这起滔天罪行,不知道是不是这样,请哪位网友求证下???或者麻烦请警察出面证实下是不是这样?

 楼主| 发表于 2014-12-8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重要更正:在发帖中的:刑警又对我这个无罪人进行长达5小时的折磨、。拷问,应是长达15小时的折磨、拷问。所以以15小时的折磨、拷问为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8 10:03
十三号,没人性的办案人员,无任何证据,就草草结案,冤枉小孩

发表于 2014-12-8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听说好像是父亲有啥问题带坏了孩子,究竟是不是小孩父亲看晃片后,被小孩子看到了,把持不住,犯下了该罪行,请广大网友求证?

发表于 2014-12-8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嘿~~~还有这种事,那他父亲还在网上闹啥子呢,这些丑事,要捏紧些。真是丢人现眼,不过我不太相信是他父亲带坏的,可能是小孩子自己的原因。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8 10:13
十七号,公安机关前后三次对9岁小孩审问,且三次都

不存在刑事诉讼法規定的三种情形,特别是第一第二次↖

发表于 2014-12-8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楼主拿钱收买了无良律师,一起策划翻案,

时过一年,挖空心思寻找理由,利用网络、媒体炒作。

当今依法治国时期,岂能你们容许阴谋得逞??

发表于 2014-12-8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有没有想过受害人家长的感受??你的言行会影响到你的儿子今后的成长,昧良心的事莫做

发表于 2014-12-8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法院都二审判决了你小孩有罪,楼主发帖的目的是什么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8 10:32
十七号,你什么都不清楚,公安机关前后三次对该小孩进行讯问,他们就隐藏了两次的笔录,且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規定,特别是第二次没有通知任何监护人到场,对9岁的孩子审问了三个多小时。公安札关并没有将此案移送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的法官表示刑事部分证据缺乏<旦他们也管不了刑事部分,因为我们审的是民事,班主任明确表示他在睡,不清楚孩子讲了什么,本案就是冤案,市公安局也没有回复说本案设问题。

发表于 2014-12-8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我是成都一名通江籍的律师,你的案子,我听我一名律师同行说过些情况:

听说你儿子好像已经被二审判了,而且依照中国法律,你儿子不需要坐牢,因为未满14周岁,已经被公安局依法放回家自行管教了。


既然都不用坐牢和枪毙,又何苦在这里闹呢,万一公安机关要起诉你个包庇罪,你倒有可能是要坐牢的?

作为一名律师,诚恳建议你不要再闹了,即使要上访,当面找他们的上级领导,在网上如果被炒作大了,全国都知道的话,动用卫星技术,通过卫星调取当天作案现场的图像(你不是说案发地点在楼顶得嘛,卫星能够扫描并留存图像),到时你就有可能哑口失言了(如果你把公安机关逼急了,他们完全可以向国家申请调用卫星图,你不要误会,我说这话不是教公安机关收拾你,而是劝告你)。


到时公安机关逗硬起来,你儿子很有可能要进少管所,你则很有可能以包庇罪被起诉,到时得不偿失。


诚恳建议你不要在网上炒作,因为你的情况与内蒙古那个案件不一样,你在网上炒作很可能适得其反,这是我作为一名在成都上班的律师老乡,对你的一点忠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8 10:58
十九号,当事人从1月28日就申诉,怎么是現在呢,知道你们是公安局的,你们想把水搅浑是不行的,没干此事是不会怕你们的,心正避邪,你们该警醒了,不要一错再锘错越错越远,現在纠铹错还^不晚。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8 11:07
二十号,有哪个证人证明该小孩杀了人,指出来,你就有本事,不要迷惑群众,搅乱视听。没有人看见小孩杀人和与其在玩耍,小女孩的婆婆在找小女孩时都看到该小孩在家玩。还说话的你不要信口雌黄。

发表于 2014-12-8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楼主发帖的行为荒唐,鉴定完毕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8 11:18
22号,你知道真相吗?知道侦‘查的/真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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