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品房销售分为商品房预售和现售。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现售,是指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条将上述商品房预售或商品房现售而签订的合同统称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具体表为:1、标的物不是现成的物,是正在建造的在未来约定时期竣工的商品房;2、出卖人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3、国家对合同进行适度干预,对出卖人预售商品房行为实行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仍然有相应的备案制度监管,预售的商品房综合验收合格、确权、核发产权证均与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分不开。
本案房地产开发商在已与买受人签定预售房合同后,又将此房出售。这显然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监管部门也应有监管不力的责任。无论法官们怎样认定,笔者个人认为: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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