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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铁证如山的冤案,压案捂案12年,请求法院依法立案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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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7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铁证如山的冤案,压案捂案12年, 再次请求法院立案重审的


                                                                  申   请   书
四川省高级法院、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政法委:
        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121号李世蓉 、张煜,依法为子张雍申诉已12年,分别先后向各级主管部门书面申诉一万多次,材料叠起来早已超过五人高,到县、市、省上访过千次,进京上访14次全被消号,其中辛酸和折磨无法用语言表达。
        因02年仪陇县公安机关孙政上任马安派出所长,新官上任三把火,采用篡改询问笔录、刑讯逼供、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等手段在114页侦查笔录中捏造出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人为地制造强奸团伙重案,把张雍也牵扯到了其中。
        申诉人一直对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在03年申诉人拿到了本案全部案卷笔录,其中侦查笔录114页,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58页,共计172页。对照法院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和通知书,形成了错判冤判制造假案的证据链,证据和理由如下:
        一、定罪处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据来源不合法,依法应当排除。
        1、在本案定案的案卷笔录中存在:(1)案卷第9页公安篡改询问笔录未捺印;(2)第6页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未捺印;(3)第19页显示法院认定的受害人无据可证可查;(4)第90、100页显示所谓受害人的印证名字是公安篡改添加出来的;(5)第1、7页显示公安违法取证;(6)第64页显示公安指供诱供;(7)第110页显示公安检官共同隐瞒证据;(8)第55、59、64页显示公安不择手段朝着被告人有罪的方向收集证据;(9)全案证据共同显示法院用四个单方面的证据定案;(10)证人许期川的调查笔录第4页显示公安指供骗供;(11)证人许期川的调查笔录第3页显示公安暴力取证;这里仅述11条,条条在案卷中都能得印证。依法,均应排除,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不要说案卷中存在如此严重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就是存在2、3条,依法,人民法院就不应当定张雍有罪,人民检察院就应当依法撤诉或抗诉,依法人民法院就应当复查重新审判!
        2、04年申诉人李世蓉在崔均办公室里,拿着本案案卷笔录,对照该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将一条一条的冤判事实指着让崔均看,下跪求他主持公道,崔均反把申诉人李世蓉哄出了法院大门。
        本案法律程序不合法。
        1、公安办案人员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09、123、124、125条规定的办案程序。只要一打开侦查笔录,在第1、6、7、16页中显示得清淸楚楚,公安捏造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也一条一条地显示得清清楚楚。
        2、仪陇县检察院主管刑案的副检察长徐志涛隐瞒了证人的过检笔录和案卷110页显示的7张勘查照片,隐瞒了案件的事实真相,导致申诉人已蒙冤12年了。
        3、判决违法。仪陇县法院一审,南充市中院二审和再审违背了必须要把证据审查核实清楚之后才能定案的法律规定,恶意将案卷中存在的13条违法证据玩弄成“瑕疵证据”定案。在判决书和裁定书中一方面承认公安收集的证据违法,另一方面又用违法证据判决。
        依法,案卷中存在的13条违法证据均应排除,到了你南充市中院怎么一跃就变成了“瑕疵证据”?难道篡改询问笔录、刑讯逼供、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隐瞒证据等等都成了可以用来定罪处刑的“瑕疵证据”?到底南充市中院还有没有公道和法律底线?
        4、四川省高级法院根据四川省政法委对本案复查重审的文件,在07年3月27日对本案举行了听证会,收下了申诉人的举证材料两份,并在同年8月21日两次以(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现已7年有余,尚未作出任何答复,法律没有规定这样的不了了之的审理程序。
        5、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在07年8月7日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业务印章制作出了(07)119号通知书,终结本案的法律程序,堵住复查重审的大门,剥夺和限制申诉人的诉讼权力。(07)119号通知书的制作时间比申诉人在邮局签收到四川省高级法院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的(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早出了13天。也就是说,未等申诉人向四川省高级法院补交出材枓,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在13天前就已制作出了(07)119号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做法,不仅法律程序不合法,也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触犯了滥用审判权的法律红线。造成了申诉人12年来有理无处讲,有冤无处伸。如此搞下去,能彰显最高人民法院执法的公正性吗?“明镜”还能“高悬”吗?
        三、就以公安违法收集的所有证据,张雍也不构成犯罪,判决定性错误。
        退一步讲,本案就以公安违法收集的全部案卷笔录,也只有小姐在案卷笔录第2页和第8页两次证实:她收下张雍100元钱后,自己进入包间宽衣解带上床与张雍发生性关系的证言,依法,违法,不犯罪。
        请问法院:对张雍定罪处刑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是什么?难道仍然继续坚持人为地把违法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定案?在10年以前申诉人就分别先后数千次书面向仪陇县法院、南充市中院、四川省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请求:只要四级法院中的任何一级法院能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张雍有罪和全部定案证据具有合法性,申诉人立即息诉服判!10年后的今天,你县、市、省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依旧拿不出来,仍然只有13条违法证据,还有什么理由不立案重审,公正判决,还申诉人的真相?
        诉讼请求和法律依据。
        上述事实和证据符合《刑事诉讼法》242条第2、3、4、5款和最高法司法解释375条第2、3、5、8、9款的共同规定的情形,依法,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应当重审,本案不是之一,而是存在五种情形,足以满足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条件。因此,申诉人请求:按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对本案依法转入相应的法律程序处理,及时立案重审,公正判决,还申诉人的真相!
       
        申诉人:四川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121号张煜、李世蓉   
        电话:13158529849                              2015年2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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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7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

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

作为定案的根据。”

 楼主| 发表于 2015-2-7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正)》第265条规定:

第1款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

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

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

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

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侦

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发表于 2015-2-8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作为公民行为的最终底线,司法作为正义的最大伸张力量,人们往往对法律、

法院及司法人员充满了敬畏。但如果司法人员本身还执法违法、知罪犯罪,法律的神

圣就很难维持。不怕没有公平,就怕天平倾斜。法律就是天平,司法机构及其人员就

是执掌天平主持正义的代表。也正因为此,司法腐败是各种腐败中影响最坏、破坏力

最强的腐败毒瘤,往往被视为最大、最恶劣的腐败。

发表于 2015-2-8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as258369as 发表于 2015-2-7 15:01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 ...

顶一个!

 楼主| 发表于 2015-2-9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诉人一直对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在03年申诉人拿到了本案全部案卷笔录,其中侦查笔录114页,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58页,共计172页。对照法院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和通知书,形成了错判冤判制造假案的证据链,

 楼主| 发表于 2015-2-9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1、在本案定案的案卷笔录中存在:(1)案卷第9页公安篡改询问笔录未捺印;(2)第6页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未捺印;(3)第19页显示法院认定的受害人无据可证可查;(4)第90、100页显示所谓受害人的印证名字是公安篡改添加出来的;(5)第1、7页显示公安违法取证;(6)第64页显示公安指供诱供;(7)第110页显示公安检官共同隐瞒证据;(8)第55、59、64页显示公安不择手段朝着被告人有罪的方向收集证据;(9)全案证据共同显示法院用四个单方面的证据定案;(10)证人许期川的调查笔录第4页显示公安指供骗供;(11)证人许期川的调查笔录第3页显示公安暴力取证;这里仅述11条,条条在案卷中都能得印证。依法,均应排除,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楼主| 发表于 2015-2-9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说案卷中存在如此严重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就是存在2、3条,依法,人民法院就不应当定张雍有罪,人民检察院就应当依法撤诉或抗诉,依法人民法院就应当复查重新审判!

 楼主| 发表于 2015-2-10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2、04年申诉人李世蓉在崔均办公室里,拿着本案案卷笔录,对照该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将一条一条的冤判事实指着让崔均看,下跪求他主持公道,崔均反把申诉人李世蓉哄出了法院大门。

 楼主| 发表于 2015-2-10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法律程序不合法。
        1、公安办案人员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09、123、124、125条规定的办案程序。只要一打开侦查笔录,在第1、6、7、16页中显示得清淸楚楚,公安捏造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也一条一条地显示得清清楚楚。

发表于 2015-2-11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是当今社会第一大毒瘤,这个毒瘤不除,法制社会永远是空谈,人民群众也永远得不到公平!

发表于 2015-2-11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大对纠正冤假错案应该有所作为!

 楼主| 发表于 2015-2-12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2、仪陇县检察院主管刑案的副检察长徐志涛隐瞒了证人的过检笔录和案卷110页显示的7张勘查照片,隐瞒了案件的事实真相,导致申诉人已蒙冤12年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2-12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3、判决违法。仪陇县法院一审,南充市中院二审和再审违背了必须要把证据审查核实清楚之后才能定案的法律规定,恶意将案卷中存在的13条违法证据玩弄成“瑕疵证据”定案。在判决书和裁定书中一方面承认公安收集的证据违法,另一方面又用违法证据判决。
        依法,案卷中存在的13条违法证据均应排除,到了你南充市中院怎么一跃就变成了“瑕疵证据”?难道篡改询问笔录、刑讯逼供、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隐瞒证据等等都成了可以用来定罪处刑的“瑕疵证据”?到底南充市中院还有没有公道和法律底线?

发表于 2015-2-13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789lkjh 发表于 2015-2-11 17:19
人大对纠正冤假错案应该有所作为!

顶一个!

发表于 2015-2-13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zxcv456 发表于 2015-2-8 10:15
法律作为公民行为的最终底线,司法作为正义的最大伸张力量,人们往往对法律、

法院及司法人员充满 ...

顶一个!

 楼主| 发表于 2015-2-14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1、在本案定案的案卷笔录中存在:(1)案卷第9页公安篡改询问笔录未捺印;(2)第6页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未捺印;(3)第19页显示法院认定的受害人无据可证可查;(4)第90、100页显示所谓受害人的印证名字是公安篡改添加出来的;(5)第1、7页显示公安违法取证;(6)第64页显示公安指供诱供;(7)第110页显示公安检官共同隐瞒证据;(8)第55、59、64页显示公安不择手段朝着被告人有罪的方向收集证据;(9)全案证据共同显示法院用四个单方面的证据定案;(10)证人许期川的调查笔录第4页显示公安指供骗供;(11)证人许期川的调查笔录第3页显示公安暴力取证;这里仅述11条,条条在案卷中都能得印证。依法,均应排除,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楼主| 发表于 2015-2-14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说案卷中存在如此严重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就是存在2、3条,依法,人民法院就不应当定张雍有罪,人民检察院就应当依法撤诉或抗诉,依法人民法院就应当复查重新审判!

 楼主| 发表于 2015-2-15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2、04年申诉人李世蓉在崔均办公室里,拿着本案案卷笔录,对照该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将一条一条的冤判事实指着让崔均看,下跪求他主持公道,崔均反把申诉人李世蓉哄出了法院大门。

发表于 2015-2-15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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